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醫保怎麼用?
2023-03-29 05:16:34
城鎮居民醫保是在發生住院診療或門診特需診療時可以用來報銷的,且只有參保人員個人才可以使用,根據所述如果該疾病需要住院治療,是可以憑城鎮居民醫保辦理入院報銷的。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第二十五條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先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參保居民個人按比例承擔。
居民醫保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照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劃分為:一類定點醫療機構300元;二類定點醫療機構600元;三類定點醫療機構900元。
參保居民在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按照以下比例承擔:
一類定點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承擔40%;
二類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55%,個人承擔45%;
三類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承擔50%;
居民醫保的保險年度按自然年度計算,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統籌基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5000元(包括住院和門診規定病種費用)。
擴展資料:
《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居民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治療的;
(二)自殺、自殘的(精神病除外);
(三)鬥毆、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致傷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由他方承擔醫療費賠償責任部分的;
(五)屬於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或生育保險支付範圍的;
(六)按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