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所需材料(個人所得稅返還比例變了)
2023-09-14 09:02:11 1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二、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三、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體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後稅率,納稅人發生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四、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體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納稅人應當按照更新後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開具增值稅發票。
五、納稅人應當及時完成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體升級和自身業務系統調整。「
2.小規模納稅人最新附加稅費優惠政策是如何規定的?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六條規定:「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據《雲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雲南省稅務局關於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徵相關稅費政策的通知》(雲財稅〔2019〕11號)規定:「一、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的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減按50%徵收。
……
三、本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小型微利企業需符合哪些條件?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規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帳徵收方式或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4.代開專票和自行開具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在小微企業標準範圍內,專用發票部分對應的銷售額能夠享受免稅優惠?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5.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比例變了?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比例是多少?申請的時限是如何規定的?答:沒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扣繳的稅款,按年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不包括稅務機關、司法機關等查補或者責令補扣的稅款。扣繳義務人領取的扣繳手續費可用於提升辦稅能力、獎勵辦稅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應當填開退還書;扣繳義務人憑退還書,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手續。」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徵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扣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最高限額7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手續費比例的,按規定比例執行。」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點規定:「三代稅款手續費按年據實清算。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徵人應於每年3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相關資料,因三代單位或個人自身原因,未及時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情況,並以此作為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的依據。」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點規定:「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徵人在年度內扣繳義務終止或代徵關係終止的,應在終止後3個月內向稅務機關提交手續費申請資料,由稅務機關辦理手續費清算。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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