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照片上色情卡片 事情真相背後誰在搞鬼?
2023-03-26 17:09:03 1
女子照片上色情卡,在很多的小旅館小賓館門口我們都能看到很多的色情小卡片,上面都有一張比較露骨的女子照片還有聯繫電話,這已經成為各大住宿的「標配」,嵐山區的小李姑娘就因為這色情卡片「火起來」了,自己的照片被印到色情卡片上還有個人信息,這背後又是誰搞的鬼呢?讓我們一起去看看吧。
女子照片上色情卡:
(網絡配圖)
最近,嵐山區黃墩鎮的小李姑娘莫名其妙地在當地「火」起來了,但並不是什麼好事。一時間,小李竟成了「名人」!原因是小李的個人信息竟然被印成了色情卡片!這下小李可真的火了。
5月31日,小李拿著一張在自家門口撿到的卡片到黃墩派出所報案,稱其被人誹謗。「一張小小卡片怎麼能和『誹謗』扯上關係?」民警從小李手中接過卡片仔細一看,卡片正反兩面的女孩照片都是小李本人!更重要的是卡片上印有一段「為廣大男性朋友的需求:不影響家庭生活,服務聯繫詳談」的字樣,讓人一下子就把卡片和「色情」二字聯繫在一起。
(網絡配圖)
小李對民警說:「卡片上的手機號、微信號、陌陌號都是我的。一開始,還蒙在鼓裡,出門時總有人對自己指指點點,而且還時常會接到一些陌生男子打來的電話」。小李不堪其擾,甚至到了瀕臨崩潰的邊緣。說來也巧,一個偶然的機會,小李在自家屋後牆根下撿到了一張卡片,不看不要緊,看完卡片後的小李姑娘可真的火了。
警方找到三十多張小卡片:
(網絡配圖)
根據小李的敘述,民警立即對警情進行分析,隨後來到小李家,對案件現場勘查及周邊調查走訪隨即展開。小李家所在的村地處偏僻,對於警察的到來,很多村民都來看熱鬧。民警以小李家為中心向四周進行排查。很快,民警在街口小巷、雜草叢中零星發現了之前小李提供給警方的卡片。民警向現場的村民了解情況時,有個村民看了卡片後反映:四、五天前,在村裡就看到這個卡片了,汽車站附近也有。得到這一重要線索,民警立即趕往黃墩汽車站。在汽車站男衛生間裡及其他不顯眼的地方,民警又相繼找到了一模一樣的卡片,總共有三十多張。
警方兵分兩路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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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案發時間不確定,小李家又處在偏僻的山村,想完全依靠「天網」破案恐怕行不通。還得要從案件當事人身上尋找突破口。辦案民警立刻兵分兩路,一路民警調取案發前後黃墩汽車站內部及周邊的所有視頻監控;另一路民警則從小李姑娘的交際圈入手,展開調查。在與小李姑娘的交談中,民警特意提到卡片上小李本人照片的相關信息,小李思忖片刻,恍然大悟,「卡片上的照片,是去年夏天我前男友莊某用他的手機給我拍的」。
經民警仔細了解,小李姑娘是在日照打工時認識的莊某,不久兩人確定了戀愛關係,後來因為性格不合兩人分手了。但莊某還時常打電話騷擾,小李均拒接,不予理睬。「難道他就是毀人聲譽的』黑手『?」辦案民警似乎看到了一絲曙光。但轉念一想:證據呢?何以證明莊某就是「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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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辦案民警苦思冥想時,調取視頻監控的民警傳來一個振奮人心的消息:在對黃墩汽車站內部及周邊16個監控攝像頭、100餘小時的視頻影像進行仔細分析,成功鎖定了兩名男子很有可能就是該案的嫌疑人!辦案民警立即將視頻中可疑男子的影像與小李姑娘前男友莊某的照片進行比對,同時在小李的指認下,確定視頻中的兩名可疑男子中其中一名就是莊某!
6月2日,辦案民警將違法嫌疑人莊某傳喚到公安機關,在大量證據面前,莊某向公安機關交代了將小李姑娘的個人信息印製成色情卡片,並夥同朋友田某在公共場所散播的違法事實。
事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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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莊某供述,在與小李姑娘交往期間,先後為小李購買手機、首飾等物品。兩人分手後,曾多次向小李索要,小李不但不歸還,還拒接電話,於是懷恨在心,想著用什麼辦法來懲治一下小李。想到自己手機裡存有小李的照片,於是就在自己的電腦上,將小李的個人信息製作成色情卡片。隨後,莊某找朋友田某幫忙,將電子版色情卡片列印複製若干份。
一切準備停當後,莊某和田某從日照趕往黃墩鎮,先是在汽車站附近,四處散播印有小李個人信息的色情卡片,之後趁天黑來到小李家所在的村子,在夜色的掩護下,肆無忌憚地拋撒手裡的卡片。
辦案民警乘勝出擊,將幫朋友「兩脅插刀」的田某抓獲歸案。6月3日,經市公安局嵐山分局批准,分別給予莊某、田某行政拘留10日、7日的處罰。
拓展:傳播淫穢物品罪行為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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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播放行為,一般是指對音像型淫穢物品的傳播。由於本條第二款將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的行為獨立成罪,因而這裡所指的「播放」限於非組織性的播放行為。
2.出借行為,即指出租人轉移淫穢物品的佔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時期內使用該淫穢物品的行為。必須是不以牟利為目的,行為人也不具有獲取對價的目的。
3.運輸行為,即指用交通工具將淫穢物品從一個地方運輸到另一個地方。
4.攜帶行為,即指行為人隨身帶有一定數量的淫穢物品。如果行為人攜帶淫穢物品是為自用的,則不能認為是犯罪。
5.展覽行為,即陳列以供他觀看。展覽是一種靜態的展示,行為人將淫穢物品較為固定地置於一定的空間內,招攬或引誘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數人前來觀看。
6.發表行為,即公之於眾,公之於不特定的多數人。
7.郵寄行為,指通過郵電部門傳遞淫穢物品,如利用信件夾帶等。
8.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的傳播行為,《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方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網際網路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淫穢的信息。如果行為人有這種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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