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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大陸宣布聲明(比特大陸購買750萬華為桌面雲)

2023-05-31 14:50:53

比特大陸宣布聲明?2018年6月29日,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比特公司」)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向包括北京鼎鑫盈科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鑫公司」)在內的三家公司發出了比特大陸VDA桌面雲年度採購項目招標文件(以下簡稱招標文件),邀請上述公司參與投標,並要求參選方提供投標文件其中招標文件第1章第6條要求投標文件具體包含技術應答書、技術及服務響應方案建設書等文件;第13條載明在技術方案確認的各個階段,邀請方將以書面形式要求參選方對有關問題進行進一步的技術澄清,參選方以書面資料給予正式應答;所有各階段的技術澄清文件都將作為合同附件;邀請方在任何時候保留和擁有對本文件的解釋權,邀請方有權在籤訂合同前,根據需要修改和補充本技術規範書,修改補充後的最終技術規範書將作為合同的附件,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於比特大陸宣布聲明?下面內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比特大陸宣布聲明

2018年6月29日,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比特公司」)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向包括北京鼎鑫盈科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鑫公司」)在內的三家公司發出了比特大陸VDA桌面雲年度採購項目招標文件(以下簡稱招標文件),邀請上述公司參與投標,並要求參選方提供投標文件。其中招標文件第1章第6條要求投標文件具體包含技術應答書、技術及服務響應方案建設書等文件;第13條載明在技術方案確認的各個階段,邀請方將以書面形式要求參選方對有關問題進行進一步的技術澄清,參選方以書面資料給予正式應答;所有各階段的技術澄清文件都將作為合同附件;邀請方在任何時候保留和擁有對本文件的解釋權,邀請方有權在籤訂合同前,根據需要修改和補充本技術規範書,修改補充後的最終技術規範書將作為合同的附件。

2018年7月2日,鼎鑫公司作為華為公司的經銷商通過電子郵件回複比特公司參與投標,並提供了技術方案、建設方案和比特大陸VDA桌面雲年度採購項目投標文件商務文件(以下簡稱商務文件)等投標文件,對建設內容、系統總體設計方案及系統硬體選型等技術問題提供了方案。其中

(一)技術方案載明有以下內容:音視頻、圖像滿足條件包含滿足用戶常規圖像、音視頻處理功能;外設與應用軟體滿足中包含軟體兼容市面主流基本辦公軟體;資源池設計:整體框架需要配置滿足2000端用戶的使用資源,資源池根據各站點資源不同採用機架式伺服器 快閃記憶體 1臺統一存儲來提供。虛擬機在集群裡可以實現定製策略遷移、手動熱遷移、故障熱遷移。伺服器、存儲系統之間的全冗餘網絡連接,資源池的設計具有高可靠、平滑擴容特性。根據GPU桌面數量,按照600端來設計,每張GPU顯卡支持16個桌面,增加冗餘,共需39臺配置GPU顯卡的伺服器支持。FusionAccess桌面虛擬化系統:允許多個用戶桌面以虛擬機的形式獨立運行,同時共享CPU、內存、網絡連接和存儲器等底層物理硬體資源,可以實現精確地資源分配。桌面雲系統支持軟體HA,高可靠性,減少故障對系統和業務的影響。管理員可遠程連接用戶虛擬機,通過共享桌面遠程維護。軟體安裝:安裝調試的內容包括:作業系統、作業系統補丁、系統初始化。(二)建設方案載明有以下內容:桌面虛擬化相比於PC系統的進步:多方故障檢測,虛擬機熱遷移;故障分鐘級恢復,保障業務連續性。伺服器故障虛擬機分鐘級遷移。虛擬機熱遷移:20秒/G拷貝,毫秒級業務無感知切換。硬體資源利用率提升(傳統平臺<30%,雲平臺>60%);資源分時復用。(三)商務文件載明有以下內容:鼎鑫公司承諾如下:保證投標文件中提供的資料完全真實有效。保證遵守招標文件中的有關規定。附有華為公司出具的編號為1-4W2VA7W號的製造商授權函,華為公司授權鼎鑫公司採用華為公司產品參加比特大陸VDA項目的投標,提供華為公司製造的產品。

2018年7月9日,比特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鼎鑫公司發出了中標通知書,告知鼎鑫公司為本次招標項目的中標單位,並稱由於比特公司的項目緊急,需要鼎鑫公司按照應標要求承諾儘快完成訂貨事宜,並隨附第一期部署計劃,載明了北京、深圳、福州三個站點的桌面類型及配置、數量、價款等內容。

2018年7月27日,比特公司(甲方)與鼎鑫公司(乙方)籤訂採購框架合同,該合同由合同協議書和合同條款及其附件組成,其中合同協議書主要約定:1合同有效期1年,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由雙方籤章後生效,合同到期前一個月續約或者重新籤訂框架合同。2.1甲方每次訂貨前通過甲方採購人員郵件形式向乙方發送採購訂單。2.2乙方同意按郵件訂單所列的一切的設備型號、配置、數量向甲方提供產品。3.1乙方應向甲方開具16%增值稅專用發票。5.3甲方在甲方指定地點對乙方提供的合同產品按照本合同相關的約定進行初驗。5.5安裝調試測試:雙方約定對設備的上架安裝調試測試應由乙方完成,在完成安裝調試測試後,乙方書面通知甲方進行終驗,甲方應在收到通知後不得晚於第7工作日進行驗收,並告知乙方驗收的該批設備是否終驗合格。5.6.2初驗:甲方依照雙方在本合同中約定的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積極組織驗收。5.6.4終驗乙方在完成安裝調試工作後應立即通知甲方進行驗收,未通知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應依照雙方在本合同中約定的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對合同產品的質量進行終驗,終驗合格後,甲方人員蓋章驗收報告,並由乙方確認。5.6.5雙方特別說明:本合同所說的終驗合格均是指甲方對乙方提供產品的外觀、配置、性能指標等全部相關要素驗收合格。6.1質量保證期:乙方承諾其提供給甲方產品的質量保證期為3年。在此期間因質量缺陷給甲方造成損害的,乙方應予以賠償。本條所稱之質量缺陷,是指乙方提供的產品存在包括但不限於不能滿足甲方在本合同中約定或者明示給乙方的標準、用途、功能要求以及性能等問題。6.2對於乙方提供的合同產品在本合同有效期及質保期限內,存在任何質量問題或與乙方承諾質量與保證不符的,均應由乙方取回,並在甲方通知乙方後的15日內給予調換交齊。7.2乙方提供的合同產品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所附文檔的功能說明。8.3乙方所提供的合同產品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標準時,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負責及時更換/或修理,甲方保留退換貨的權利。如乙方未在甲方規定的期限內有效處理的(包括但不限於更換、維修等使合同產品能夠符合合同約定質量要求的方法),乙方應按本合同8.4條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延期超過甲方規定期限10日,仍未予有效處理的(包括但不限於更換、維修等使合同產品能夠符合合同約定質量要求的方法),甲方除按照合同上述條款約定進行扣款外,還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退還甲方已繳納款項。8.4乙方提供的合同產品在進行3次更換後仍不能達到本合同要求的或無法通過甲方終驗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總金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前述金額無法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另行賠償。12.5質量要求:指乙方所提供合同產品為原廠包裝,外包裝完好,合同產品未使用過,產品型號及參數與合同約定相符。乙方保證並陳述,一切產品均為新的、具有可銷售品質的產品,在設計、配置、包裝和材料方面毫無任何瑕疵,並且將適於產品所預期的特定目的。該等產品之提供將嚴格按照甲方認可或採用的一切設備型號、配置、規格、說明或其他要求。該合同同時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該合同後附三個附件,附件一為框架價格表,附件二為反商業賄賂行為承諾,附件三為保密協議。其中附件一中載明了合同總金額為15641000元,其中第一期部署北京、深圳、福州三個站點,涉及金額750萬元,具體載明了桌面類型、配置、數量和金額。

此後,比特公司與鼎鑫公司籤訂了補充協議,就採購框架合同中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

2018年8月,鼎鑫公司開始供貨,先後於2018年8月21日、22日、24日、27日分四批將案涉及採購框架合同項下第一期產品全部送貨完畢。訴訟中,鼎鑫公司稱籤收上述貨物的籤收單應屬於初驗報告。對此,比特公司認可到貨籤收的證據,但稱籤收單並非初驗報告,亦未組織進行初驗和終驗。

2018年9月,由華為公司就案涉產品進行安裝和調試。訴訟中,比特公司稱2019年1月在案涉產品內存發生故障後,就陸續不再使用鼎鑫公司提供的產品。

2019年7月16日,比特公司向鼎鑫公司發出退貨通知函,主要載明:「《採購合同》第7.2條約定,貴司提供的產品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所附文檔的功能說明。因貴司提供的產品存在上述質量問題,其未能達到《採購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因此,依據《採購合同》第6.2條約定,我司現正式發函通知貴司,貴司應於2019年7月31日前將現有產品取回,並提供符合《採購合同》約定質量標準的產品。」該通知函隨附了一份華為VDA未能解決的問題整理。

2019年7月31日,鼎鑫公司向比特公司發送回復函,主要載明:「貴公司的《通知函》已收悉。現回復如下:

一、我公司依《採購框架合同》向貴公司提供的所有產品,完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並符合發貨前貴公司與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約定標準。二、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作為我國科學技術領域的一面旗幟,絕對不可能向用戶提供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據此,貴公司的主張明顯缺乏證據支持。三、先前,就上述問題雙方已有各自的意見表述,若仍無法達成統一,我司願意就相關問題與貴公司再商解決辦法。四、若貴公司決定採取法律手段解決分歧,我方同意並積極響應,確保我方利益不受損害。」

2019年8月26日,比特公司就上述回復函進行回復,主要載明:「貴司於2019年7月31日向我司發出的《回復函》已收到。在貴司《回復函》中,貴司對我司提出的換貨要求未予應對,對我司提出的關於質量問題的詳細說明也未作出回應。2019年8月16日,在貴司與我司就前述換貨問題進行會談時,貴司明確告知我司,貴司不會解決我司提出的產品質量問題,也不同意進行退換貨。《採購合同》第8.3條和第8.4條約定,貴司提供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時,貴司應按照我司要求進行退換貨,如貴司未能在我司規定期限進行處理,應按照《採購合同》總金額10%向我司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我司損失;如貴司超出我司規定期限10日仍未予以處理,我司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截至本《通知函》發函之日,已超出我司在《通知函一》中規定的換貨期限,超出期限已超過10日,且貴司已明確告知我司不予換貨。因此,依據《採購合同》上述約定,我司現正式發函通知貴司,解除與貴司籤訂的《採購合同》。貴司應於2019年9月6日前將全部產品取回。我司保留向貴司追索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權利。」

訴訟中,比特公司稱案涉產品主要存在以下質量問題,包括:

1、部分虛擬機(GPU環境下)無法實現熱遷移;

2、無法故障熱遷移:伺服器出現故障時(例如內存故障),該伺服器上的全部虛擬機均無法熱遷移;

3、伺服器出現故障時,因設置冗餘不足,虛擬機無法熱遷移;

4、伺服器內存故障;

5、多臺虛擬機CPU卡頓,CPU使用率頻繁超出80%,而同時伺服器端的CPU資源閒置,佔用率最高不超過30%;

6、福州標註團隊使用GPU桌面雲設備延遲較高,導致產值下降;福州標註團隊使用非GPU桌面雲設備延遲非常嚴重,無法滿足辦公需求;

7、管理員無法通過VNC(一款常用的遠程控制工具軟體)維護GPU虛擬機;

8、虛擬機上無法使用NoMachine(一款常用的遠程桌面軟體);

9、在MAC筆記本上無法識別麥克風、攝像頭;

10、瘦終端機上無法更新Windows安全補丁。

同時,比特公司提交以下證據證明上述質量問題:

1、(201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58530號公證書中涉及的電子郵件內容:

(1)2019年6月12日,比特公司工作人員楊晨向華為公司客戶經理程宏業等人發送主題為「華為VDA產品問題整理」的郵件,其中載明:「繼續6月5日與貴司面談達成的意見,以下是我司梳理出來的VDA問題的文件,請查收,請7日內給出澄清」。該郵件隨附件為VDA未能解決的問題整理,包括安全性問題、熱遷移和冗餘問題、遠程維護問題、兼容性問題、卡頓問題以及質量/故障問題,並指出上述問題在技術文件中的質量標準描述。

(2)2019年6月18日,華為公司向比特公司回復了主題為「答覆:華為VDA產品問題整理」的郵件,就上述2019年6月12日郵件中的「華為VDA未能解決的問題整理」中提出的異議進行了回復。

(3)2019年6月24日,比特公司員工楊晨回復程宏業主題為「Re:華為VDA產品問題整理」的郵件,針對6月18日郵件中華為公司作出的說明進行了回復,並要求對質量問題作出進一步澄清。

2、(201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58534號公證書中涉及的電子郵件內容:華為公司於2019年3月20日向比特公司發送主題為《比特公司故障處理—華為工程師日報—王譯北—Y20190320》的郵件,對比特公司產品質量問題的處理進展進行匯報,郵件所載明的主要質量問題包括:GPU的機器,無法使用VNC登錄,導致特殊情況無法維護(已經跟義龍溝通過,解決辦法:如果機器故障需要VNC登錄,解綁定顯卡就可以VNC登錄進行操作)。答覆:VNC協議和GPU協議不兼容,VNC登錄依賴與軟體模擬的VGA顯卡,GPU硬體虛擬化使用的是物理顯卡,VNC使用虛擬顯卡,GPU虛擬化的顯卡使用了物理顯卡,兩方衝突,導致無法使用VNC登錄,友商理論上不支持。CPU飆升問題(因為客戶superfetch和system導致開啟飆升,過段時間回落到10%左右,解決辦法:superfetch可以通過禁用進程,降低CPU利用率,這個進程禁用不影響系統正常運行)GPU虛擬機不能HA的原因(因為GPU機器綁定了物理顯卡,已經與主機綁定,所以不能進行虛擬機主機遷移)。

3、(201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58533號公證書中涉及的電子郵件內容:比特公司於2019年2月20日14:46向華為公司發送了一封主題為《回覆:SRNo.2771838//FusionAccess登錄web界面慢》的郵件,該郵件正文為一封故障截圖,其內容顯示:虛擬機名稱:AD01,告警名稱:虛擬機HA時,資源不足導致啟動失效,告警對象:AD01,對象類型:虛擬機,產生時間:2019-02-2012:19:02。華為公司於2019年2月20日晚上6:35向比特公司發送一封主題為《答覆:回覆:SRNo.2772510//FusionAccess登錄web界面慢》的郵件,對上述郵件進行了回復,主要內容為:日誌分析結果如下:結論:DIMM001槽位的內存故障。建議:更換內存。

4、CPU利用率大於80%統計表、CPU佔用率統計表。

5、(201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58532號公證書中涉及的電子郵件內容:

(1)比特公司員工陳銷於2018年11月5日發送的一封主題為《福州雲桌面項目進展情況》的郵件,郵件內容載明「計劃本月先鋪開30臺GPU雲桌面設備;270臺非GPU設備由於延遲較嚴重,暫不能滿足辦公需求。」

(2)比特公司員工陳銷於2018年11月9日下午12:15發送的一封主題為《福州雲桌面項目進展情況》的郵件,對上述郵件所記載的非GPU設備遲延問題的進展進行說明,主要內容包括測試時間和項目描述。

(3)比特公司員工陳銷於2018年11月23日向華為公司發出一封主題為《比特公司桌面雲一期LLD(福州)》的郵件,就上述問題進行跟進,郵件內容為「關於此延遲的問題,由於已經測試1個月但是沒有找到根本原因和解決方法,請立即安排工程師現場測試得出分析和解決方案。」

(4)華為公司於2018年12月14日向比特公司發出一封主題為《[關於Nomachine的問題]》的郵件,其中載明,「關於Nomachine的測試,我們已經進行了一長段的測試,但是目前來看,win10的作業系統以及win7的作業系統都會出現類似的問題。同時我們也嘗試聯繫Nomachine的技術,但是聯繫無果。」

(5)華為公司於2018年9月29日下午9:21向比特公司發送一封主題為《比特公司問題處理日報9.29》的郵件,記載了涉案產品的相關問題處理進展,其中第2項問題為,「問題描述:MAC筆記本麥克風攝像頭識別不到;進度:當前版本未適配。」

訴訟中,比特公司申請其系統工程師出庭作證,就其提出的上述十項質量異議作出具體說明,主要包含有熱遷移無法實現,無法實現熱遷移是因為GPU的問題;出現內存故障時因未實現熱遷移,導致其幾十名員工耽誤了三天左右的使用,華為公司更換後,才恢復了正常;很多虛擬機的機器出現了幾百上千次的CPU使用率高,但是伺服器端的CPU使用率並不高,華為公司沒有給到明確答覆,沒有提到如何進行解決;福州團隊出現延遲較高,導致沒有辦法進行正常工作;VNC是其後臺管理員常用的軟體,無法替代使用;Nomachine類似於遠程桌面軟體,該軟體對於華為公司提供的軟體,是不支持的;MAC筆記本無法識別麥克風和攝像頭,由於軟體不適配,導致這部分工作無法進行;無法安裝補丁會導致病毒入侵,華為公司提出的解決方案無法滿足其安全性的要求。

經庭審質證,鼎鑫公司對比特公司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證明目的均不認可,稱比特公司提出的質量問題系其單方表述。對於比特公司上述十項質量異議,鼎鑫公司提交了華為公司出具的技術情況說明函,該份書面文件主要載明有以下內容:

關於Nomachine,此工具在使用過程中會主動卸載掉桌面雲的組件,此前與客戶有溝通,希望客戶能找到Nomachine的廠商,華為公司側配合一起進行問題解決,但客戶最終沒有協調到Nomachine廠商;設備內存故障屬於產品運行過程中的一種現象;VNC的協議與英偉達的GPU的協議衝突是技術問題,如果VNC不可以登錄,可以通過windows自帶的遠程桌面登錄解決,並非無解;帶GPU的虛擬機不能進行熱遷移是由於GPU卡本身限制導致無法做到熱遷移,非GPU卡的虛擬機可以做到熱遷移;

以上現象均為設備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合理故障,經相關技術人員維修後可以得到良好解決;比特公司未在標書和其他任何文件中要求所提供的設備滿足其後續提出的相關需求,故華為公司設備並不構成對標書實質性條款或其他文件的違背。

同時,鼎鑫公司申請華為公司人員出庭作證。訴訟中,華為公司主要作證稱:

2018年7月採購框架合同籤署後,其於2018年8月進行安裝服務;案涉產品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案涉產品是鼎鑫公司根據比特公司的採購需要製作的定製化產品;GPU不是華為提供的,屬於第三方的產品,伺服器是華為公司的產品,華為公司只提供標準化產品;本案系在籤約前,華為公司對比特公司進行過環境測試,通過了測試,比特公司滿意的情況下,經銷商才在華為公司下單、籤約;測試時未測GPU,也沒有在MAC上的使用場景,原因是當時比特公司未提出該要求,即比特公司未提出GPU需支持熱遷移的需要,測試時僅提出用作辦公用途;比特公司反映的GPU環境下無法進行熱遷移,華為的產品是可以進行熱遷移的,華為公司保證華為公司的產品可以進行熱遷移。

同時,對於上述十項具體的質量異議,華為公司逐一回復稱:

1、GPU機架伺服器是華為公司華為的產品,機架伺服器是GPU的載體,GPU桌面是第三方的產品,系NVIDIA即英偉達的產品。

2、熱遷移就像出現故障後,故障元器件可以通過插拔的方式進行處理,類似U盤和移動硬碟的熱遷移。

3、與最終用戶的配置有關係,華為公司的產品是經過測試的,不會出現這個問題。

4、伺服器內存故障是正常的故障範圍,也是屬於華為公司的尾保覆蓋範圍,當時在2019年1月20日的確出現了一次故障,華為公司也是按照要求進行了更換,履行了這一次更換內存條的保修服務;內存更換時長滿足服務標準。

5、是由於最終用戶即比特公司的配置的原因,按照華為公司推薦的配置是不會出現這些問題的,與案涉產品的質量無關,如一次性運用多個軟體當然會造成CPU使用率高。華為公司是依據鼎鑫公司訂單要求進行發貨,具體的華為公司不清楚,當時華為公司推薦的是一個伺服器對應的16臺終端,但如果實際上對應了更多的終端,可能就會造成卡頓的情況。

6、是由於福州辦公室的網絡問題,是使用方面的問題。延遲嚴重是一個主觀概念,這也是一個使用方面的問題,當時華為公司了解到在福州沒有拉寬帶專線,網絡適配等原因會造成延遲。

7、VNC是第三方軟體,不是華為公司的產品,主要是產品本身的兼容性問題,當時華為公司有推薦的其他可兼容的軟體,並不清楚比特公司為何沒有使用華為公司所推薦的軟體。

8、Nomachine是第三方軟體,不是華為公司的產品,主要是產品本身的兼容性問題,當時華為公司有推薦的其他的兼容的軟體,並不清楚比特公司為何沒有使用華為公司所推薦的軟體。

9、這個是蘋果系統自身的問題,蘋果系統是一個封閉系統,是軟體的兼容問題,不是華為公司產品的問題。

10、不認可該項異議,支持更新安裝安全補丁,但推薦下載華為適配版更新。

訴訟中,除上述華為公司的證人證言外,鼎鑫公司同時提交以下證據證明其所供貨物符合國家標準,不存在質量問題:

1、案涉產品的產品認證證書。

2、(2020)京方圓內經證字第04526號公證書載明的鼎鑫公司人員梁小然與比特公司採購人員Kevin,以及與另一名採購人員楊晨的微信記錄,微信記錄中與Kevin的聊天內容主要有:

2018年8月30日,鼎鑫公司詢問「我們桌面雲的流程咋整」,比特公司詢問「全部到貨了是吧」,鼎鑫公司回復「是的」。

2018年9月4日,鼎鑫公司詢問「請幫忙核實一下開票資料」,比特公司答覆「晚點和財務確認一下」。鼎鑫公司又詢問「還有驗收流程」。

2018年9月17日,鼎鑫公司詢問何時可以開發票,比特公司表示「VDI到貨還沒有驗收,也不影響你付款」。

2018年11月8日,鼎鑫公司詢問「補充協議和發票這周能搞定嗎」。

2018年11月15日,比特公司稱「補充協議明日蓋好章給你寄出」。鼎鑫公司稱「我們蓋好章後給你們回寄」,比特公司答覆「公司最近一直在處理上市事情,你們第一期750萬付款的話,公司給你們明年2月份承兌匯票,希望你們和公司溝通一下,謝謝理解」。鼎鑫公司答覆「我們公司收不了承兌匯票」。

2018年11月20日,鼎鑫公司稱「我們公司內部溝通了,也是沒有別的辦法,就先按照你說的辦,儘快拿到銀行承兌匯票,請幫忙辦理吧」,「完了你看看哪天開票咋開,流程咱再溝通一下啊」。

2018年12月19日,鼎鑫公司向比特公司發送了到貨驗收單,比特公司回復「深圳我知道,福州的確認一下」。

微信記錄中與楊晨的聊天內容主要有:

2019年4月10日,鼎鑫公司詢問「我們哪天能開發票呢」。

2019年7月10日,鼎鑫公司詢問「忙完給我回個電話哈」。比特公司詢問鼎鑫公司聯繫人員的郵箱地址、通訊地址和電話等信息。

經庭審質證,比特公司主要質證稱:

對於證據1、真實性不予認可,即使證書真實,該等認證證書僅針對部分硬體設備,並非本案的桌面雲系統產品;同時,該等證書系對同一型號合格產品的概括性認證,不能證明本案中鼎鑫公司交付的具體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事實上桌面雲系統產品也沒有國家標準。

對於證據2、認可公證書的真實性,比特公司確實有個英文名叫kevin的員工(中文姓名為楊佔飛),但其在2019年年底已經離職,無法核實與楊佔飛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即使真實也不認可證明目的;楊晨系接替楊佔飛工作的員工,認可與楊晨微信溝通記錄的真實性,但從內容上說,雙方在磋商付款方式的問題,並沒有放棄付款條件。

訴訟中,對於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問題,鼎鑫公司稱籤約時約定增值稅稅率為16%,現在經改革後的稅率為13%,其隨時可以開具相應增值稅發票。經詢,比特公司稱不予接收。

一審法院認為,鼎鑫公司與比特公司籤訂的採購框架合同及補充協議,均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及形式均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依據現有證據並結合當事人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在於:

一是,案涉貨物是否存在比特公司主張的質量問題,即鼎鑫公司是否存在比特公司主張的違約行為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二是,鼎鑫公司主張的貨款是否已滿足付款條件,即比特公司是否應給付貨款並承擔鼎鑫公司主張利息損失。

對於焦點一,對於比特公司主張案涉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的相關辯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等相關規定,本案中,比特公司應就案涉產品存在其主張的十項質量異議且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承擔舉證責任。依據現有證據並結合當事人庭審陳述意見,該院認為,比特公司的該項辯稱缺乏充分、有效的證據支持,理由如下:首先,雖比特公司提交了電子郵件等證據,但依據案涉採購框架合同以及補充協議的相關約定,顯示案涉產品系比特公司在招投標階段考察不同廠家的產品性能後選擇了華為公司提供的標準化產品,比特公司未舉證證明案涉產品在類型、配置、數量等方面不符合採購構架合同及補充協議有關產品描述的相關約定。

其次,具體到比特公司提出的十項質量異議,結合庭審調查,大致可以分為五類:

第一類系產品內存出現一次故障;第二類在內存出現故障後虛擬機無法熱遷移;第三類為桌面雲系統與其他辦公軟體的兼容性問題;第四類為CPU卡頓、設備延遲嚴重等使用中的問題;第五類為系統補丁的更新問題。

對於上述第一類內存故障問題,雙方當事人均確認已由產品提供方即華為公司履行了保修責任,且保修後未再出現此類故障;對於第二至第五類問題,結合案涉產品的提供方華為公司提交的相應書面文件及證人證言針對具體異議的回覆及解釋,該院認為,現有證據顯示上述現象的出現不足以證明系因華為公司的產品存在缺陷或質量問題所致,而比特公司提交的各方數次電子郵件的溝通亦屬於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正常交流範疇,且華為公司就比特公司提出的問題進行了回復或提供了解決方案。最後,比特公司雖主張已不再使用案涉產品,但其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有關案涉產品無法使用、導致長期處於閒置等相關辯稱。綜上,該院認為比特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鼎鑫公司所供產品不符合案涉合同之約定而存在違約行為,據此,比特公司基於其提出的質量異議進而提出要求解除採購框架合同和補充協議、退貨、給付違約金等反訴請求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均不予支持。

對於焦點二,比特公司主要辯稱案涉產品未經過驗收且鼎鑫公司未向其開具發票,故付款條件尚未成就。對此,該院認為,一方面,依據採購框架合同中有關「甲方依照雙方在本合同中約定的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積極組織驗收」的初驗約定和「甲方應依照雙方在本合同中約定的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對合同產品的質量進行終驗」等相關約定,可見系由甲方即比特公司組織驗收,雖然比特公司辯稱鼎鑫公司未通知其驗收且相關責任由鼎鑫公司承擔,但結合上述,鼎鑫公司供貨後向比特公司催要貨款,比特公司並未就是否申請組織驗收等提出異議,應認定鼎鑫公司已經依約完成了合同項下相關供貨、安裝、調試義務。對於比特公司提出的質量異議,因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系因鼎鑫公司供貨存在瑕疵所致,亦未舉證證明比特公司未組織初驗、終驗系因鼎鑫公司之過錯。另一方面,有關比特公司提出鼎鑫公司沒有開具發票進而付款條件未成就的辯稱,該院認為,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相較於供貨的主合同義務,開具增值稅發票應屬附隨義務,且訴訟中,鼎鑫公司同意開具合同項下的增值稅發票,經詢問後,比特公司明確答覆不予接收,由此,比特公司該項辯稱不能作為其不予付款的事由。據此,比特公司至今未給付鼎鑫公司採購框架合同項下第一期合同款項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故該院對鼎鑫公司要求比特公司給付貨款75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於鼎鑫公司主張的利息損失部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比特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依約履行支付價款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鼎鑫公司要求比特公司給付的利息損失金額並無不當,故該院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亦予以支持。關於雙方當事人的其他訴辯主張,該院並非忽視或默認,而是該部分訴辯主張並不影響該院依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故對該部分訴辯主張不再贅述。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

一、比特公司給付鼎鑫公司貨款75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45萬元,均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比特公司的反訴請求。

二審信息

比特公司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鼎新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支持比特公司一審反訴請求;

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鼎新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採購框架合同和補充協議中是否約定有技術標準、技術標準是什麼,是鼎新公司是否違約、比特公司付款條件是否成就的前提和基礎,無論從採購框架合同和補充協議的約定,還是從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來看,包含桌面雲系統技術方案(以下簡稱技術方案)、桌面雲項目建設方案(以下簡稱建設方案)在內的投標文件均應構成採購框架合同和補充協議的一部分,該等投標文件中所載明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規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一審判決在此基礎問題上未進行審查和分析,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明顯錯誤。

二、比特公司已經充分舉證證明鼎新公司交付的案涉產品不符合案涉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已完成舉證責任,一審判決關於比特公司未舉證證明案涉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的認定顯屬錯誤。比特公司列舉的十個質量問題,並不是為了證明該現象是「華為公司」產品存在缺陷或質量問題所致,而是指該質量現象本身就是不符合案涉合同約定的現象,本身就是質量問題。案涉產品是否無法使用、是否長期閒置與本案無關,不能以此為前提得出案涉產品是否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結論。

三、一審判決忽略了採購框架合同的明確約定,錯誤的認定終驗義務應由比特公司承擔。事實上,是因為鼎新公司未完成終驗之前必須完成的安裝調試、測試運行及通知義務才導致終驗無法進行,應由鼎新公司承擔責任。此外,雙方既未就放棄終驗這一付款條件達成一致,比特公司作為權利人也從未明示放棄終驗權利,一審判決以比特公司未提出異議為由認定鼎新公司完成安裝調試義務,存在明顯錯誤。

鼎新公司辯稱,不同意比特公司的上訴請求,同意一審判決。比特公司稱技術方案、建設方案在內的招標文件屬於採購框架合同和補充協議的附件沒有事實依據,採購框架合同對於合同附件的定義範圍有明確的約定。關於涉案產品質量問題,比特公司在籤約前對涉案產品進行了測試,比特公司滿意後雙方才籤訂涉案合同,根據比特公司的採購需求而制訂的定製化產品;測試時未測GPU,比特公司沒有提出GPU支持熱遷移的需要,僅僅提出辦公需要。作為供貨商鼎新公司只能按照比特公司的訂單和採購框架合同供貨,對於涉案產品比特公司已經籤收確認,比特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鼎新公司所銷售的產品與採購框架合同和補充協議約定的產品不一致。比特公司對涉案產品沒有組織驗收,包括初驗和終驗,其主張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缺乏事實依據。根據比特公司提出的10點質量問題,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公司)已經給了情況說明技術分析和解決方案,鼎新公司完全認可,比特公司沒有接受華為公司關於協調相關廠商共同解決問題的建議。

鼎新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比特公司:

1、給付貨款750萬元;

2、支付因拒付貨款所造成的資金佔用的利息損失45萬元(計算方式:以750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8月27日送貨完成時起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一年,金額為45萬元);

3、承擔本案訴訟費。

比特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請求判令鼎鑫公司:

1、解除雙方籤訂的採購框架合同及補充協議;

2、將案涉產品(位於北京、深圳、福州三處的機房)退回鼎鑫公司,由鼎鑫公司自行予以取回;

3、鼎鑫公司向比特公司支付違約金1564100元(計算方式:合同總金額×10%);4、鼎鑫公司承擔反訴費用。

二審期間,比特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

NVIDIA介紹頁面,證明NVIDIA英偉達公司是鼎新公司向比特公司提供的產品中GPU的品牌,在該公司桌面雲產品介紹中,具有GPU環境下熱遷移(實時遷移)功能,該功能是GPU環境下桌面雲產品可以實現、且應當實現的重要和核心功能;鼎新公司向比特公司提供的是GPU環境下的桌面雲產品,且在投標文件中承諾了該產品具有手動熱遷移、故障熱遷移功能,而卻未能提供具有該功能的GPU環境下的桌面雲產品,鼎新公司提供的產品不具有其承諾的核心功能,且違反了合同中約定的技術標準。

鼎新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認可,關聯性和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與鼎新公司提供的產品無關,鼎新公司是按照合同約定的型號和規格提供產品。

法院對比特公司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該證據與本案處理缺乏關聯性,法院不予採信。

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二審訴訟期間的陳述在案佐證。

法院認為,鼎鑫公司與比特公司籤訂的採購框架合同及補充協議,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比特公司上訴稱,技術方案、建設方案在內的投標文件應構成採購框架合同和補充協議的一部分,鼎新公司交付的案涉產品不符合案涉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對此本院認為,雖然在技術方案、建設方案中,提及了「虛擬機在集群裡可以實現定製策略遷移、手動熱遷移、故障熱遷移」「桌面虛擬化相比於PC系統的進步:多方故障檢測,虛擬機熱遷移」等內容,但根據一審查明事實,案涉產品是鼎鑫公司根據比特公司的採購需要製作的定製化產品;比特公司在華為公司對比特公司進行環境測試後與鼎新公司籤約下單;華為公司工作人員稱測試時比特公司未提出GPU需支持熱遷移的需要,僅提出用作辦公用途。由此,在比特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就案涉產品GPU需支持熱遷移向鼎新公司提出明確要求的情況下,鼎新公司依據雙方合同約定,按照比特公司要求的設備型號、配置、數量向比特公司供貨,比特公司認可到貨籤收,且未舉證證明收到的案涉產品在類型、配置、數量等方面不符合採購構架合同及補充協議有關產品描述的相關約定,應視為鼎新公司完成了合同約定的供貨義務。一審法院據此認為比特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鼎鑫公司所供產品不符合案涉合同約定而存在違約行為,對比特公司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認定並無不當。

比特公司上訴稱,案涉產品因為鼎新公司未完成安裝調試、測試運行及通知義務才導致終驗無法進行,應由鼎新公司承擔責任,付款條件尚未成就。對此,本院認為,結合採購框架合同中有關驗收的相關約定,以及合同履行中鼎鑫公司供貨後向比特公司催要貨款、比特公司並未就是否申請組織驗收等提出異議的實際履行情況,一審法院認定鼎鑫公司已經依約完成了合同項下相關供貨、安裝、調試義務,未組織初驗、終驗非鼎鑫公司過錯;進而結合一審審理過程中,鼎鑫公司同意開具合同項下的增值稅發票,比特公司明確答覆不予接收,由此對比特公司以付款條件尚未成就為由不予付款的主張不予採信,認定並無不當,法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6889元,由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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