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費令與失信名單(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有了)
2023-10-20 03:14:59 3
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這兩項措施在解決執行難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何東寧今天表示,一方面,隨著這兩項制度功能越來越強大,對被執行人產生的影響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由於這兩項制度實行的時間不是很長,一些工作機制也在日益完善,特別是在精細化、精準化管理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
最高法1月2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進一步規範這兩項制度。《意見》強調要嚴格按照目前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採取這兩項措施,既不能隨意擴大也不能違背法定程序適用。也就是說,人民法院適用這兩個措施時應該堅持「嚴格依法、審慎適用」,避免因擴大適用、隨意適用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按照《意見》規定,不是所有案件都給寬限期,這個寬限期的把握要各地法院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被執行人的履行意願、失信程度來確定,相當於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威懾並督促他主動履行。這種情形類似於在刑事處罰中的緩刑期,雖然他犯罪了,應當處罰,但是鑑於他的犯罪行為不是特別嚴重,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如果他在緩刑期內遵守法律、改過自新,就不再收監執行了。
這個「寬限期」的目的和考慮,就是讓被執行人在寬限期內自動履行義務,如果在寬限期內主動履行了義務,也就不再對他進行信用懲戒和限制消費了。對於實踐中被限制消費的人,因為看病就醫等緊急情況需要坐飛機、高鐵立即趕赴外地的,出於人道主義考慮,《意見》規定法院應當準許。
何東寧說,這裡要強調的是「應當準許」是有條件的。第一,必須由被限制消費的人提出申請。第二,提供有效證據。第三,要書面承諾。對於虛假提供證據或者違背承諾從事消費的行為,人民法院將嚴肅懲處,並對其再次申請,不再予以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