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內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2023-10-21 05:03:32
新中國成立和向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的
人民民主統一戰線
(1949年10月—1956年9月)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共產黨的地位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成為掌握全國政權、領導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執政黨。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鞏固新生的人民政權,迅速恢復國民經濟,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實現了從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的歷史性轉變。在這一偉大進程中,人民民主統一戰線自覺服從服務於人民民主專政的鞏固、國民經濟的恢復發展、黨在過渡時期總路線的貫徹執行,成功地完成了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進一步鞏固和發展了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為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作出了歷史性貢獻。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形成
採用什麼樣的國家結構形式來解決民族問題,中國共產党進行了不懈探索。
黨在早期受共產國際和蘇俄聯邦制度影響,曾在黨的二大宣言提出「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的口號。同時,也在實踐中探索總結。
長徵途中,幫助少數民族建立了甘孜博巴政府、豫海回民自治政府等。
抗日戰爭時期,在陝甘寧邊區建立了若干小範圍的民族自治地方。
1945年2月雅爾達會議後,中國共產黨意識到,用聯邦制解決民族問題存在被大國操縱和利用,可能導致國家分裂的巨大危險。1945年10月,中共中央書記處在《關於內蒙工作的意見》中提出,在內蒙古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建立自治政府。1947年5月1日,內蒙古自治政府宣告成立,為黨領導建立區域性民族自治提供了成功的範例。
1947年5月,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
新中國成立前夕,在起草《共同綱領》過程中,毛澤東提出:要考慮到底是搞聯邦,還是搞統一共和國、少數民族區域自治,並就此向黨內徵詢意見。李維漢經過研究,提出意見:中國與蘇聯國情不同,國內各民族始終都是一個統一的國家,各民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平等聯合進行革命,到平等聯合建立統一的人民共和國,並沒有經過民族分離,因此,中國不宜實行聯邦制。中共中央和毛澤東採納了這個建議。
1949年9月,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表在進行表決
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明確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由此,在統一的國家內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確定下來。
制定《實施綱要》
新中國成立後,黨把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推行民族區域自治作為民族工作的一項主要任務。主政西南的鄧小平高度重視少數民族問題,在他的努力下,1950年12月,西康省藏族自治區成立,這是新中國最早成立的相當於省轄市一級的民族自治地方。此後,西北、西南、中南也建立了一些自治地方。
在總結全國各少數民族地區開展民族工作經驗的基礎上,1952年2月22日,政務院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同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實施綱要》,次日公布施行。
《實施綱要》明確規定:
各民族自治區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區的自治機關統為中央人民政府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並受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依據當地民族關係,經濟發展條件,並參酌歷史情況,得分別建立各種自治區: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自治區;以一個大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自治區,包括在該自治區內的各個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數民族聚居區,均應實行區域自治;以兩個或多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聯合建立自治區。
《實施綱要》並對民族自治機關、自治權利、自治區內的民族關係、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原則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
《實施綱要》在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得到認真的貫徹實行,逐步建立起一批民族自治地方,組成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利,使民族區域自治走出法律化、制度化的第一步。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將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縣以下的少數民族聚居區設民族鄉,使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更加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根據憲法的規定,國務院發布指示,將過去各地建立的民族民主聯合政府,依照不同情況和條件,逐步改建為自治州、自治縣或民族鄉。
改建工作至1956年完成,當時全國共建立27個自治州(另有雲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在籌建中)、43個自治縣。
按照憲法的規定,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域較大、聚居人口較多的地區,開始建立省一級聚居的各項籌備工作。
最早成立於1947年5月的內蒙古自治政府,1949年12月,改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1955年10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宣告成立。廣西壯族自治區成立於1958年3月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於1958年10月25日。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於1965年9月9日,此前籌備時間大約用了10年。至此,全國5個省級自治區全部成立。
此外,對於漢族人口佔絕大多數、少數民族人口相對較少的地區,以及對於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人口,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出臺《關於地方民族民主聯合政府實施辦法的決定》和《關於保障一切散居少數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權利的決定》,對少數民族群眾的平等權利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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