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政體法律常識
2023-03-29 14:04:19
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必備知識(第一部分) 一、憲法概述 (一)憲法的本質 憲法是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係的集中表現。
所謂政治力量對比包括: 1。階級力量的強弱對比關係; 2。
階級力量強弱懸殊程度的對比關係。 (二)憲法的特徵 1。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有著最為嚴格的修改程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規定著國家的最根本、最重要問題; 2。 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系統全面地規定著公民的基本權利; 3。
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從法律的角度將民主成果定型下來。 (三)憲法的歷史發展 1。
世界憲法的歷史發展脈絡 (1)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憲法性文件並實行憲政的國家,1689年的《權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最終確立了君主立憲制的憲政體制,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也是英國憲法的組成部分。 (2)美國是世界上制定第一部成文憲法的國家,其1789年憲法在內容上確立了「三權分立與制衡」的政治體制,在形式上表現為統一的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
(3)法國1789年通過《人權宣言》,宣告了「主權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等著名原則,後根據該文件,制定出1791年憲法,這是歐洲大陸的第一部成文憲法。 2。
中國憲法的歷史發展脈絡 (1)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在當時起臨時憲法的作用; (2)1954年憲法是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憲法; (3)現行憲法是1982年憲法,該憲法頒布以來分別於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進行過四次修訂,分別作出重要變動。 二、國家基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專政制度 1。
我國的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制度; 2。人民民主專政的實質是無產階級專政; 3。
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主要特色是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和愛國統一戰線; 4。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二)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 1。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
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2。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3。
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非公有制經濟包括勞動者個體經濟、私營經濟、「三資」企業等。
4。我國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1。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2。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包括:(1)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2)人民在民主基礎上選派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3)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4)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負責。 (四)選舉制度 1。
選舉的保障 (1)物質保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2)法律保障:通過選舉法及其他有關選舉的法律文件規定了我國選舉的原則、組織、程序和方法以及對破壞選舉行為的制裁,使我國選舉制度得以法律化、條文化。 2。
選舉的民主程序 (1)選舉組織 主持選舉工作的組織有兩類:一是在實行間接選舉的地方,如全國人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會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二是在實行直接選舉的地方,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 (2)劃分選區和選民登記 根據選舉法規定。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分配到各選區,按選區進行選舉。 凡年滿18周歲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均應列入選民名單,對於因患有精神病者不能行使選舉權的公民,經確認後不列入選民名單。
(3)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
選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不限於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 (4)投票選舉 直接選舉人大代表時,選民應當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身份證或選民證領取選票。
選舉人對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五)國家結構形式 1。
國家結構形式分為單一制和複合制兩類,單一制是指若干普通地方或自治地方組成主權國家的結構形式,複合制是指由兩個以上的成員國聯合組成聯盟國家或國家聯盟的結構形式,分為邦聯和聯邦兩種形式。 2。
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是單一制。 3。
我國在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4。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