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業績比較基準越高越好嗎(理財產品業績比較基準設置限制的影響)
2023-09-11 08:48:58 4
2021年5月,銀保監會出臺《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對理財產品業績比較基準設置限制,要求理財產品發行機構在設置業績基準時需要提供詳細說明,此外,不得單獨或突出使用絕對或區間數值展示業績基準。本文通過分析該政策出臺前理財市場的業績基準設置情況,結合國內公募基金與全球投資業績標準的設置方法,為理財公司提出設置建議供其參考,同時對此次監管設置限制的意義和影響進行討論。
一、業績比較基準設置限制的背景
隨著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理財子公司辦法等一系列監管政策的落實,理財公司隊伍不斷發展壯大,理財產品規模持續擴大,我國資管業迎來理財公司發展的新時代。作為資管市場中崛起的新勢力,理財公司當前主要沿用商業銀行理財、代銷等非量身定製的監管規則,在全面性以及適用性上尚存缺陷。2021年5月27日,銀保監會發布《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辦法》專門針對理財公司發行理財產品銷售過程的各個環節加以嚴格規範,並設置6個月的過渡期,旨在進一步完善理財公司的監管制度體系。
引起行業關注的其中一條監管政策是《辦法》針對理財產品業績比較基準設置作出的限制。監管機構認為當前給出固定數值或區間形式的業績比較基準有誤導投資者或暗示產品預期收益率的可能,因此規定「理財產品銷售機構不得使用未說明選擇原因、測算依據或計算方法的業績比較基準,單獨或突出使用絕對數值、區間數值展示業績比較基準」。這意味著理財公司在理財產品的宣傳上,需要提供業績比較基準設置的詳細理由,闡明計算方法,做到有理有據。
業績比較基準設置限制之前的情況
要研究《辦法》此次設置限制的影響,首先要了解《辦法》出臺之前理財產品業績比較基準的設置情況。我們以截至2021年4月30日存續的理財產品為樣本進行統計[1],在有業績比較基準信息的24770款存續理財產品裡,有21229款產品的業績比較基準為固定數值型,佔比高達85.70%;有3330款產品的比較基準屬於區間數值型,佔比為13.44%;有211款產品的業績比較基準屬於掛鈎型,佔比0.85%,其中,與指數掛鈎的共161款,佔總數的0.65%,與基準利率或市場利率掛鈎上浮的有41款,佔比僅為0.17%,另有9款產品的業績比較基準是與基金收益率掛鈎的。24770款理財產品裡,有5191款為理財(子)公司產品。其中,有4178款產品的業績基準為固定數值,佔比80.49%;有877款產品的業績基準為數值區間,佔比16.89%;有136款產品的業績基準為掛鈎型,佔比2.62%。
圖表1:理財產品業績比較基準類型分布與理財子公司產品業績比較基準類型分布
數據來源:普益標準
從統計結果來看,在《辦法》出臺以前,市場上絕大部分理財產品的業績比較基準,都是以一個固定的數值或數值區間來展示的,這類理財產品數量佔比超過99%,對於理財(子)公司來說,這一比例超過97%。而根據《辦法》中要求,理財產品的業績比較基準不得單獨或突出使用絕對數值、區間數值來展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面臨著大批量的整改。
二、業績比較基準應如何設置業績比較基準的設置,旨在投資前為客戶提供相同投資策略的參照,方便客戶做出投資決定;投資時為投資經理提供投資策略對照;投資後為分析師和投資經理提供業績評判的標尺,利於事後進行投後分析總結。因此,設置合適的業績比較基準對於評價理財產品業績來說有著重要意義。
理財產品業績比較基準的設置可以對標我國公募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設置。目前,我國公募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均為掛鈎型,其中一類掛鈎債券指數、股指、或兩類指數的混合;另一類以市場基準利率上浮一定基點為比較基準。
具體操作上,理財產品業績比較基準的設置可以參考全球投資業績標準(GIPS)委員會於2017年10月發布《業績比較基準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GIPS是被世界多國廣泛認可及採用的績效呈現標準。GIPS委員會通過《意見稿》在業績比較基準的設立與應用上作出多重限制。
首先,理財機構在設置比較基準時,需要遵從以下原則:
1)相關性:業績比較基準要能反映出理財產品的投資策略和投資目標;
2)可被量化:業績比較基準是能夠量化的指標;
3)清晰:比較基準的組成部分要清晰,並且有明確的定價;
4)具有代表性:所設基準要能代表當前的投資觀點;
5)事先設定;
6)設置機構為責任主體;
7)可投資性:尤其是對於被動管理型產品來說,所選基準的組成部分要具有可投資性,能被複製;
8)完全性:業績比較基準要能完全反映出目標理財產品所屬市場領域或行業。
其次,除了要遵從以上原則外,在設置比較基準時,還應綜合考慮以下多個方面的因素:1)投資幣種:同樣的比較基準,如果最終展示業績所使用的貨幣單位不同,可能由於匯率波動導致業績表現有較大差別;2)指數成分的集中度與數量:例如,要清楚了解一個股市綜合指數包含了多少成分股,每個成分股的權重信息等;3)投資風格;4)所屬行業;5)計算為稅前還是稅後[2];6)當基準掛鈎2個或以上指數時,需考慮混合基準權重調整的頻率及影響;7)綜合指數底層資產的流動性等。
三、業績比較基準設置限制的意義和影響對理財產品購買者的影響
由於《辦法》限制理財產品銷售機構以固定數值或區間數值的形式展示業績比較基準,理財產品業績比較基準的直觀程度將會直線降低,尤其是對於風格保守的大眾投資者來說,難以收益率為標準將眾多理財產品放在一起進行比較。此外,不少投資者還習慣於在購買產品時將理財機構展示的具體數值作為心裡的「預期收益率」,不容易接受掛鈎型比較基準呈現的波動。再加上很大一部分理財客戶接受的投資教育程度以及本身具有的專業知識水平有限,無法正確理解監管機構此次設置限制的意義和業績比較基準的設置說明,短期內投資者很可能會引起心裡上的不適應,甚至對理財產品、銷售人員等產生不信任。但從長遠來看,對業績比較基準的限制能夠為投資者提供保護使其不被誤導,同時將方便投資者從根本上了解理財產品的投資策略、風格及風險等特徵,增加投資知識與經驗,打破剛兌預期。
對理財產品宣傳機構的影響
《辦法》針對業績比較基準的整改在短期內可能會使理財機構在推廣產品時受到一定「衝擊」,這主要是因為投資者較難迅速適應新的業績比較基準規則。因此,如何把握6個月的過渡期加強對投資者的宣傳教育是理財公司需要重點關注和亟待解決的問題。此外,此次限制還能有效防止理財公司暗示「預期收益率」,規範理財公司的宣傳方式,使理財公司在投資和推廣時做到審慎盡責,督促他們保護投資者權益。
對理財業的影響
對於整個理財業來說,此次對業績比較基準設置限制的影響是深遠而巨大的。整改加強了理財產品的披露,使信息更加透明化;同時,有利於對理財公司投資及宣傳活動相關方面的監管,促進形成統一的行業規範;從理財業轉型的角度來說,此次整改鼓勵理財公司在產品設計上追求相對收益,迫使理財機構增強主動管理,深耕投研能力,推進淨值化轉型,實現平穩過渡。
註:[1]數據來源:普益標準統計資料庫。
[2] 非必要考慮因素,但稅前稅後計算結果若差別較大,理財機構需做特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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