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原告告錯人法官巧妙化糾紛(賠償陷入羅生門)
2023-09-22 18:05:43
(通訊員 黃培英 羅先陽)一紙簡單"收條",兩種不同"說法"。近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團隊採用"馬錫五審判方式"成功調解了一起"羅生門式"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18年7月20日,張某駕駛無號牌貨車行駛至麻城市某路段處時,與行人丁某相撞,造成丁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張某將丁某送至醫院救治,花費醫療費7000餘元後。經交警部門認定,丁某無責任,張某負全部責任。後因雙方協商不成,丁某一紙訴狀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其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62915.35元。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爭議很大。原告丁某訴稱,被告駕駛機動車將自己撞傷,作為交通事故直接責任人負全責理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張某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和責任劃分無異議,但是被告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已經向原告丁某給付了10000元,並有收條為證,應在賠償款中予以扣除。
在被告張某提交收條後,承辦法官當庭質證發現,收條上僅僅四行字:"收條,今收到張xx給付的交通事故賠償金10000元(大寫壹萬元),收款人:丁xx,2018年9月10日"。原、被告雙方對該借條內容均無異議,但對借條的時間節點存在截然不同的觀點。
原告丁某承認被告張某曾經給予其10000元賠償款的事實但是表示已經退回給被告張某了。她滿腹委屈地告訴法官,該賠償款是2018年9月10日上午在交警部門第一次調解過程中在交警部門當場給付的,後因雙方就保險理賠等其他事項意見不一致,導致她與被告張某未達成最終調解協議,該賠償金10000元就退還給被告張某了。但是由於當時她情緒有些激動,忘記了當場收回收條。
被告則是另一種說法。他義正言辭地告訴承辦法官,該筆賠償金10000元在他與原告丁某2018年9月10日上午第一次調解失敗後由原告丁某的確是退還給他了,但是當天晚上他又約原告丁某兩個人在麻城市某店見面,雙方達成了部分合意,他又將10000元賠償金給付了原告丁某,丁某當場打了收條。
因雙方各執一詞,承辦法官多次去交警部門反覆觀看完整錄像視頻,發現該視頻中確實有被告張某向原告丁某給付賠償金和原告丁某退還被告張某賠償金的片段,但是收條部分卻沒有詳細記錄。該案中,原告丁某最終是否收到了10000元的賠償金?被告張某是否最終給付了10000元的賠償金呢?由於收條上只是註明了收到的日期,並沒有寫明給付賠償金具體的時間點,原被告的說法似乎都能站得住腳。案件真相撲朔迷離,陷入一場羅生門中。
因為案件的複雜程度與事實爭議,且雙方都沒有排他性的證據予以證明自身主張,承辦法官屈劍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對其他部分的爭議都沒有太大分歧,僅僅為是否收到10000元賠償金存在爭論,如採取常規的審理方式,不但耗費的時間比較長,還可能因為最終無法取證沒有充足證據影響受害人及時維護合法權益,決定用調解的方式化解雙方的矛盾。一方面承辦法官充分肯定張某及時向傷者給付賠償款行為的同時指出,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自證清白,並且雙方分歧不是太大,且對方是個女同志,受傷後,不管是身體還是心理上都承受了很大的傷痛,作為肇事方可以體諒下對方的心情等角度出發做工作;另一方面向原告丁某講明證據不足必須承擔的風險等,且為儘快實現權益,可以退一步與被告達成和解。
最終,在承辦法官的耐心開導下,原告丁某與被告張某雙方各讓一步,自願達成被告張某自願給予原告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42000元的調解協議,並當場履行完畢。
供稿:麻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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