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務員常識大全
2023-03-28 21:36:39 2
1.公共基礎
2.行政能力測試
3.申論
一般地說,考試是指通過口試、筆試或現場作業等方式來測量的評價一個人的知識、能力品德、性格等方面狀況的一種手段和方法。因其具有科學性、客觀性、公平性、與靈活性等優點,能夠從不同角度對應試者的素質進行比較鑑別,進而客觀地評價出應試者的優劣,從而在社會上得到極為廣泛的運用。公務員的錄用考試便是其中一種形式。它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採用公開競爭性的考試方法,從公務員系統之外的人員中擇優選拔擔任主任科員及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的手段和方法它一般通過試卷、詢問、實際操作檢驗、心理測驗等方式來測量和評定報考公務員的知識、能力、專業技術水平、性格及品德狀況等是否符合國家行政機關某些職位的要求。然後得出一個綜合評價的結果,並以此為依據來決定是否予以錄用。
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務員錄用考試,是國家行政機關選拔錄用公務員的一種特定的人才甄別方式。
(二)公務員的錄用考試一律公開進行。凡符合報考條件的公民均可報名,不受任何其它因素的限制,而且有關報考條件、對象、範圍、考試時間、地點、成績及錄用情況等都公諸於眾。
(三)公務員的錄用考試嚴格依照有關的法律和法規組織實施。錄用考試的基本原則、資格條件、程序和方法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以確保考試錄用的科學性、嚴肅性公平性、客觀性及規範性。
(四)考試是國家行政機關選拔錄用初級公務員的必經程序和環節.只有考試合格且成績優秀,方可錄用。
就其實質來說,公務員錄用考試是一種職業資格考試。它不僅是作為一種選拔人才的方式而存在,更重要的是它本身就是我國公務員制度的主要內容之一,是立足於我國的現實條件,同時又廣泛借鑑和吸收其它國家在這方面的優秀成果。
因而,我國公務員錄用考試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徵:
(一)法制性
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有法可依主要是我國有關法律和法規對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表現為錄用考試的基本原則、資格條件程序、考試辦法及考試類型、主考機關、甚至命題、監督及閱卷工作等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它們共同構成了一個有關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完備的法律體系,並且指導著錄用考試的進行。有法必依則是要求錄用考試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進行實施,以確保整個錄用考試過程符合公正,客觀,競爭等要求。
(二)實用性
公務員錄用考試依據國家行政機關空缺職位的要求統一進行,嚴格遵循"因事擇人","為用而考"的原則,從行政機關的工作的實際需出發來擇取人才,充分保證人才的"適材適用"。
(三)特定性
主要是指公務員錄用考試的主體和客體是特寫的。我國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的錄用考試由國家人事部門具體負責,某些工作也可以由國家人事部門委託用人部門實施。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錄用考試則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具體負責。客體的特定性則是指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對象是特定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四)公開性
我國法律規定公務員錄用考試一般以公開方式進行。凡符合報考條件的公民均可報考,不受阻撓和歧視。而且報考條件、對象程序、時間和地點、考試成績及錄用等事物都應公布於眾,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檢查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