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叫辯證法(到底什麼是辯證法)
2023-09-16 12:21:07 2
到底什麼是辯證法
—— 再讀亞里斯多德
讀Reeve 教授的《政治學》英語譯本,讀到以下這段話:
亞里斯多德哲學的方法是辯證法,下面是他對辯證法的描述:
在所有其他案例中,我們必須從現象出發,從一開始就提出所有問題。我們必須通過這樣的方式對那些流行的意見(endoxa)給出證明,理想情況下是所有意見,如果做不到,那就對多數和最重要的那個意見給出證明。一旦問題得以解決而流行的意見還有一些站得住腳的話,我們才能說對這些意見給出了充分的證明。(《尼各馬可倫理學》1145b 2-7)
亞里斯多德的這段描述實際上給出了辯證法的一個古典定義:所謂辯證法不過就是人們從現象出發,提出問題、分析問題,最後給出解答的一套成體系的思想框架。辯證法從生活中各類真實的,不真實的現象出發,提出具體問題,並在分析問題的過程中對那些當世流行的,為大眾所認同的意見(常識)予以修正和補充,最後給出自己的解答。
所謂現象是那些恰好發現在人們身邊的各色案例。它們包含了經驗觀察和感官證據,但同時也涵蓋了那些被人們所共同相信的命題,這些命題不是真理,既不能被證明也不能證偽。這就導致現象自其發生之際就充滿了矛盾,往往和那些有證據支撐的事實南轅北轍。
流行的意見(endoxa),是亞里斯多德使用的專門詞彙,用以指代「那些為每個人、多數人、或者由所有有智慧之人或者大部分有智慧的人,再或者是為那些最聲譽卓著之人所接受的意見」。這些意見由於為眾意所把持,依靠大多數有智慧的聲譽卓著之人背書,它們往往很難自相矛盾,這就意味著要指出這些意見所存在謬誤其難度之高,Reeve 教授將其稱為絲毫沒有問題的信仰(deeply unproblamatic beliefs),不容謠諑。但是這些所謂流行的意見往往又是靠不住腳的,因此一旦有人舉出了與這些意見相佐的反例,矛盾就會出現,辯證法就有了它應用的對象。
辯證法的應用主要有四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從現象中晦暗不明,無法得到證明的問題出發
第二部分:從所證主體的正反兩面,緊跟因這些主題假設而產生的結果。亞里斯多德說:「從主題的正反兩面去檢視問題的能力會讓人更容易見到對錯。」
第三部分:檢視結果不得不面對的一系列問題,決定哪天可以解決,哪些不可以解決。
第四部分:在給出解答的過程中,對正反兩面上的流行意見予以修正和澄清,部分接受,部分否決。
最後,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
在《政治學》第一冊第十二章中亞里斯多德對辯證法有一段非常精彩的理論實踐,現概括如下。問題:奴隸有崇高的德性嗎?問題的主體是奴隸的德性,假設可分為兩類,奴隸有德性和奴隸沒有德性。若假設奴隸有崇高德性,則需回答如下問題:「既然奴隸有崇高德性,那麼奴隸和自由民又有什麼分別?」反之,因為奴隸本質上也是人,如果硬說他們沒有德性,則結果更顯荒謬。考慮到亞里斯多德在其後的論證中邏輯有不連貫之處,因為他有點將奴隸與被統治者的概念混淆了,因此我並不預備複述他其後針對奴隸也有可能存在崇高德性的論證。但事實上,他又確實給出了自己的解答。
這個解答的前提在於亞里斯多德對奴隸的分類。
他首先嚴格界定了奴隸的兩種類型:自然奴隸和法律奴隸。前者是自然的產物,後則則往往是反乎自然的產物,是國家權力強行將一些原來不是奴隸的人,比如戰爭中的被徵服者賣身為奴,使之為奴。這種法律奴隸的概念又引申出古希臘人一種約定俗稱的為廣大人民所共享的正義觀,即強權即正義:弱者從屬於被那些手握強權,專靠強力來徵服他們之人,戰敗者須歸戰勝者所有。在亞里斯多德之前,對強權即正義最嚴厲的指控來自於柏拉圖的正義論,它著重強調這種觀念的不義和非法。亞里斯多德則從強權即正義與強權非義論共同的假設條件出發,指出雙方在討論權力是否的合法性時都有意無意地將強力與德性聯繫在了一起,潛意識裡認為權力就是德性的一種,結果一個道德問題遂被降維成了一個正義問題,一個本為陋見的某項法律的合法性問題,而這個法律本不應存在。
亞里斯多德就此推翻了這個有力者即為有德者的假設,建立起了一套新的界定主奴關係的標準:有權不代表有德,應該讓更有德性之人來進行統治。在章節的最後,亞里斯多德基本肯定了奴隸也有德性的假設,給出了自己的答案,靈魂的各部分都會在家庭的每一份子身上現象,只是奴隸恰好缺少理性部分而已。但辯證法的關鍵並不在這個最後的答案,儘管它同樣非常重要。辯證法的關鍵在於對流性意見中謬誤的修正和勘誤。在以上這個案例中,亞里斯多德從現象問題出發,澄清了奴隸的類型,部分修正了古希臘人約定俗成但同時矛盾重重的強權正義論,指出了其中的荒謬之處。如果強權就意味著可以肆意凌辱奴役他人的話,那麼即使高貴如雅典人也同樣面臨著被奴役的風險,隨時都有在戰場上被俘虜之虞。在這個過程中,一個新的知識就這樣被創造出來了,權力與德性沒有聯繫,德性而非法律是界定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鍵。「如果主奴關係不是藉由自然而是由法律和權力所造成,受到強力的壓迫,那就會適得其反(這種關係中將充塞著仇恨和利害的衝突)。」(《政治學》 Book1 Ch4: 1253b 23:26)
結合上文定義與此處的案例分析,辯證法還能從三個角度予以解釋。第一,作為思想秩序的辯證法。沉思作為人類最重要的智慧活動,註定不可能是無序的。所謂思想絕不是某些狂人們嘴裡不假思索的狂言妄語,相反必須遵循嚴格的的思想秩序,這套思想秩序的古典雛形即為辯證法。辯證法要求施用者在對具體問題分析時必須具備明確的起點和終點。它的起始點是現實中存在的各類真實和不真實的現象,這些現象中摻雜了各類似是而非的觀察,有些是對的,有些卻是錯的,需要對那些有可能錯誤的觀察提出問題,予以解答;重點則是針對這些問題的因應。這些答案必須是唯一的,不能自相矛盾,諸如「科學是把『雙刃劍』」這樣的回答就不能算作應用辯證法得出的答案。科學要麼好,要麼壞,不可能既好又壞,既好又壞等於沒有答案,這不是辯證法的思維秩序。第二,作為知識創造的催產術。辯證法本身不以創造知識為目的,它的初衷是為人類提出問題與分析問題提供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導框架,是一種「議事規則」,但在實踐辯證法的過程中人類卻收穫了知識本身。誠如Reeve 所言:「亞里斯多德的哲學方法是辯證法,他的目的卻是要收穫成體系的知識。」第三、關於選擇的技藝。在現實世界中,人們無時無刻不在選擇,辯證法則是能夠幫助人們更好地進行選擇的技藝。Reeve 教授就此專門給出了一道基於辯證法的選擇題:「在各種政體中,到底是一個人統治更好,還是多數人統治更好。」 顯而易見,當人們在試圖對形如這樣的問題進行解答的同時,其實也在進行著選擇。他們必須決定一個城邦到底選擇什麼樣的政體,才符合共同體的全體利益,當他們給出了那個唯一的答案之後,就會一以貫之,努力實踐自己的選擇。
但在這裡,一個需要指出的問題是,辯證法能夠施用的前提在於多樣性的選擇。如果現實中沒有可供人們進行選擇的材料,比如在一個根本不存在多數人統治的地方,人們連多數人統治的概念都無法建立起來,只知有君之治,未聞有民之治,在這樣的狀況下,辯證法就失去了他所能存在的土壤。選擇的前提在於有選擇,如果現實中根本沒有足夠多可供選擇的選項,那自然也就不會出現選擇這種行為,選擇的技藝也就淪為徹底的裝飾品,這是必須予以警惕的現象。因為在材料不足的情況下,辯證法非常容易變成一種專事生產方法的方法,一種純粹理論的生產機,為辯證而辯證。它自起點開始就不是為了解決從現象中抽象出來的問題,那麼它也不可能沿著正確的路徑幫助人們擺脫因為受到各類流行意見的幹擾而面臨的具體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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