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金融小知識
2023-03-26 14:40:19
洗錢 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隱瞞或掩飾起來,並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和過程。
洗錢不僅損害了金融體系的安全和信譽,而且對於正常的經濟秩序、社會風氣具有極大的破壞作用。 中國內地洗錢活動日益增多,數額不斷上漲,權威分析最近三年中國資本外逃達530億美元。
每年通過地下錢莊「洗」出去的黑錢至少高達2000億元人民幣,相當於國內 生產總值的2%,幾乎相當於225億美元的全年對外貿易順差。 反洗錢對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維護社會公正和市場競爭,打擊腐敗等經濟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洗錢是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不僅破壞經濟活動的公平公正原則,破壞市場經濟有序競爭,損害金融機構的聲譽和正常運行,威脅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而且洗錢活動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貪汙腐敗和偷稅漏稅等嚴重刑事犯罪相聯繫,已對一個國家的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經濟安全以及國際政治經濟體系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911」事件之後,國際社會更加深了對洗錢犯罪危害的認識,並把打擊資助恐怖活動也納入到打擊洗錢犯罪的總體框架之中。
針對目前國內國際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活動所面臨形勢,中國政府在2003加大了反洗錢的工作力度。人民銀行也從組織機構和制度建設以及加強監管方面加強反洗錢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6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一條 為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機構從事洗錢活動,維護金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第四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
第五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洩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中資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依法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部門的工作。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 統一監管、協調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 (二) 研究和制定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戰略、規劃和政策,制定反洗錢工作制度,制定大額和可疑人民幣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四)研究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與對策; (五)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指導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反洗錢監管職責。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下屬分支機構執行本規定和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應當制定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第十條 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
金融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帳戶或假名帳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存款帳戶、辦理結算的,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帳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對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存款帳戶。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為單位客戶辦理開戶、存款、結算等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