復旦數學系兇殺案判決結果(川師大斬首案兇手被鑑定為抑鬱症)
2023-04-12 08:52:27 1
昨天,幾乎被「魏則西」事件的熱度蓋過的「川師大學生被室友砍頭案」,有了新的進展:成都警方發布了對於嫌犯的法醫精神鑑定結果,其內容為——【嫌犯患有抑鬱症,其違法行為認定為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這一結果很快引起了死者家屬的強烈不滿,以及網友們的強烈爭議。其中大家最關心的一個問題是:作為一種當今社會很常見的心理疾病,如果我們真給「抑鬱症」殺人開了「免責」的大門,後果會怎樣?今天,我們就專門來說說這個問題...
首先,我們先說說兇嫌被認定患有的「抑鬱症」。因為目前網上很多人對這個病症其實並不是很了解,大多是「道聽途說」,這對客觀公平的認識這起兇殺案,也沒什麼好處。耿直哥下面列出大家對於本案的質疑,並盡力根據事實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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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症」患者不可能殺人,因為抑鬱症是厭世,只會選擇自殺?
在「抑鬱症」的鑑定結果出來後,很多人第一時間都驚了,覺得「抑鬱症」這個結果肯定有「黑幕」,因為很多人都認為,患上抑鬱症的人最主要的特徵是「厭世」,「不想活了」,所以只會選擇自殺,又怎麼可能會去傷害別人?
但根據相關專業網友@瘋瘋癲癲關一起的說法,認為【抑鬱症只會傷害自己,不會傷害別人】的說法,是不準確的。
實際上,抑鬱症中除了那種消極厭世、甚至於會去自殘甚至自殺的表現外,還可能出現另外一種完全相反的極端表現——這就是「躁狂」。
因此,只是單純抑鬱的人,通常也被稱為「單相抑鬱」,而抑鬱和躁狂並存的人,則被稱為「雙相抑鬱」。
而正如「雙相抑鬱症」的英文詞彙「Bi-polar」所描述的那樣(Bi是「兩種」的意思,polar是「極端」的意思),因為患有這種心理疾病的人會同時擁有「抑鬱」和「躁狂」兩種情緒交替出現,所以他們除了會有普通抑鬱病患者厭世、自殺的表現外,也會出現「躁狂」心境下的行為表現,比如易怒,充滿攻擊性,愛與人較勁,失眠等等。
而如果我們願意稍微做點調查,而不是人云亦云,就會發現國外很多犯下惡性案件的兇手中,有一部分就都曾被鑑定出患有「雙相抑鬱症」,其中在作案時他們基本上更是多處於躁狂狀態。
一個案例是2009年時,美國一個34歲的男子因姦殺一名19歲女孩被抓,但該男子不僅當即認罪,表示自己患有「雙向抑鬱症」,作案是因為沒有吃控制病情的藥物。更值得注意的是,他極度懊悔,甚至懇求法官判自己死刑,而不是終身監禁,免得自己再受這種折磨,並殃及他人...
甚至於,就連單純的「厭世型」抑鬱症患者,也會有殺人的行為。
澳大利亞一位名叫Donna Fitchett的母親,就因為患有嚴重的抑鬱症,覺得活著是受罪,於是在2005年時她謀劃了與自己的兩個孩子一同吞安眠藥自殺的計劃,為的只是不想讓孩子也活在這個她已經徹底失去希望的人世。但因為藥物沒起作用,她最後竟然掐死了自己的兩個孩子。而國內關於抑鬱症母親殺死親生孩子的案例也相當多。
但鑑於我國有些網民的閱讀理解能力實在有限,耿直哥這裡必須專門告訴這類人:此處所寫的內容,僅僅是為了澄清大眾認為「抑鬱症只能是自殺,不會具有攻擊性」的誤解,而並不是在給川師大案件的兇嫌開脫。
2
為什麼川師大案兇手入學時,學校沒有查出他有病?
這也是很多網友乃至媒體都在質問的一個問題。他們認為,即便兇嫌的家人沒有告訴學校他的抑鬱症病史,學校也應該可以查出來。
於是,大家就想當然地認為,既然學校沒有發現他有病,那麼他的「抑鬱症」就肯定是花錢「買」來的。
但事實同樣並非這麼簡單。根據@瘋瘋癲癲關一起給出的專業解釋,抑鬱症存在一個「緩解期」,在這個緩解期裡,患者會表現得和正常人無疑。因此,這便令完全不知他有抑鬱症病史的學校,難以在他的「緩解期」裡發現他有抑鬱症,從而令他的病症被成功隱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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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他殺人的時候發病了嗎?而即便他發病,能否因此獲得「從輕處罰」嗎?
接下來是所有人都最關心的問題:數刀將室友的頭殘忍砍下的兇嫌,在作案時真的因為「抑鬱症」而對自己的行為失去控制了嗎?他會不會因為這個有「抑鬱症」,「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就被從輕發落呢?
答案是:不一定。首先,我們的刑法規定,只有當一個精神病患者在作案時完全對自己的行為和意識失去控制時,他才可以免責;而如果一個精神病人在正常時作案,就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但刑法中還有規定說,如果一個精神病患者作案時,僅僅部分受到精神病影響,尚未完全對自己失去控制,那麼他也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發落。
注意,這裡法條用的是【可以】,也就是可以從輕發落,但也可以不從輕發落。一切,還要看具體的證據,以及法官如何根據這些證據,認定他的殺人行為。
這裡,耿直哥給大家介紹一下國外在面對這類案件時的情況。
比如,還記得上面那個美國2009年的案子嗎?最終那個雙向抑鬱症患者在2012年被判了死刑(美國佛羅裡達州有死刑),而且他的律師上訴後,2014年佛州高院維持了死刑判決。
為什麼?根據此案的判決書,雖然辯方和控方的專家都認為這名兇手確實患有「雙向抑鬱症」,但是他描述自己殺人的理由——被自己頭腦中幻想出來的一個人教唆——在控方的幾位專家看來,與他的病情並不十分相符,因此認為他在姦殺那名19歲的少女時並不處於「行為和意識失控」的「發病」狀態,並認為他誇大了自己作案時的病症。
於是,在這樣的證據面前,陪審團最終認為辯方「作案時精神病發」的說法是假的,認定該判他死刑。
至於2010年發生在澳大利亞的那個重度抑鬱症的母親掐死自己兩個孩子的案子,澳大利亞法庭同樣判了這位母親重刑——入獄27年。
法官的理由是:雖然這位身患抑鬱症的母親認為殺死孩子才是對孩子最大的愛,但這是她完全自私的想法,殺害孩子更是背叛了孩子們對她的信任。
更重要的是,由於這位母親在殺害孩子前曾寫信給自己的心理醫生,向對方告別,並給孩子的父親留言,說要帶走孩子。這更令法官與陪審員一致認為,她殺人時並不是精神失控,而是蓄意謀劃。
上面這兩個來自國外的案子,都說明了一件事,就是在國外的法庭上,即便兇嫌有證據證明你有精神疾病,但法官和陪審團仍然會根據你犯案時的具體證據來認定是否接受這一辯護。
至於國內,耿直哥檢索我國裁判文書網,發現了兩個比較典型的案子。其中一個發生在山東的殺人案,兇手在殺害了他懷疑出軌的妻子後,經鑑定發現有抑鬱症,但主要還是因為他作案時正好發病時,所以法庭最終判了他無期。
而在另一個同樣發生在山東的案子中,經鑑定患有復發性抑鬱症的兇手,卻因為在殺害自己的婆婆時僅僅處於「輕抑鬱狀態」,所以法庭認為她的抑鬱症「對自身行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無明顯削弱,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只是因為她主動自首,積極認罪,最終才判了她無期。
上述兩個案子都說明,抑鬱症是否會影響兇嫌的量刑,還是要看他們作案時的具體情況,是否處於發病期間,有多嚴重等等。另外,這兩個都發生在農村家庭的案子也證明,「抑鬱症」並不是網上某些藉機煽動輿論的公知大V所說的,是什麼「有錢人逃避罪行的法寶」。這種說法完全是一種無知甚至陰險的體現。
但話說回來,其實國外的心理學界對於法院的這種判決方式,也存在爭議與糾結。去年澳大利亞廣播電視臺的一篇回顧2005年這個殺孩子的母親的報導中,就指出雖然心理學界認為抑鬱症確實對這名母親乃至其他類似案件中的兇嫌,在認識問題和思考問題的角度和方式上造成了明顯的影響,但在法律界看來,這種影響卻往往不足以達到那種令人不知善惡是非的「精神障礙」狀態。所以,在法庭上用「抑鬱症」來作為辯護,往往效果欠佳,充滿爭議。
總結川大案件到今天為止大家應該接受的事實是:
1、抑鬱症患者不僅只有厭世和自殺的表現,也是存在傷人的可能的 。
2、抑鬱症患者不發病時跟正常人無異,我們能做的事情他們都能做,沒有能力上的喪失,因此也難以被檢查出來。
3、法醫精神鑑定結果是抑鬱症的嫌犯,並不一定會被法庭給予減輕量刑的審判結果。
所以,雖然今天成都警方那邊給出的鑑定結果是殺害室友的兇嫌滕某有抑鬱症,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但滕某是否真的會因此就被從輕發落,現在就下定論還為時尚早。因為真正的戰場在法庭上,而能決定滕某命運的,最終還是具體的證據。
最後,耿直哥也支持家屬重新申請給兇嫌做精神鑑定,這不僅僅是他們的權利,更是為了讓案件更嚴謹,更公平。但耿直哥也呼籲家屬儘量通過律師發出專業的控訴,這樣更有利於網友從法律的角度了解和認識此案,而不是被情緒帶跑。
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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