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發展的根本保證(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主義改造)
2023-10-16 18:45:02
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時期的
人民民主統一戰線
(1956年9月—1966年5月)
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後,中國開始轉入全面大規模的社會主義建設時期,黨對社會主義建設的道路進行了艱辛探索,取得了重大成就。同時由於黨領導社會主義建設的經驗不足,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統一戰線也在探索總結中曲折發展,為克服困難和糾正失誤作出了持續努力。
隨著民主改革的完成,各少數民族地區先後進行了農業、畜牧業和城市私營工商業以及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農業地區的社會主義改造
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業地區社會主義改造,大致和漢族地區相同,大多經歷了從互助組、初級社到高級社的發展過程。
在多民族雜居地區,除建立單一民族的合作社以外,還組織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民族的農民參加的民族聯合社。在半農半牧區,也有單一民族或不同民族成員聯合組成的農牧結合社。
在處理土地和生產資料入社問題上,多數地區都注意照顧了當地少數民族的特點,如在廣西苗族聚居地區,就對家庭留下的用於為女兒置辦嫁妝的「姑娘田」予以保留,沒有入社。
因此,少數民族地區農業地區的社會主義改造進行得比較平穩、順利。
牧區畜牧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對牧區畜牧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根據不同對象採取區別對待的政策和措施。
對個體牧民,如同農村的個體農民一樣,通過互助合作,逐步實現牧業合作化。牧業生產合作社,是牧民群眾按自願互利原則,在財產私有基礎上,實行牲畜入股,由合作社統一經營的半社會主義性質的集體經濟組織。社員自留畜數量,按各地不同情況確定。
對牧主經濟的改造,採取了類似對城市資本家的贖買政策,改造形式主要是舉辦公私合營牧場,將牧主的牲畜交給牧場管理,牲畜作價定息,按比例分紅。牧主的自留畜數量可以從寬。由於各地情況不同,改造的具體辦法也有所區別。改造的形式可以由他們自由選擇,或加入國營牧場,或加入公私合營牧場,或加入牧業生產合作社,聽其自願。牲畜統一經營管理後,按雙方協商的比例分取收益。如不願加入場、社,而願將牲畜交場、社代牧,也可以允許。
1960年,烏蘭夫(右二)在內蒙古農村與合作社社員談心交流
到1956年底止,少數民族廣大農村的社會主義改造,除西藏以外都已先後完成。牧區的社會主義改造,內蒙古等一些牧區稍遲於農村完成,藏族牧區是在實行人民公社化中實現的。
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業地區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後,接著於1956年進行了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新中國成立前,少數民族地區私營工業數量少、規模小、設備簡陋、技術落後,幾乎沒有像樣的工商業。有些少數民族地區也存在著官僚資本,進行壟斷經營。新中國成立後,這些官僚資本被沒收歸全民所有,其他中小私營工商業則得到保護和發展。
少數民族地區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同全國一樣,是通過由低級到高級的國家資本主義的過渡形式,採取和平改造和贖買政策實現的。
1956年在全國各大城市掀起的資本主義工商業全行業公私合營的社會主義改造高潮影響下,除西藏以外的少數民族地區城鎮,私營工商業也全部或大部分實行了公私合營,一部分實行了合作化。
對政治上有代表性的私營工商業者還作了適當安排,如擔任各級人民代表、政協委員。少數私方人員還在地方國家機關擔任領導職務。
在少數民族地區私營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沒有從少數民族地區的實際出發,混淆了資本主義經營和個體經營的界限,混淆了資本家與小業主及小商、小販的界限,不加分別地把個體經營者即小商、小販、小業主一律作為社會主義改造的對象。至於對個體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則忽視了少數民族地區的手工業大多具有分散、靈活、多樣、適應性強的特點,也一律要求把個體工匠組織起來,建立各種手工業生產合作社或聯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