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智慧財產權小故事
2023-03-29 03:37:49
【案由:侵犯署名權】
杜某為農貿市場承建牌坊,請詹某按其提供的藍本在牌坊上繪製包括以八仙過海、桃園結義、千裡走單騎為主題的彩繪圖以及一幅風景畫作為牌坊的主體圖。主體圖繪製完成後,杜某擅自在「八仙過海」圖上署名,標明杜某為彩繪製作人,並經當地電視臺作了報導造成一定影響。詹某因此以杜某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
【處理]】
一審法院判決責令杜某將牌坊「八仙過海」主題圖上標明杜某為彩繪製作人的字樣除去,並賠償詹某損失1000元。杜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詹某雖然對受杜某之託臨摹他人的「八仙過海」圖沒有著作權,但杜某擅自在他人製作的的繪畫上署名構成侵權,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故維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的關鍵就在於對臨摹行為的態度。依照現行《著作權法》第52條,臨摹屬於複製行為的一種。但現實中有學者認為臨摹中包含著創作行為。有人將臨摹劃分為兩種,即「複製」型臨摹和「製作」型臨摹。對於複製型臨摹品,臨摹人不享有著作權;而對於「具有創作意義的『製作』,體現臨摹人的藝術表現九遠非簡單的複製,是臨摹人依其創作技能和技巧製成的新作品,臨摹人應當享有相對獨立的著作權」
智慧財產權,也稱其為「知識財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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