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再結婚沒戶口怎麼辦?
2023-03-30 00:26:09 1
依據《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屬於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複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的,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
參照《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三十二條 家庭戶口的戶口簿採用插頁式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戶口簿首頁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 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的,應當提交常住人口登記卡(表),可不提交集體戶口簿首頁複印件。
常住戶口遷出後未重新落戶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領取戶口簿。 戶口簿應當按照規定加蓋戶口專用章並載明登記日期。
戶口簿因塗改、汙損、殘缺不能辨認或者被撕下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補領新的戶口簿。 擴展資料: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六)當事人雙方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七)雙方自願結婚; (八)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九)當事人持有規定的有效證件和材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