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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迷信道德強者善使權謀(說法)

2023-09-17 06:52:22 1

弱者迷信道德強者善使權謀?繁體字「灋」,由水、浪、去組成水,柔軟、流動,無所抗拒又無堅不克的物質廌,輕盈靈巧的動物去,離開住地,代表為生存所進行的各種生產、社會活動領悟到符合自然規律的生存之道表示古代參天察地的高人在野外活動時,從流水順其自然的特性、麋鹿等動物的靈巧自由中道家思想相信「上善若水」,認為水的特質代表了自然的本質精神造字本義:人類從水、鹿等自然中領悟並踐行的生存之道,即暗合宇宙萬物的本質精神、天人合一、順其自然的最高行事準則,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於弱者迷信道德強者善使權謀?下面內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弱者迷信道德強者善使權謀

繁體字「灋」,由水、浪、去組成。水,柔軟、流動,無所抗拒又無堅不克的物質。廌,輕盈靈巧的動物。去,離開住地,代表為生存所進行的各種生產、社會活動領悟到符合自然規律的生存之道。表示古代參天察地的高人在野外活動時,從流水順其自然的特性、麋鹿等動物的靈巧自由中。道家思想相信「上善若水」,認為水的特質代表了自然的本質精神。造字本義:人類從水、鹿等自然中領悟並踐行的生存之道,即暗合宇宙萬物的本質精神、天人合一、順其自然的最高行事準則。

在道家思想觀念中,「道」代表宇宙萬物和諧運行的本質規律;「法」代表人類天人合一、順其自然的最高行事準則。

《説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法,今文省。 法,刑法。量刑標準平得像水面一樣,因此字形採用「水」作邊旁;廌,是用來在疑犯中撞觸不正直真犯的動物,判別出真犯後將其 除滅,所以字形也採用「去」作邊旁。「法」,今天文字的寫法省去「廌」。

本義,名詞:天人合一、順其自然的最高行事準則。 本義消失 。原則,標準,策略,方式,技術。 凡用兵之法,全國為上。《孫子 • 九變》 必須遵守的戒律、刑律、律令。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書 • 呂刑》。法者,刑罰也。所以禁強暴也。《鹽鐵論 • 詔聖》,殺戮禁誅謂之法。《管子 • 心術》 。佛教、道教教義中的真理,規範。 法出多門 法力無邊。仿效,模仿,學習。法,則效也。《字彙 • 水部》 , 不期修古,不法常可。——《韓非子 • 五蠹》

法,從氵從廌(zhi)從去,以水之平、廌觸不直者去之。後簡為法。

法古寫作「灋」,這個 會意字 的本來字形,它的左上角是個「去」字,左下角是個「水」字,比較好認,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而它的右半部分就複雜了,從形狀來看是一隻動物,就是「廌(zhì)」字,;從「廌」(zhì),即解廌,神話傳說中的一種神獸,廌(獬豸)具有很高的智慧,懂人言知人性。它怒目圓睜,能辨是非曲直,能識善惡忠奸,發現奸邪的官員,就用角把他觸倒,然後吃下肚子。它能辨曲直,又有神羊之稱,它是勇猛、公正的象徵,是司法「正大光明」、「清平公正」的象徵。基本義:刑法;法律;法度)。

《說文解字》說:「解廌,獸也。似山羊一角。古者決訟,令觸不直。象形從豸者。凡廌之屬,皆從廌。」《後漢書·輿服志》說:「獬豸神羊,能別曲直。」在這裡,廌為圖騰動物,一角之聖獸,代表正直、正義、公正,或說是正義之神(性直惡曲),具有審判功能、職能,能為人分清是非曲直、對錯,助獄為驗。去,「人相違也」。去即對不公正行為的懲罰。一說判決把人驅逐出去,從原來的部落、氏族中驅逐出去,於水上凜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決,由神獸"觸不直者去之。"

談經論道

法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者(統治集團,也就是政黨, 包括國王、君主),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一切規範的總稱。

法是一種判斷是非曲直、懲治邪惡的(行為)規範,是正義的、公平的。

「法」字的來源,古代曾有神獸決獄的傳說:相傳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個部落聯盟生息在黃河流域。該部落聯盟首領舜委任皋陶為司法官。皋陶正直無私,執法公正,非常受人愛戴。他在處理案件時,若有疑難,就令人牽出一頭神獸,該神獸名廌,又名獬豸。

《異物志》說:「東北荒中,有獸名獬,一角,性忠,見人鬥,則觸不直者;聞人論,則咋不正者。」

又有記載雲「法」是一種與鹿和牛類似的神獸,在古代人們將它作為斷案的工具,每當辦案時出現多個嫌疑人的時候,人們通常把它放出來,它如果用犄角頂誰,誰就是罪犯。

「法」,「去」又從土,從厶:「土」具載萬物之公心,「厶」為「私」省,有利一己之私意,「土」在上而「厶」在下,意為執法部門和司法人員要以國家和人民利益為重,秉公執法,不謀私利。「水」」去」為「法」,強調法律要去掉水分,去掉私心,以公心為上,鐵面無私,執法如山,維護法律的尊嚴。

「法」字在漢語中多用來表示「法律」、「刑法」等義,它的含義古今變化不大。後來由「法律」義引申出「標準」、「方法」等義,這是大家都比較熟悉的。「法」字在古代本來是個會意字,但從現在的字形上已經完全看不出來了。

原來「法」字本寫作「灋」,非常複雜,但它的會意意思卻看得非常清楚。

漢代王充《論衡·是應》說:「鹿者,一角之羊也,情知有罪,皋陶治獄,其罪疑者,令羊觸之。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斯蓋天生一角聖獸,助獄為驗。」此獸似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說它同麒麟相像。它的頭上長著一支獨角,鋒利無比,故又俗稱獨角獸。獬豸有分別罪與非罪的本能,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見人爭鬥時,用它的一隻角向無理、有罪的一方觸去,是非曲直,立見分曉。這就是中國古代的神明裁判。所謂神明裁判,就是藉助於神的力量和方式來考驗考察當事人,以確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無罪的原始審判方式。神明裁判使訴訟裁決及其形式披上神聖的外衣,使人誠心信服。

繁體與簡體的「法」字中均有「水」。水是萬物賴以生存的物質,草木得水而生,動物飲水而長,社會有法而安,故「法」從水。水具有清澈透明、趨平善下、澤被萬物、可載可覆等特徵。「法」從水,清楚地傳達了「法」的以下深刻內涵。

首先,水清澈透明、無色無味,說明法是公開明了、不摻雜質的。無論是法律的制定還是執行,都要堅持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公正嚴明。不能對權重者輕判,也不可對卑微者重罰;不能因人情、感情等因素隨意歪曲事實,也不能任意減輕或加重刑罰。法律是引導和規範公民行為的指南,公開化和透明度是對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只有公開、透明,執法行為才能不偏不倚,才能起到引導和強制的作用。

在夏、商、周時期,治國者秉承「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理念,認為法律不公開,人們便無法預知自己行為的結果如何,在行事時就會小心翼翼。因此,那時的法典都無一例外地以秘密的狀態和習慣法的形式存在,法律只掌握在司法者或佔卜人手中。到了春秋戰國時期,鄭國執政者子產「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該「鼎書」可以說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正式公布的「準」法典。自此,法律由神秘走向公開,民眾也得以在明確的法律制度下規範自己的行為。

其次,水的屬性潤下,水自始至終從上向下流淌,縱使流遍千溝萬壑,也只有最低處才是它的歸宿。「法」從水,暗含法律的執行是一以貫之的,法律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一層層向下推行:從中央到地方,各行各業;從官員到百姓,男男女女,層層照辦,人人遵守。而法律的宗旨是保障公民的根本利益。西漢時期桓寬《鹽鐵論·詔聖》:「法者,刑罰也,所以禁強暴也。」在當時文明落後的年代,是靠法律對違法者實行強制性處罰,來阻止殘忍或野蠻的暴行。然而通過以暴制暴所取得的平靜與安寧只是暫時的。今天和諧型社會的構建,切實需要的是政府為民做主,法律為民服務。急百姓之所急,想百姓之所想,以百姓的利益為出發點。惟有如此,公民才能自覺遵守法律的規定,維護法律的尊嚴;也惟有如此,法律條例出臺後,人人才會自覺遵守。

再次,水的去向始終是由高往低,不論前方是山石樹木還是良田美宅,只要地處低位,水總會光顧。古語云「水火無情」,法從水,說明法律是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強弱之分、貧富之別、官民之異。法律不同情弱者,亦不諂媚權貴。法律以平等為準,以公正為刃。刃依準削,如水洩地,故云「水」」去」。執法部門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執法人員不能徇私枉法,知法犯法,執法違法,應該自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法律能否得到貫徹實施,一方面依賴公民的自覺遵守,另一方面要依靠執法機關的公正執法。如果執法機關不能秉公執法,法律規定的權利就無法行使,義務就無法履行,公正就無法實現,正義就無法伸張。公正是人類永恆的價值追求。

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人類社會就是在文明與野蠻、公正與偏私、正義與邪惡的鬥爭中不斷向前發展的。追求公正是人類文明重要的價值取向,是人類不斷走向文明的顯著標誌。為了保證法律裁決的公正,人類很早就發明了佔卜、決鬥、審判、仲裁等各種被視為公正的裁判方式,並逐步形成和建立了習慣、道德、宗教、法律等各種被視為公正標準的裁判規則。今天,人們對於公正的理解更加全面,對於公正的追求更加執著,對於公正的實現也更加期盼。正因如此,法律被人們稱為善良與公正的藝術。

其四,水包容寬厚,所到之處,滋潤萬物,無怨無悔,不圖回報。「法」從水,說明凡是公民,均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根本權益。以法律為武器捍衛公民權益的前提就是普及法律知識,讓人人了解法律。但法律的完善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還有賴於全體公民的共同努力。司法機關作為公民與法律之間的媒介,只有捍衛法律的尊嚴,維護法律的正義,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公民才能信賴並有效使用法律這一武器。

「法」、「灋」二字均有「去」。「去」為離開、離去和除掉、失去、減去等意,與「來」相反。「法」從去,表明建法律制度,立法紀法規,旨在嚴格依法辦事,去惡止邪,使人們遠離犯罪。同時也明示觸犯法律之人必將受到法律制裁,從而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然「上善若水」,水雖有無情的一面,卻以柔情而著稱。對於違法之人,法律雖然是以強制的手段給予懲罰,暫時或終身剝奪其自由,但是從根本上來說,法的深處也有柔情似水的一面——其根本宗旨是為了社會經濟繁榮,百姓生活安定;根本目的是為了改造罪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法」字的構成,不僅僅體現了法律的深刻內涵,同時也表明完整的宗教除信仰外,還包括一定的組織形式,有具體的教主、教徒,有明確的教規、教義等。宗教的教規、教義也就是宗教所遵行的法。宗教因有法而立,以此表明其完整。與國家法律、社會法則一樣,宗教中的法規範著所有教徒的思想、言行,同樣具有嚴明公正、一視同仁等特點。尤其佛教更是奉行「眾生平等」的原則,法施萬眾,不分厚薄。

「法」後引申指標準、規範。做任何事情,不能沒有規章制度,從帝王將相到各種工匠,無一例外。故而,《墨子·法儀》中說:「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無法儀而其事能成者無有也。雖至士之為將相者,皆有法,雖至百工從事者,亦皆有法。」

「法」還有規律、常理、方法、辦法之意。方法是處理事物的手段,如兵法、算法、指法、身法等。「法」也指道家拿妖捉怪之術。有了好的方法,可以傳授給他人,讓他人效仿,所以「法」又可充當動詞,表示效仿。《呂氏春秋·察今》:「上胡不法先王之法?非不法也,為其不可得而法。」君王不效仿、沿用先王制定的法令制度,不是因為它不好,而是因為它不適合現在的實際情況,不宜生搬硬套。

遵紀守法指的是每個從業人員都要遵守紀律和法律,尤其要遵守職業紀律和與職業活動相關的法律法規。遵紀守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石。

法律是一種活動,是當人們相互間發生爭執無法解決時,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種審判活動;是當人們的行為不端、不公正時,由聖獸行使處罰的懲罰活動。

法律的產生、實施離不開廌這一聖獸,它是社會權威力量的代名詞,是社會強制力的代表,沒有聖獸作為切實保障機制,法律沒有神聖性,無法發揮出它的功能、威力。

在古代文獻中,稱法為刑,法與刑通用。

《説文解字》:刑,剄也。從刀,幵聲。 刑,割頸砍頭。字形採用「刀」作邊旁,「幵」作聲旁。

《韓非子 • 二柄》殺戮之謂刑。《易 • 本命》 陰為刑。《易 • 蒙》利用刑人。《呂氏春秋 • 順說》刑人之父子也。《呂氏春秋 • 音律》陰將始刑。《與陳伯之書》 刑馬作誓。《史記》 臏至,龐涓恐其賢於己,疾之,則以法刑斷其兩足而黥之。《史記 • 項羽本紀》刑人如恐不勝。

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湯刑、周朝之呂刑,春秋戰國時期有刑書、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改刑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這裡的刑,原為侀,出於井田,含有模範、秩序之意。因此,以刑釋法,表明模範遵守法律(秩序)。刑,又指刑罰。《鹽鐵論》:「法者,刑罰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古代中國法又往往與律通用,「律之與法,文雖有殊,其義不也。」(《唐律疏義》)據史籍記載,商鞅變法,改法為律。從此「律」字廣泛使用,其頻率高於法,中國古代法典大都稱為律,如秦律、漢律、魏律、晉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稱刑統,元朝稱典章。《說文解字》說:「律,均布也」。段玉裁註疏說:「律者,所以範天下之不一而歸於一,故曰均布。」管子說:「律也,定分止爭也。」律原為音樂之音律,音樂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諧,否則雜亂無章。均布是古代調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製,長七尺。

聿,既是聲旁也是形旁,是「筆」的本字,表示書寫。律,彳,遵行;聿,手抓毛筆書寫,表示書寫在冊的行事準則。造字本義:寫入法典、供人們處事遵行的條文、規則、法規。

《説文解字》:律,均布也。從彳,聿聲。 律,均衡廣布於萬物之中的真諦。字形採用「彳」作邊旁,採用「聿」作聲旁。

《爾雅 • 釋詁》 律,法也。《漢書 • 高帝紀》:天下既定,令蕭何次律令。

律後來引申為規則、有序,規定,限制,約束。《韓非子 • 難四》:五伯兼併,而以桓律人。《漢書·高帝紀》:天下既定,令蕭何次律令。《商君書·戰法》:兵大律在謹,論敵察眾,則勝負可知也。清·方苞《獄中雜記》:以律非故殺。成為規範所有人及其行為的準則,即規範天下千差萬別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趨於整齊劃一(統一、協調)。《史記•律書》說:「王者制事立法,物度有軌,壹於六律,六律為萬事之根本焉。」

最早把「法」、「律」二字聯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時期的管仲,他說:「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又據《史記》記載,秦始皇滅六國,「法令由一統」,二世用趙高,早法令,「更為法律」(始皇本記)。後來漢代晁錯曾經說:「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後漢書》有「皋陶造法律」等說法。但總的說來,「法」、「律」兩字是分開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是才被廣泛使用。

除了上述幾字與法字有關外,古代作為社會規範的「禮」,也是法律,與法有一定的聯繫。當然,禮不是訴諸刑罰的。

古代漢語中「法」的含義是複雜的多樣的,其中最為主要的意義是:(1)法象徵著公正、正直、普遍、統一,是一種規範、規則、常規、模範、秩序。(2)法具有公平的意義,是公平斷訟的標準和基礎。(3)法是刑,是懲罰性的,是以刑罰為後盾的。

韓非子論法

韓非子,又稱韓非或韓子,戰國時期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他是韓王歇(戰國末期韓國君主)之子,荀子的學生。將儒家、道家、法家、墨家、名家、兵家、農家、雜家、陰陽家、縱橫家融為一爐,是先秦諸子集大成者。韓非子認為,君主要統治天下,必須依據人性人情。人性飢而食,寒而衣,渴而飲,自私自利,趨利避害,這正是法制可立、賞罰可施的人性基礎。

秦國是依法治國的受益者,秦國採用商鞅之法,從西陲蠻夷之地變成了法紀嚴明的國家,從此國家富饒強盛,遠非六國可以匹敵。天下有識之士也紛紛向西入秦,輔佐秦王成就霸業,為秦王平治天下的雄厚基礎。

韓非告訴秦王,聖人治理國家,一是要詳細地考察法律禁令,使得法律禁令彰明,行政事務得到妥善治理;二是能公正地實行賞罰,賞罰不能有偏差,這就對執法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執法者要遵照的第一條是公正。

中牟縣還沒有縣令,晉平公問趙武:「中牟很重要,我希望安排一個好縣令到中牟,誰可以擔當此任呢?」趙武說:「邢伯子可以。」晉平公說:「他不是你的仇人嗎?」趙武說:「私家的仇怨不帶到公事中來。」

還有另一個故事。晉國大夫解狐向趙簡子推薦他的仇人去做相室,他的仇人認為這可能是他消除了對自己的仇怨,便前去拜謝解狐。但是,遠遠就看見解狐拉開弓迎頭向自己射來,解狐說:「我推薦你,是為了公事,因為你能擔當這個職務。我對你有仇,這是我的私怨,不因為與你有私怨而堵塞君主任用你的道路。」

正因為法是出於公,而不是出於私,要保障法律的嚴明,在執法過程中要不徇私情,不徇私利,不阿權貴,不阿世俗,這就是法制的平等觀念。

韓非子又講了個故事:衛嗣君執政時,衛國有個逃犯逃到了魏國,為魏國的王后治病。衛嗣君聽說以後,派人用五十金贖買,前後往返了五次,魏國不給,要留著他給王后治病。衛嗣君就想以一座城作為交換來引渡這個犯人,下面的人都勸他,這麼做不值得,一個罪犯至於這樣嗎?衛嗣君說:「這個你們不能理解。法治無所謂小,法治不能建立,該殺的人不能殺,該判刑的人不能判,即使有十個城池又有什麼用?法制建立了,該殺的人殺了,該判刑的判了,即使失去十個城邑,也沒有什麼妨礙。」

用一個城池換一個逃犯,為了懲治外逃之人,衛嗣君可謂不惜代價了,但他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法制的尊嚴和統一。他讓所有的人都知道,違法必究,這樣才能斷絕人們的僥倖心理,真正樹立法律的威嚴。

執法,不能徇私,不能有一點私情存在,制定法律的人和執行法律的人得帶頭守法,秦昭王就是個好例子。

有一次秦昭王生病了,百姓買了牛在家裡為昭王祈禱,祝昭王早日康復。這在當時是不符合法律的,平常日子裡是不能用牛祈禱的,因為牛很貴。大臣公孫述出去看到了,很高興,馬上進宮祝賀昭王說:「老百姓竟然買牛為大王祈禱早日病癒康復,這是大王深得民心啊,堯舜都比不上!」昭王派人去問,果然有這種事,於是下令,罰這些人每家出兩副鎧甲。公孫述非常不解,昭王說:「他們這是擅自祈禱,如果我接受了,以後我在執法的時候對他們就不能不網開一面,這樣一來法令就無法推行,這是亡國之道!不如斷絕了相愛之道,嚴格以法治國。」這樣事情在一些人看來,昭王或許有點不近人情,但是卻能避免私情害法,這就很高明。

秦國能統一六國,絕對不是偶然的。秦法特別強調公,不許偏私。韓非子的老師荀子教韓非子帝王之術時,就特別關注秦國的經驗。在荀子《強國篇》中,荀子在回答「入秦何見」時,他認為除了地形和民風上的特點之外,秦國強大的原因在於他們有「公私之分」。「入其國,觀其士大夫,出於其門,入於公門,出於公門,歸於其家,無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黨,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秦國的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界線分明。法制不能建立,就是亂國亡身的開始。不如斷絕私愛,而以公法治理國家。

執法者要遵照的第二條是廉潔。廉才能公。

公儀休是魯國的相,他愛吃魚。聽說了他的這個嗜好,全城的人都爭相買魚進獻給他,公儀休不收。他弟弟勸他:您愛吃魚,卻不收魚,這是為什麼?公儀休回答:「正因為我愛吃魚,我才不收別人送的魚。假如收了,一定要遷就他們才行。有遷就他們的表現,就會違背法令,違背法令就會罷免相位。這樣一來,我即使愛吃魚,他們也不一定再給我魚。如果我不接受魚,那就不會被罷免相位,我自己就能夠經常吃到魚。」

後世的《世說新語》中也有類似的故事。陶侃在青年時期做過監察魚梁事務的小官,曾派人送一罐子醃魚給母親。他母親原罐封好退了回去,並附了一封信責備兒子。「你做小官,拿公家的東西來贈送給我,不但不能使我受益,反而增加了我對你的擔憂。」

韓非子還講了子罕拒玉的故事。宋國有個鄉下人得了塊璞玉,拿去獻給當權的宋國的相子罕。子罕不肯接受。獻玉的人說:「給做玉器的師傅看過,說是件寶物,應該成為君子的飾物,不應該為小人使用。」子罕說:「我以不貪心為寶,你以寶玉作為寶。我若是收下你的寶,那我們兩個就都失去了自己的寶物,不如個人留著各自的寶物!」這就是「欲不欲,而不貴難得之貨。」就是不看重難得的財物。

晉國的中行文子出逃,從縣城裡經過,他的隨從說:「這個縣的一個官員是在您手下做過事的舊人,對您崇敬得很,您幹嗎不在他家裡休息一下,等待您後面隨行的車輛呢?」中行文子拒絕了,他說:「我曾經非常喜愛音樂,這個人就贈送給我天下最動聽的琴;我曾喜歡舞劍,他就送我天下最貴重的劍;我喜好玉佩,這個人就送給我最美的玉環。現在想來,這是助長我的過錯,以求得我對他好感的人,我現在擔心,他會把我也作為禮物獻給追殺我的人。」之後便趕快離開了這個縣城。這個官員果然沒收了中行文子後面兩輛隨行人員的車輛,把他們獻給了自己的主子。

執法者要遵照的第三條是嚴明。

韓非接著給秦王講道,僅僅宣傳普及法律還不夠,還得讓大家都看到法律的強制性,否則大家都不把法律當回事,所以必須得樹立法律的威嚴。

有一位名叫董閼於的人被派往趙國的上地任地方長官。董閼於初來乍到,就深入民間調查,訪探民俗民情、民心民意。這一天,他來到石邑山,只見山中有一條深澗,澗壁陡峭,像斧削,似城牆;澗深百丈,十分險要。於是董閼於找到在當地居住的人,問道: 「這裡有沒有人掉進過這深澗?」

那裡的人回答說:「沒有人掉進過。」

董閼於又問:「不懂事的小孩子、聾啞、瘋癲及反常的人,有沒有掉進去過呢?」

那裡的人回答說:「也沒有。」

董閼於繼續問:「牛馬豬狗,有沒有掉進去過呢?」

人們還是回答說沒有。

董閼於想了想,說:「為什麼不曾有人畜掉進這深澗裡去呢?」

那些人回答說:「這深澗陰森危險,誰要是進去了,那還能有性命嗎?因此無論誰,走到這深澗附近時,都萬分小心,繞道而行,誰也不敢去碰這個危險,連牲畜看到這深澗也止步不前的。」

董閼於豁然開朗,他深受啟發地拍手嘆道:「好啊,我能治理好我的臣民了。如果我制定嚴格的法制,又嚴厲地執法,毫不縱容,讓人們知道違法就如同掉進這萬丈深澗一樣有生命危險,那就誰也不會去觸犯法律了。這樣,我還有什麼不能治理的呢?」

執法者要遵照的第四條是不容僥倖。

舉個例子來說,我們走路或開車過馬路,都要依紅綠燈指引,否則會亂成一團,但有時候明明是紅燈,車照開,人照走,視紅綠燈為無物。為什麼會這樣呢?我曾問過不按紅綠燈指示橫穿馬路的人,怕不怕出危險,十個有八個說,不會出危險,因為存著僥倖心理,所以敢闖紅燈。而在法國,紅燈時強行穿過馬路,撞死白撞;在瑞典,一次酒醉駕車,終生不能再開車。這就叫做法的威嚴。

韓非子認為,法不嚴明,就會有僥倖。

韓非舉個例子來說明這個情況。楚國南部有個地方叫麗水,出產黃金,很多人都偷採金礦。採金的禁令規定,抓住了偷採者就砍頭分屍,在鬧市示眾。被抓殺死的人很多,麗水的河道都塞滿了,但是偷採的行為還是不能禁止。罪罰沒有比砍頭分屍、在鬧市示眾更大的了,但這樣還是禁止不了,就是因為人們心存僥倖:偷採黃金不一定能被抓到。如果有人在這裡宣布:「把天下都給你,但是要你的性命」,傻子都不會接受。擁有天下是很大的利益,仍然不肯接受,是因為知道這樣一定會死。而心存僥倖,認為不一定會被抓住,那麼即使用狠話恐嚇,偷採黃金的行為也不會收斂。人不可能為了圖謀小利而捨棄生命。

刑法不必,則禁令不行。這就是韓非子所指的治國之道、治國之法。韓非子說:「先王明賞以勸之,嚴刑以威之」,如果做到這樣,天下之人依照法律來做,國家豈不大治?君王沒事,南面垂衣裳而已,何謂南面垂衣裳?那就是天下太平了。

執法者要遵照的第五條是法不阿貴。

治國一定要嚴刑峻法,法不阿貴,繩不撓曲,賞罰必明,賞罰必信。

嚴格執法,對於司法工作者的要求相當高,因為在執法過程中,往往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阻撓,特別是權勢上的威逼、利益上的誘惑。如果奉法者不能抵禦這些東西,那嚴格執法就沒法談起。

韓昭侯對申不害說:「法令制度很不容易實行」。申不害說:「所謂法,就是做出了功勞要給予獎賞,根據才能而授予官職。現在君主設立了法令制度,若再聽從身邊近侍的請託,這樣法制就難以實行。」

韓昭侯說:「從今天開始,我知道如何實行法令了。」

有一天,申不害請求韓昭侯委任他的堂兄做官。韓昭侯說:「這不是我從你那裡學來的做法。我是聽從你的請求,破壞你的原則呢?還是不採用你的請求呢?」申不害趕緊請罪,請求給予處罰,回家後都不敢住在正室。

韓非子在《有度》中說:「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不別親疏,不疏貴賤,一斷於法。」這就是說,法律不能偏袒地位高貴的人,墨線不遷就彎曲的東西。特別是對於達官顯貴,法律更不能偏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韓非認為嚴格公正執法,就得做到「不避親貴,法行所愛」。就是要注意三類人:國君的親者、貴者和所愛者。因為這三種人,要麼因為國君的庇護,要麼因為自身的顯貴,常常不把法律當回事。所以這三種人是公正執法的最大的阻礙,君王要想全面的法治天下,就得一視同仁。

韓非子認為,為社稷國家計,國君應憑法度辦事。《詩經》上說:「不躬不親,庶民不信」。君主不以身作則,民眾就不會相信。韓非子講了一個故事。

晉平公與群臣飲酒。酒喝得很暢快,晉平公感嘆說:「沒有比做君主更快樂的了,只有他的話是沒有人敢違背的。」樂師師曠陪坐在晉平公前面,拿起琴來撞擊晉平公。晉平公拉起衣襟起身躲避,琴撞到了牆壁上。晉平公說:「太師撞誰?」師曠說:「今天有小人在我身邊講話,所以撞他。」晉平公說:「剛才說話的是我。」師曠說:「哎呀!這可不是當君主的人應該講的話。」晉平公左右的人請求處罰師曠,晉平公說:「免了吧,把這作為我的鑑戒。」

明君的治國之道,並非是說話沒有人敢違背這麼簡單。

韓非子論法的作用:

韓非子認為,使國家安定的方法有七種,君主要牢記在心。

一是賞罰要依據是非而定;二是福禍要依據行為的善惡而定;三是生死由法度而定;四是用人根據賢與不肖而定,沒有君主的主觀好惡;五是判斷人是根據本人的智與愚,而不是旁人的譽與毀;六是有尺度衡量而不是主觀臆測;七是守信用而不欺騙。

賞罰隨是非,禍福隨善惡,死生隨法度,有尺寸而無意度,有信而無詐。不徇私枉法,不任意裁決,使天下的人都能在法制的規定內盡情發揮自己的才智,在法的允許下充分施展才幹,動則勝,靜則安。國有事,能勝,國無事,則安。治理國家能使人樂於在做合法的事情中生活,愛惜生命而不去做違法的事,國家才能夠長治久安。

怎樣才叫聖明的君主?韓非子說,聖明君主的治國原則是適合於法,這個法又合乎民心。以法來治國,得到民眾的擁戴,恩澤萬代的國君,就是聖明的君主。

君王不僅要對法表示敬畏,權不能大於法,最重要的是要帶頭守法。

韓非子引用孔子的話說:「為人君者,猶盂也;民,猶水也。盂方水方,盂圓水圓」。

鄒國的君主喜歡佩帶長纓(絲質的長帽帶),他身邊的隨從也都佩帶這種長纓,一時間長纓非常貴。鄒國的國君對此感到非常憂慮,問身邊的近侍,身邊的人說,「君主喜歡佩帶,老百姓跟風,以此為美,所以就貴了」。鄒國的國君因此下定決心,首先割斷長纓出巡,國都的人也就不再佩帶了。君主從自身做起,約束自己的行為,割斷自己的長纓,百姓就會紛紛效法。治國之道,就在於此。

韓非子講了這些之後,秦王頻頻點頭。韓非子見此情形,趁熱打鐵,再三強調,所謂法,是由官府明確制定,刑罰在民眾心中紮根,獎賞那些嚴格守法的人,懲罰那些觸犯禁令的人。法是要眾所周知的,所以法律需要明確具體,是「著於官府」、「布之於百姓」,讓大家遵守的法必須周備而簡約,條文詳細而不囉嗦。法律條文太繁雜,不容易了解和實行,如果太簡單,有些情況找不到法律依據,就會有人鑽空子。法律應該以成文的形式出現,做到「家喻戶曉」,易見、易知、易為,以便實行「法治」。

秦王對韓非的這個嚴格執法的理論很是讚賞。他越與韓非交談,越覺得韓非是個人才,要不是口吃,肯定是個風雲人物,比張儀、範雎等人要出名得多。但是,韓非卻認為張儀等人就是瞎折騰,合縱也罷,連橫也罷,都無用,這是為什麼呢?

名人故事

包青天剛正不阿,不畏權貴,秉公執法

包拯(公元999年至1062年),字希仁,廬州人(今安徽合肥人),北宋天聖五年(公元1027年)進士。因為官清廉,鐵面無私,華夏民族史稱包青天。

包拯中進士後,因父母年事已高,不忍遠去為官,直到雙親相繼去世,守孝完畢,才在親友的勸說下為官,期間長達十年之久,故以孝聞於鄉裡。

宋景佑四年(公元1037年),任天長(今安徽天長)知縣,頗有政績。任滿後,調任知端州(今廣東肇慶)。回京任監察御史裡行,又改監察御史,為「言事官」,對處事不當,行事不法的官僚,都可以進行彈劾。為懲治貪官,自慶曆四年(公元1044年)廿八月,他向仁宗上疏《乞不用贓吏》,認為清廉是人們的表率,而天贓則是「民賊」。包拯七次上書彈奏江西轉運使王逵,揭露他「心同蛇蠍」,殘害百姓。並嚴厲批評宋廷的任官制度。皇佑二年(公元1050年)至三年間,包拯知諫院,曾三次彈劾外戚張堯佐,審清妖人冷青冒充皇子的特大詐騙案,震動朝野。

包拯在歷官三司戶部判官及三司副使期間,先後出任京東,陜西,河北等路轉運使,每至一地,都以減輕民間負擔、改革弊政、發展生產為己任,提出了「寬民利國」的經濟思想。多次為了國家大事,說了皇帝不愛聽的話,論斥權幸大臣,請求罷去皇帝賜給親信官僚們的恩寵,一切改由主管機構正常渠道進行。他將唐朝魏徵給唐太宗的三道奏章寫出來,呈給宋仁宗為座右銘,時刻警惕,以國家大事為重。請求仁宗虛心納諫,分辨是非,不要搞「先入為主」,偏聽偏信,而要愛惜人才,除去苛刻,嚴正刑禁,禁止妖言邪說,不隨意大興土木,如此等等,朝廷多採納施行。

嘉佑元年(公元1056年)十二月,朝廷任包拯權知開封府,他於次年三月正式上任,至三年六月離任,前後只有一年有餘。但在這短短的時間內,把號稱難治的開封府,治理得井井有條。敢於懲治權貴們的不法行為,堅決抑制開封府吏的驕橫之勢,並能夠及時懲辦誣賴刁民。

由於包拯在開封府執法嚴明,鐵面無私,敢於碰硬,貴戚宦官也不得不有所收斂,聽到包拯的名字就感到害怕。兒童婦孺們都知道包拯之名,親切稱呼他為「包特製」。開封府廣泛流傳著這樣的話「關節不到,有閻羅包老。」用閻羅比喻包拯的鐵面無私。

李離自刑

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過聽殺人,自拘當死。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李離曰:「臣居官為長,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今過聽殺人,傅其罪下吏,非所聞也。」辭不受令。文公曰:「子則自以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離曰:「理有法,失刑當刑,失死當死。公以臣能聽微決疑,故使為理。今過聽殺人,罪當死。」遂不受令,伏劍而死。

做事要負責任,犯了錯誤不該推卸責任。要勇於負責。作為司法官,李理因為聽信了下級錯誤的匯報而殺錯了人,他認為「失死則死」,於是堅持自殺

李離是晉文公的獄官。他錯誤地聽取了下級的匯報而判人死罪,把自己關押起來定了死罪。晉文公說「官有貴賤之分,處罰有輕重之分。下級官吏有錯不是你的過錯。」李離說「我擔任的官職是長官,並不讓位給下級官吏,享受俸祿多,不和下屬平分利益。現在我錯誤地聽從了下級匯報而判人死罪,卻把罪轉嫁到下級官吏身上,是沒有聽說過的。」他推辭而不接受命令晉文公說「你如果自以為有罪我也有罪嗎」李離說「獄官遵守法紀,錯誤地判刑應判自己的刑,錯誤地判人死罪就應判自己死罪。您因為我能審察不明顯的和判定疑難案件,所以讓我當獄官。現在我錯誤地聽取下吏的匯報而判人死刑,罪責應當死。」於是他仍不接受命令,用劍自殺而死。

據《史記·循吏列傳》記載:晉文公時代的最高司法長官李離,一次根據下屬向他匯報的案情,將人錯判了死刑,便自己把自己拘押起來,準備抵當死罪。晉文公說:「官階有高低,處罰也有輕重,這案子是下面人弄錯了,並不是你的罪責啊!」李離說:「我的官職很大,從沒有讓給下屬一點權;享受很多奉祿,卻沒有賞給下屬一點利益,現在錯判案件而殺了人,卻把罪責推卸給下屬,這可沒有聽說過。」說完,他不顧晉文公的勸阻,伏劍自殺了。這就是歷史上有名的「李離伏劍」。

李離「伏劍而死」,其實正是對自己的誤聽錯判主動承擔責任,履行了「失刑則刑,失死則死」的法律規定。誠然,像李離這樣豁出腦袋維護法律尊嚴者,在古代不過是鳳毛麟角。他嚴於責己、勇於負責的精神,確實難能可貴,足以傳頌千古,啟迪後世。

法治格言、警句 

先王以明罰敕法。 《易傳、象傳、噬嗑》

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 《管子、心術上》

法者,天下之儀也。 《管子、禁藏》

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管子、七臣七主》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 《管子、明法解》

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無法儀而其事能成者無有也。 《墨子、法儀》

守一而制萬物者,法也。 《羲冠子、度一》

一民之軌,莫如法。 《韓非子、有度》

法者,見功而與賞,因能而受官。《韓非子、外儲說左上》

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韓非子、有度》

以道為常,以法為本。 《韓非子、飾邪》

法者,編著之國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韓非子、難之》

如平直必以準繩。 《呂氏春秋、分職》

法度者,政之至也,而以法度者,不可亂也。《黃帝經、經法、君正》

法令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奸也。 《史記、循吏列傳》

故治國無其法則亂,守法而不變則衰。 《唐、歐陽詢,藝文類聚》

慎到:有權衡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長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作偽。(唐、馬總《意林》)

君子所以尊者,令。令不行,是無君也,故明君慎令。《全上古之代秦漢三國六朝文》

唯奉三尺之律,以繩四海之人。 唐、吳兢《貞觀政要》

夫刑賞之本,在乎勸善而懲惡,帝王所與天下劃一,不以親疏貴賤,而輕重者也。《新唐書、魏徵傳》

人能勝乎天者,法也。……法大行:則是為公是,非為公非。劉禹錫《天論》

人之道在法制,其用在是非。 劉禹錫《天論》

驅天下之人而從善遠罪,是刑之所以措,而化之所以成也。柳宗元《斷刑論》

法令既行,紀律自正,則無不治之國,無不化之民。包拯《致君》

雖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規矩之正方圓也。故巧者能生規矩,不能廢規矩

而正方圓;聖人能生法,不能廢法以治國。《管子、法法》

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 《管子、法法》

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作偽,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管子、明法》

不為重寶輕號令,不為親戚後社稷,不為愛民枉法律,不為爵祿分威權。《管子、法法》

聖人立法以導民之心,各使自然。使生者無德,死者無怨。《文子、自然》

聖人之為國也,觀俗立法則治。 《商君書、算地》

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則不威。 《商君書、壹言》

當事而立法,因時而制禮。 《商君書、更法》

聖人為法國者,必逆於世,而順於道德。 《韓非子、奸劫弒臣》

夫立法令者,以廢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廢。《韓非子,詭練》

凡法令更,則利害易,利害易,則民務變。《韓非子、解老》

治大國而數變法,則民苦之。 《韓非子、解老》

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商君書、君臣》

愛多者則法不立,威寡者則下侵上。《韓非子、內儲說上七術》

治國無法則亂,守法而弗變則悖,悖亂不可以持國。《呂氏春秋、慎大覽、察今》

國無常治,又無常亂,法令行則國治,法令馳則國亂。(漢、王符《潛夫論、述赦》)

夫立法之大要,必令善人勸其德而樂其政,邪人痛其禍而悔其行。(漢王符《潛夫論、斷訟》)

法生於義,義生於眾適,眾適合於人心,此治之要也。(漢、劉安《淮南子、生術訓》)

明慎所職,毋以身試法。 《漢書、王尊傳》

知為吏者奉法利民,不知為吏者枉法以害民。(漢、劉安《說苑、政理》)

法立於上,教弘於下。 《三國志、魏書、鍾會傳》

設若上無道栓,則下無守法。 (晉、葛洪《抱樸子、判子》)

不必法古,苟周於事,不必循常,法度制度,各因其宜。(唐、馬總《意林、淮南子》)

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於一國,則一國治。(王安石《周公》)

法出於儀、威於義。 蘇軾《王振大理少卿》

法令明具,而用之至密,舉天下惟法之知。 蘇軾《策別第八》

以至詳之法曉天下,使天下明知其所避。 蘇軾

法立於上則欲成於下。 蘇轍

立法設禁而無刑以待之,則令而不行。 蘇轍

聖人之立法,本以公天下。 宋、陳亮

治國者,必以奉法為重。 《三國演義》

法無古今,惟其時之所宜與民之所安耳。 張居正

善製法者,為匠人之用矩,不善製法者,如陶人之用型。(明、莊元臣)

立憲利於國,利於君,利於民。 清、鄭觀應

立法之業,益為政治上第一關鍵,覘國家之盛衰強弱者,皆於此焉。清、梁啓超《飲冰室合集》

宥過無大,刑故無小。 《尚書、大禹謨》

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尚書、大禹謨》

有事不避難,有罪不避刑。 《國語、晉語七》

私情行而公法毀。 《管子、八觀》

禁勝於身,則令行於民;上不行法則民不從彼。 《管子、法法》。

為人上者釋法而行私,則人臣者援私以為公。《管子、君臣上》

省刑之要在禁文巧。 《管子、牧民》

法令至行,公正無私。 《戰國策、秦策》

舉直錯諸枉,則民服。舉枉錯諸直,則民不服。 《論語、為政》

天網恢恢,疏而不失。 《老子》

賞厚而刑,刑重而威,必不失疏遠,不違親切。 《商君書》]

不以私害法,則治。 《商君書、修權》

法平則吏無奸。 《商君書、勒令》

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韓非子、有度》

言行而不軌於法令者必禁。 《韓非子、飾邪》

誅禁不當,反受其央。 《馬王堆漢墓帛書、國次》

誅不避貴,賞不遺賤。舉事不私,聽獄不阿。《晏子春秋、內篇》

用賞貴信,用刑貴正。 《鬼谷子、符言》

賞不避仇仇,誅不擇骨肉。誅惡不避親愛,舉善不避仇仇。

功同賞異則勞臣疑,罪鈞刑殊則百姓惑,信賞必罰,綜核名實。《漢書》

政令必行,憲禁必從。曲木惡直繩,重罰惡明證。王符《潛夫論、考績》

寧正以逆眾意執法而違私志。 三國、桓範《政要論、為君難》

喜不可從有罪,怒不可殺無辜。 諸葛亮《便宜十六策、喜怒》

盡忠益時者雖仇必賞,犯法怠慢者雖親必罰。《三國志、諸葛亮傳》

爵不可以無功取,刑不可以貴勢無。 《三國志》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惟行而不返。王勃《上劉右相書》

法大行,則是為公是,非為公非。 劉禹錫《天論》

法施於人,雖小必慎。號令不虛出,賞罰不濫行。歐陽修《準詔言事上書》

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惡極。 歐陽修《縱惡論》

按善惡見聞之實,斷是非去取之疑。 王安石《範鎮加修撰》

曆法禁,自大更始,則小臣不犯矣。 蘇軾《策別第六》

法行於賤而屈於貴,天下將不服。 蘇轍《上皇帝書》

不可假公法以報私仇,不可假公法以報私德。 明、薛宣

法不殉情。 《三國演義》

言出為箭,執法如山。 清、李綠園《歧路燈》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清、夏敬渠《野叟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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