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何時恢復居家養老服務(開啟養老新模式)
2023-09-13 15:09:54
「
5月8日,《蕪湖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
什麼是居家養老服務?
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願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務,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的形式。我市居家養老服務,擬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家庭盡責、市場運作、保障基本、適度普惠的原則。
草案第10條規定
城市新建小區開發建設和舊城改造應當與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規劃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民政部門的意見。
新建的住宅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於三十平方米建築面積標準配建養老服務用房,建築面積不足三百平方米按三百平方米配套;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按每百戶不低於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建養老服務用房,建築面積一般不低於三百平方米,與社區服務中心和其他設施公用場所的,養老服務機構的使用面積不得低於一百五十平方米;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沒有養老服務用房的,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統籌配置養老服務用房,並不得挪作他用。
草案第12條、第13條規定
社區配套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經驗收合格後,及時移交給縣區人民政府統一調配,交社區居委會管理和使用。民政部門應當履行監管職責,確保養老服務用途;
農村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根據房屋建設用地權屬、建設主體等確定管理主體。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整合閒置設施改造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政策措施,調整屬於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共服務設施或者社區(村)公共資源用途時,應當優先用於居家養老服務。
屬於政府投資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未經市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變用途。因建設需要,經批准拆除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優先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設、置換,且不少於原建築面積。
草案還規定,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應當根據老年人社會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滿足通風採光、消防安全等條件。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內容
(1)日間託養、餐飲配送、助浴助潔、輔助出行、代繳代購等生活照料服務;
(2)家庭護理、保健指導、健康體檢、醫療康復、緊急救援等醫療衛生服務;
(3)心理諮詢、生活陪伴、安全指導、情緒疏導、臨終關懷等精神慰藉服務;
(4)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閒養生、知識講座等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務。
《蕪湖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是蕪湖市人大常委會2019年立法計劃項目。由市民政局牽頭委託第三方組織起草,在起草過程中,廣泛進行了調研、座談和問卷調查,與市人大相關工委進行溝通協調,並徵求了市政府相關部門意見,形成《條例》草案稿,目前正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市民如有修改意見,請於6月8日前反饋至蕪湖市民政局。聯繫地址:蕪湖市政通路66號市民政局;郵政編碼:241000;電話(傳真):0553-3813286;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來源:大江晚報記者 馬正超 奚璟
微信編輯:大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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