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公會籤約主播注意事項(直播公會知多少)
2023-06-07 01:23:50
文/杜哲
不管是遊戲主播跳槽的天價違約金,還是開黃腔道歉也沒影響繼續瘋狂帶貨的李佳琦,都和「直播」密切相關。
直播,早已成為娛樂和電商產業都難以被忽視的領域。在疫情背景下,作為線上內容的重要來源,直播更是炙手可熱。
近日,抖音調整公會規則,也引發業內熱議,將主播和直播平臺之間的關鍵組織「公會」推到公眾視野之前。
所謂的「公會」究竟是什麼?在直播行業中又起到何種作用?這些對直播行業的法律糾紛又有什麼影響?
可以說,不理解公會,就難以洞悉直播行業的邏輯。本文就對關於公會的那些事兒簡單梳理一番。
1 「公會」的角色要了解何為公會,首先需要了解何為MCN機構。
MCN全稱是Multi-Channel Network,根據百度百科的定義,MCN「是一種多頻道網絡的產品形態,將PGC(Professional Generated Content,專業生產內容)內容聯合起來,在資本的有力支持下,保障內容的持續輸出,從而最終實現商業的穩定變現。」
換言之,MCN機構是聚集和幫助個人/專業內容生產者實現規模化、持續化創作的機構,在國內網際網路語境下,即是在網際網路平臺和內容創作者(一般為網絡主播、網絡紅人、[短]視頻創作者、「up主」等)之間的中介性質機構,一方面組織分散的創作者持續輸出內容,一方面與網際網路平臺充分合作為其提供定製化內容,也從網際網路平臺獲得資源傾斜,反哺創作者。
而「公會」在某種意義上,就是MCN機構的「線上存在形式」。
具體而言,MCN機構直接與主播(網紅)籤訂合約後,可憑藉旗下眾多籤約主播,申請在各大直播平臺作為「公會」入駐,按照平臺對公會的管理規則或平臺與公會的統一協議,對旗下主播在直播平臺上統一運營和結算收入,並分別與平臺、主播分成。
正如在(2019)黑0421民初347號案中法院所指出的,「主播和平臺的對接全靠公會連結,公會可以幫助主播推薦位資源、活動報名、平臺政策傳達等事項」。
如果上文還不夠直觀,以虎牙直播為例,虎牙官方發布的《虎牙公會服務協議》中,就可以更清楚地看出公會所發揮的作用:
「用戶(即公會創建人)可以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獲得虎牙為用戶提供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公會管理服務;平臺主播線上簽約服務;收益管理服務等。」
「用戶申請建立公會後,通過邀請或者由主播主動申請的方式,可以與虎牙平臺主播建立基於平臺規則的管理籤約關係。公會可以向還未籤約的主播發出籤約邀請,也可以由未籤約主播主動向有權限的公會進行申請。
用戶作為公會的創建者,即為公會的管理者(OW),負責填寫公會的基本註冊信息,並可以查看公會其已線上簽約的主播的直播數據、禮物收入等運營數據。公會有權按照與籤約主播達成的線上約定,參與籤約主播的禮物收益分成。」
也即是,公會在入駐平臺後,可以與其籤約主播在平臺上的帳號相關聯,該等主播的運營、收益等將歸為公會統一管理。
所以,某種意義上,公會即是直播平臺為便於經紀人/公司(此類公司通常即MCN機構)管理旗下主播的收入和運營,而為其開設的管理性質帳號,是MCN機構在直播平臺上實現其經紀職能的線上途徑和體現。
與之相對應的,直播平臺會按照自己的規則,視公會旗下主播的數量和質量等情況,為不同公會提供不同級別的資源傾斜和支持,因此,目前知名的頭牌主播背後大多有公會的支持,業內廣為流傳的說法也是「找好公會是成敗關鍵」,可見公會的作用。
2 公會的法律地位既然公會可以被概括為MCN機構的線上版本,也就不難理解,公會實際上是介於主播和直播平臺之間的「中介」。相應地,其法律地位,也正是在「主播-MCN機構(公會)-直播平臺」三方關係中的經紀機構。
這一點,從鬥魚官方發布的《鬥魚公會入駐協議》中也得以體現:
「公會保證在同意主播入會前,您(「公會」)已審核該主播具備相關資質且註冊開通鬥魚直播間,同時您已與該主播籤署經紀協議或類似直播合作協議。該主播與您的直播經紀約束該主播在鬥魚平臺提供排他性網絡主播活動的合作協議,且主播在鬥魚平臺提供排他性網絡活動不違反您/該主播與第三方籤署的任何協議。該主播與您的合作關係合法有效,相關資質文件齊全,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
實際上,《鬥魚公會入駐協議》中還有很多類似條款,是要求公會確保其與主播之間確有排他性的經紀/合作關係:
「公會保證能夠約束其公會主播排他性地在鬥魚平臺開展網絡主播活動,且公會承諾會根據鬥魚平臺以及鬥魚公會管理平臺規範推薦其旗下主播與「鬥魚」另行籤署雙方主播業務相關協議(包括但不限於獨家解說協議、經紀活動代理協議、宣傳推廣協議等相關協議,以下簡稱「鬥魚協議」),「鬥魚」也有權根據主播直播情況、用戶觀看效果單方選擇與該主播另行籤署鬥魚協議,公會保證會積極為「鬥魚」與該主播達成鬥魚協議的事宜提供任何便利、協助、說服工作等。」
也就是說,雖然直播平臺對主播必須排他性地在自己的平臺直播,卻往往要藉助公會在中間來完成這一目標。這應當是出於直播平臺規模化、系統化運營和管理眾多分散的主播的需求。當然,對於鬥魚認為的頭部主播,鬥魚也保留了自己直接與主播籤約的權利。
直播平臺的商業需求和其所創設的規則,使得「公會」在與直播平臺籤訂《公會入駐協議》的同時,另一邊需要與主播籤訂經紀合同。
換言之,公會(實質上就是MCN機構)是「主播-公會(MCN機構)-直播平臺」的三方法律關係中的連接點,分別與主播和直播平臺直接存在兩方的合同關係。
3 「公會」對主播與MCN機構合同糾紛的影響「公會」這一線上組織形式,不僅是網絡直播的特殊業態,也可能影響主播與其所籤約MCN機構的合同糾紛的法律認定。
在某主播與其經紀公司(MCN機構)的解約糾紛中,主播與其經紀公司籤署經紀合同,經紀合同又與直播平臺籤約,約定由經紀公司向直播平臺輸送直播演藝人員。該案中,某主播主張其在平臺上申請退出「家族」(即「公會」,只是不同平臺可能對此有不同命名),而公會審批通過,證明其經紀公司實際上同意了她的解約。
具體而言,該案中,據直播平臺的說法,在直播平臺上,主播的加入和退出均由經紀公司自行管理。主播退出的流程一般為主播在平臺提出退出家族申請,經紀公司在平臺的管理人員憑藉獨自掌握的帳號及密碼登陸平臺點擊同意即可。
對此,法院也認為,主播在直播平臺上退出「家族」的相關操作是判斷經紀合同是否已經解除的重要相關事實。
直播平臺同時向法院提供了平臺後臺的主播退出家族申請記錄,其上顯示,該案原告即主播於某日向其經紀公司在直播平臺的家族(家族編號:xx,家族名:xx)申請退出,當日即顯示退出成功,退出原因是家族主動移除。
基於此,法院認為,主播的退出(家族)系經紀公司所同意的。由於該直播平臺系雙方履行合同的最主要平臺,退出該平臺的家族後,雙方的合同已實際無法履行,故主播於某日所提出退出其經紀公司的家族的行為可視為主播向經紀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主播退出平臺即表明雙方合同解除。
因此,在公會本身是MCN機構的線上體現形式的情況下,當涉及主播、MCN機構、直播平臺之間任兩方或三方糾紛時,主播和公會在線上的相關操作,都可能構成雙方的意思表示和重要事實,也都可能直接影響最終法院的認定。
MCN機構和主播都是在網絡直播環境下的產物,主播的盈利、MCN機構的分成也多依靠直播平臺,所以,作為MCN的線上組織形式的公會,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關鍵作用。
因而,公會本身的定義、功能和法律地位等問題,都會影響對涉MCN的糾紛的處理,作為法律人,也需要對此等直播行業的特殊業態有充分了解和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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