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渭南市司法局關於對渭南市城市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管理辦法)
2023-06-26 01:00:0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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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渭南市司法局關於對
《渭南市城市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
管理辦法(草案)》(第二次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廣泛匯聚民智、集中民意,保障立法質量,現將我局正在審查修改的《渭南市城市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管理辦法(草案)》(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面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可以通過信件或電子郵件方式向市司法局反饋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4月30日。
通信地址:渭南市臨渭區車雷街69號渭南市司法局立法與規範性文件審查備案科
郵政編碼:714000
電話(傳真):2109031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渭南市城市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管理辦法(草案)》(第二次徵求意見稿)
渭南市司法局
2022年3月30日
附件:
渭南市城市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管理辦法(草案)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為加強城市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設置管理,規範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設置行為,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有效改善城市景觀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陝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設置、維護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原則〕 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設置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規範、協調美觀、依法設置的原則。
第四條〔概念〕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建築物、構築物、戶外場所、空間、市政公用設施設置的商業廣告、公益廣告。包括:
(一)利用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電子翻板裝置、投影、燈箱、櫥窗、霓虹燈、牆體等設置的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裝置、布(條)幅、實物模型、列隊巡遊等繪製、張貼、懸掛、投映設置的廣告;
(三)法律、法規規定以其他形式設置的廣告。
本辦法所稱門頭招牌是指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臨街設置的與依法核准、登記的名稱相符的門頭標牌、標誌、指示牌、匾額、鏤空字、霓虹燈、垂直燈箱等設施。
第五條〔部門職責〕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是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設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公安、財政、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文化和旅遊、住房和城鄉建設、氣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設置規劃與規範
第六條〔編制規劃〕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門頭招牌設置規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編制要求〕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門頭招牌設置規範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符合城市容貌標準,體現市域特色,與區域環境和城市風貌相協調。
專項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禁設區、限設區、展示區,確定戶外廣告設施總量、類型以及設置密度等指標。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規劃一定比例公益戶外廣告。
門頭招牌設置規範,應當按照規格協調一致、體現各類建築物外牆特點、突出各類功能區塊特色的原則進行編制。
第八條〔編製程序〕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門頭招牌設置規範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行業協會、有關專家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及建議。
第九條〔規劃、規範變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門頭招牌設置規範。確需變更的,應按照原編製程序進行修改。
第十條〔禁止行為〕 在下列區域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二)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電力設施、通信設施、永久性測量標誌的;
(三)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四)利用建(構)築物的窗戶、陽臺、玻璃幕(牆、窗)等的;
(五)利用行道樹、綠化帶的;
(六)佔用機動車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礙機動車、行人通行的;
(七)利用人行天橋、立交、高架道路橋梁、危房、違章建築或者可能危及建(構)築物及設施安全的;
(八)影響消防安全設施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
(九)河道、防洪堤、溼地區域範圍;
(十)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損害城市容貌及建築物形象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設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禁止行為〕 利用道路兩側和道路路口設置戶外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跨越道路、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
(二)違反限高規定;
(三)與交通標誌顏色和樣式相同或者近似;
(四)與道路交通信號近似或者設置強光裝飾;
(五)影響道路交通通行;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設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禁止行為〕 中心城區嚴禁設置高立柱戶外廣告設施,樓頂嚴禁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三條〔設置規範〕 門頭招牌應當按照《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技術標準》(編號為CJJ/T149-2021)的規範進行設置,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同一街道相鄰建築物門頭招牌,其形式、體量、色彩、照明效果等應整體協調;同一建築物相鄰門店的門頭招牌應上下一線、左右相接、厚度一致、高度適中、畫面協調、字體精美、安全牢固;
(二)實行「一店一招」,禁止設置活動小燈箱,提倡設置霓虹燈、內顯式門頭招牌;
(三)名稱應當與營業執照、商標註冊、機構信用代碼名稱相符;
(四)較大規模的商業連鎖店、郵政、通信、金融等商業機構設置門頭招牌,可依照其固有的風格設置。
門頭招牌的設置應當符合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的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禁止行為〕 利用建築物、構築物設置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不得妨礙相鄰權人的通風、採光、通行等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公益廣告〕 建築施工工地圍牆(檔)除表明業主單位、施工單位名稱、字號、標誌、工程信息和展示企業形象外,公益廣告設置內容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第十六條〔光源廣告〕 設置電子顯示屏或者其他附帶夜景光源的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應當符合亮度控制標準,安裝亮度調節裝置,科學控制聲音、亮度和使用時間,與所在區域整體燈光環境氣氛相協調,避免電磁、噪聲汙染、光汙染。
第十七條〔內容要求〕 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設置內容應當真實、健康、合法、有利於精神文明建設,使用文字、漢語拼音和計量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書寫規範準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十八條〔設計要求〕 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設置應當精心設計,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藝、新設備。
第三章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第十九條〔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未經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
舉辦展會、開展公益宣傳等活動,以及商品交易會、開業慶典等需要設置臨時大型戶外廣告的,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申請材料〕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申請人應當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置戶外廣告的地點、位置、形式、材料、規格等;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機構出具的全景電腦設計效果圖、設置地點實景圖、設施結構設計圖等;
(四)設置戶外廣告的建(構)築物、場地、設施的所有權、使用權、租賃合同;
(五)戶外廣告設施日常維護方案和安全責任承諾書。
第二十一條〔許可決定〕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對戶外廣告設置單位或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設置標準的,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核發《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對不符合設置標準的,不予許可,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許可管理〕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應當載明戶外廣告設置位置、形式、規格、期限等事項。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偽造、出租、出借、塗改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必須載明《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號。
第二十三條〔設置權取得〕 在政府投資建設的道路、公園、廣場、地下通道、橋涵、公交場站、候車亭等利用市政公共資源設置商業戶外廣告,應當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有償取得設置權。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延期規定〕 大型戶外廣告按照期限設置,期限屆滿,需延期的應提前三十日內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辦理延期手續;無需延期或者不予許可的,由設置權人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自行拆除。
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應當與批准的展會(活動)期限一致,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期限屆滿,設置權人應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兩日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條〔變更登記、撤回〕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權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因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並提前三十日書面告知設置權人。由此給設置權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第二十六條〔戶外廣告設置空間使用費〕 利用市政公共資源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的,戶外廣告設置權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戶外廣告設置空間使用費,戶外廣告設置空間使用費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
第四章 設置與維護
第二十七條〔責任主體〕 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設置權人是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設置安全責任主體,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誰設置、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設施管理安全責任。
第二十八條〔設置要求〕 設置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設施技術規範,並應符合節能、安全、生態環保要求,與建築物的體量、造型、色彩和周邊環境相協調,保持城市街道的對景效果和通視效果。
第二十九條〔設置要求〕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權人應在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之日後按照許可的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要求完成設施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第三十條〔公益廣告〕 戶外廣告設置權人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公益廣告。
戶外廣告、電子顯示屏廣告、LED走字屏廣告應有不少於百分之三十的公益廣告內容。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超過六十日的,設置權人應當按照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指定的內容設置公益廣告,招商內容可與公益廣告同時發布,但應位於公益廣告下方,所佔面積不得超過該戶外廣告面積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一條〔施工要求〕 設置戶外廣告和大型門頭招牌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施工。施工期間應當採取安全保障措施,並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誌。
第三十二條〔竣工驗收〕 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設施竣工後,設置權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設計要求和《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技術標準》(編號為CJJ/T149-2021)進行竣工驗收,並做好測試數據和驗收意見記錄並籤字確認。
第三十三條〔維修更新〕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規範設置,保持安全、整潔、完好,出現汙漬、破損、顯示不全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更換。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設置權人應當及時予以更新。第三十四條〔安全防護〕 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設置權人應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遇大風、大雨、雷電、高溫及大雪、冰凍等惡劣天氣,應採取加固、斷電、排水直至拆除等安全防護措施,出現事故應立即組織搶險。
第三十五條〔安全檢查〕 戶外廣告及門頭招牌設施的設置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其結構和用電設施安全、可靠,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設置權人應立即進行整修或拆除。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做好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的設置、監督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督促設置權人履行維護管理、安全保障責任,負責對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設置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第三十七條〔監督管理〕 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設置權人因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註銷需要拆除戶外廣告或門頭招牌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督促設置權人在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註銷後自行拆除。
第三十八條〔舉報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設置違法行為,有權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處理、反饋。
第三十九條〔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設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設置權人提供戶外廣告設置相關資料,並依據設置要求實施現場勘驗,責令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設置權人履行相關設置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未經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批准,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設置戶外廣告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到期後未拆除的,依據《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要求設置門頭招牌的,依據《陝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戶外廣告設施未按照按照規劃規範設置,不能保持安全、整潔、完好的,依據《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門頭牌匾未按照要求統一規範設置,出現汙漬、破損、顯示不全,不能及時清洗、維修、更換的,依據《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行政處分〕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聽證和複議訴訟〕 依據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的,依據《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被處罰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單位和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其他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 源/渭南市司法局
編輯:陳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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