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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組部對試用期公務員的規定(中組部被開除團籍的)

2023-05-27 22:43:34 2

青春瀘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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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組織部發布了關於公務員錄用考察、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公開遴選、初任培訓、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等辦法。

其中第九條規定,被開除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籍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全文如下,一起來看。

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21年9月17日發布)

第一條為規範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嚴把公務員隊伍入口關,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公務員的考察工作。

第三條公務員錄用考察堅持黨管幹部原則,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人崗相適、人事相宜。考察情況應當全面、客觀、真實、準確。考察情況作為擇優確定擬錄用人員的主要依據。

第四條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省級(含副省級)以上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本機關及直屬機構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市(地)級以下招錄機關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組織實施,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考察人選所在單位(學校)以及相關單位應當配合考察工作,客觀、真實提供有關情況。

考察人選所在單位(學校)或者相關單位黨組織、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就考察人選政治素質、廉潔自律、道德品行等情況提出意見。

第六條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等確定考察人選。

省級(含副省級)以上招錄機關可以差額確定考察人選。市(地)級以下招錄機關一般等額確定考察人選,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差額確定考察人選。差額考察人數與計劃錄用人數的比例一般不高於2:1。

第七條考察時,應當全面了解考察人選的德、能、勤、績、廉,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主要考察下列內容:

(一)政治素質。注重了解政治理論學習情況,深入了解政治信仰、政治立場、政治意識和政治表現等情況,重點考察是否符合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等政治要求。

(二)道德品行。注重了解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到忠誠老實、公道正派,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情況,關注學習、工作時間之外的表現情況。

(三)能力素質。注重了解學習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組織協調能力以及履行招考職位職責需要的其他能力,加強對專業素養的考察,注意了解專業知識、專業能力、專業作風、專業精神等情況。

(四)心理素質。注重了解意志品質、內在動力、自我認知、情緒管理等情況,重點了解承受較大壓力、遇到困難挫折時的精神狀態和應對能力。

(五)學習和工作表現。注重了解學習態度、學習成績、工作作風、工作實績等情況,以及在學習和工作中表現出的素質潛能、模範作用、責任心、服務意識、團結協作精神等。

(六)遵紀守法。注重了解遵守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依法依規辦事等情況。

(七)廉潔自律。注重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保持高尚情操、健康情趣等情況。

考察時,注意核實考察人選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是否符合報考資格條件,是否具有應當迴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狀況,以及與招考職位的匹配度等情況。

第八條對於下列人員,除了考察第七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注意考察與之相應的有關情況:

(一)對於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一般應當深入到項目組織單位和服務單位,了解在基層的工作表現和幹部群眾的認可程度以及考核等情況。

(二)對於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一般應當到就讀的高校和服役部隊深入了解學習和服役期間的表現情況。

(三)對於具有國(境)外學習或者工作經歷的人員,可以通過適當方式或者委託相關部門協助了解在國(境)外的學習、工作、社會交往等情況。

(四)對於報考機要、國家安全等涉密職位的人員,一般應當考察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係的有關情況。

(五)對於報考要求具有基層工作經歷職位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甄別、準確認定其基層工作經歷情況。

第九條考察人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一)有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所列情形的;

(二)有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所列行為的;

(三)不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職位有關要求的;

(四)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

(五)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六)被開除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籍的;

(七)被機關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辭退未滿5年的;

(八)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被認定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十)政治素質、道德品行、社會責任感、為民服務意識和社會信用情況較差,以及其他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

第十條對考察人選應當進行實地考察,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以函調、委託考察等形式代替。

根據實際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考察工作可以適當前置。

第十一條考察應當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2人以上組成,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的人員和熟悉招考職位情況的人員共同組成。

考察組應當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緻,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對形成的考察材料負責。考察組成員與考察人選之間有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親屬關係和第七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告並迴避。

考察前,應當對考察組成員進行培訓,提供考察人選的有關情況,明確考察內容、考察程序、工作要求和工作紀律等。

第十二條考察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同考察人選所在單位(學校)或者相關單位溝通,確定考察的時間安排、步驟和有關要求等。

(二)根據考察人選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發布考察公告。

(三)採取個別談話、審核人事檔案(學籍檔案)、查詢社會信用記錄等方法,根據需要也可以進行民主測評、家訪、見習考察、延伸考察等,廣泛深入地了解考察人選情況。

(四)聽取考察人選所在單位(學校)或者相關單位黨組織、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意見。

(五)同考察人選面談,進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價值取向、見識見解、適應能力、性格特點、身體狀況、心理素質等方面情況,以及缺點和不足,印證相關評價意見,了解個人有關事項,核實有關情況。

(六)綜合分析考察情況,注重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根據一貫表現,全面、客觀、公正地對考察人選作出評價,撰寫考察材料。考察材料由考察組全體成員籤名,所附證明材料應當註明出處,並由相關證明人籤名或者加蓋公章。

第十三條考察工作應當在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完成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一般不得超過90日;情況複雜的,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再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

(一)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涉嫌違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三)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尚未調查清楚的;

(四)人事檔案(學籍檔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尚未核准的;

(五)人事檔案(學籍檔案)中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其他需要延長考察期限的情形。

到規定的完成期限(含延長期限)時,有關審查調查或者司法程序仍未終結的,一般應當終止錄用程序。

第十四條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等,集體研究確定擬錄用人員。

擬錄用結果應當及時通知考察人選。考察人選有異議的,應當及時覆核相關情況,並作出覆核結論。

第十五條考察人選達不到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條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職位要求時,是否遞補考察人選、具體遞補原則和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實行考察工作責任制。因失察失責造成不良後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組織實施機關、工作人員和考察人選以及考察人選所在單位(學校)相關人員等在考察工作中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考察工作接受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信訪、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等,並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處理。

第十八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錄用考察,參照本辦法執行。

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對有關招錄機關錄用考察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200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 2016年9月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修訂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部務會會議修訂 202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公務員錄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嚴把公務員隊伍入口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務員錄用中報考者和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三條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範、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考試機構以及其他相關單位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 報考者違規違紀行為處理

第五條報考者提交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的,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認定其報名無效,終止其錄用程序;有惡意註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變造有關材料騙取報考資格等行為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並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六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所涉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經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參加考試時未按規定時間入場、離場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擅自離開座位、出入考場的;

(四)未按規定填寫(填塗)、錄入本人或者考試相關信息,以及在規定以外的位置標註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故意損壞本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情節較輕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七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他人答題信息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題信息的;

(二)查看、偷聽違規帶入考場與考試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的;

(三)使用禁止攜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攜帶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範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用於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簡稱作弊器材)的;

(五)搶奪、故意損壞他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六)違反規定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帶出考場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八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準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試信息系統或者非法獲取、刪除、修改、增加系統數據的;

(六)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九條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錄用程序終止。作答內容雷同的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報考者有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以及其他妨礙體檢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情節較輕的,負責組織體檢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終止其錄用程序;有交換、替換檢驗樣本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行為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有串通作弊、讓他人頂替體檢等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行為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一條報考者在考察、體能測評、心理素質測評等環節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以及其他妨礙相關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情節較輕的,負責組織實施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終止其錄用程序;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二條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公務員錄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錄用程序;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通過搞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謀取考試資格、錄用機會、經濟利益以及其他不當利益的;

(五)購買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擾亂公務員錄用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十三條報考者在公務員錄用中有違規違紀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報考者為國家公職人員的,應當將其違規違紀行為和處理結果通報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取消錄用並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後查明有本辦法所列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第十五條報考者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記入公務員錄用誠信檔案庫,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

第三章 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處理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和程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臺、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發生洩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影響公平、公正行為的。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洩露試題和其他錄用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錄用工作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影響錄用工作正常進行的;

(五)其他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行為。

第四章 違規違紀行為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報考者的違規違紀行為被當場發現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並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規違紀事實和現場處置情況,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籤字,報送負責組織有關工作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

第十九條對報考者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報考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以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報考者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對報考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

第二十條對報考者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製作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決定書,採取直接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公告等方式送達。

對給予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或者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處理的報考者,限制報考的日期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報考者對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對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由相關單位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辦理。

工作人員對違規違紀行為處理不服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覆核或者提出申訴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報考者和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有幹擾公務員錄用秩序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錄用中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

(2013年1月24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修訂 2021年9月17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優化領導機關公務員隊伍結構,建立健全來自基層的公務員培養選拔機制,規範公務員公開遴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轉任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開遴選,是指市(地)級以上機關從下級機關公開擇優選拔任用內設機構公務員。

公開遴選是公務員轉任方式之一,應當突出工作需要,保持適度規模。

公開遴選中涉及領導職務和職級升降、領導職務和職級互相轉任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公開遴選堅持黨管幹部原則,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堅持公道正派、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堅持依法依規辦事。

第四條公開遴選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公開遴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考察;

(五)決定與任職。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第六條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開遴選工作的綜合管理。公開遴選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公開遴選有關工作。

公開遴選有關專業性、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可以授權或者委託考試機構以及其他專業機構承擔。

第七條省級機關和市(地)級機關公開遴選,原則上面向本轄區內下級機關(含相應層級中央機關直屬機構)公務員進行。因服務保障國家重大戰略決策部署等需要面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進行的,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事先與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溝通。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公開遴選工作進行統籌,合理確定時間和頻次,一般應當集中開展。

第二章 申報計劃與發布公告

第八條公開遴選機關在進行公務員隊伍結構和職位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公開遴選職位及其資格條件,擬定公開遴選計劃,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組織公開遴選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實施方案。

第十條公開遴選應當面向社會發布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開遴選機關、職位、名額、職位簡介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公開遴選範圍、程序、方式和相關要求;

(三)報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公開遴選可由公務員本人申請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組織審核同意後報名,也可徵得本人同意後由組織推薦報名。

公務員所在機關黨委(黨組)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把關責任,充分考慮人選的政治素質、專業素養、工作實績和一貫表現,對不符合報名資格條件的,不得同意或者推薦報名。

第十二條報名參加公開遴選的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政治素質過硬,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實績突出,群眾公認;

(三)一般應當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四)一般應當在本級機關工作2年以上,年度考核沒有基本稱職以下等次;

(五)具有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職經歷;

(六)報名參加中央機關、省級機關公開遴選的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報名參加市(地)級機關公開遴選的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八)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三)、(四)、(六)項所列條件,根據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調整。

報考行政機關中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職位的,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開遴選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名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

(一)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二)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關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五)按照有關規定,到鄉鎮機關、艱苦邊遠地區以及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最低服務年限或者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六)尚在試用期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未滿1年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報名人員不得報考任職後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第十五條報名人員應當向公開遴選機關提交報名需要的相關材料,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公開遴選機關按照職位資格條件對報名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確定報名人員是否具有報名資格。資格審查貫穿公開遴選全過程。

第四章 考 試

第十六條考試一般採取筆試和面試等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不同職位類別、不同層級機關公務員應當具備的能力素質分別設置,重點測查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十七條面試人選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

第十八條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其中公開遴選機關以外的考官應當佔一定比例。面試考官應當公道正派,熟悉公開遴選職位相關業務,具有幹部測評相關經驗。

第十九條公開遴選機關根據職位需要,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對報名人員進行職位業務水平測試、心理素質測評、體能測評等。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條公開遴選採取差額考察的辦法,考察人數與計劃遴選人數的比例一般不高於2:1。考察對象根據考試成績等確定。

第二十一條公開遴選機關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以及職位匹配度等進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標準,深入考察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況,重點考察政治理論學習情況、制度執行力、履職能力、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並據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

第二十二條考察可以採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實地走訪、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根據需要還可進行專項調查、延伸考察等,充分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並審核幹部人事檔案、查詢社會信用記錄,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進行核查。考察對象需要報告或者查核個人有關事項、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對在基層一線窗口單位工作的考察對象,注重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公開遴選機關派出2名以上人員組成考察組。考察組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的人員和熟悉公開遴選職位情況的人員共同組成。

第二十四條考察對象所在機關應當配合考察組工作,客觀、真實反映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公開遴選機關根據職位需要,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對報名人員進行體檢。

第六章 決定與任職

第二十六條公開遴選機關根據考察情況和職位要求,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擬任職人員。

第二十七條對擬任職人員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任用的,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取消公開遴選資格,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機關組織(人事)部門。

第二十八條對擬任職人員可以設置試用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內,擬任職人員在原工作單位的人事工資關係、待遇不變。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調動和任職手續;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單位工作,相關情況報送公務員主管部門。

對擬任職人員未設置試用期的,在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調動和任職手續。

擬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試用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公開遴選工作人員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的編制限額、職數和職位要求進行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和程序進行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臺、變更公開遴選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公開遴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發生洩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影響公平、公正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公開遴選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洩露試題和其他公開遴選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參加遴選人員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影響公開遴選工作正常進行的;

(五)違反公開遴選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公開遴選紀律的報名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公開遴選工作接受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公開遴選機關、考試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申訴,並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公開遴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務員初任培訓辦法(試行)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21年9月17日發布)

第一條為提高公務員初任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加強源頭培養和戰略培養,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公務員培訓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初任培訓。

初任培訓一般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新錄用公務員所在機關應當嚴格落實初任培訓任務,做到應訓盡訓。專業性較強、新錄用公務員較多的機關,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按照統一要求自行組織初任培訓,培訓情況應當及時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垂直管理部門、雙重管理單位的公務員初任培訓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條初任培訓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突出政治標準和政治訓練,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思想政治素質和依法依規、按程序辦事等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教育引導新錄用公務員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初心使命,加強黨性修養、築牢信仰之基,加強政德修養、打牢從政之基,嚴守紀律規矩、夯實廉政之基,健全基本知識體系、強化能力之基,走好公務員職業生涯第一步。

第四條初任培訓應當把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主課、必修課,重點加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政治機關意識,理想信念宗旨,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憲法和法律,黨章黨規黨紀和黨風廉政建設,中國特色公務員制度,機關工作理念方法,國家安全和保密知識等培訓。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完善公務員初任培訓內容。

第五條初任培訓一般採取集中脫產培訓的方式,主要採取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舉辦初任培訓班和公務員所在機關結合實際開展入職培訓的形式進行。根據需要可以採取線上培訓和線下培訓相結合等方式進行。

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一般不少於12天或者90學時。

第六條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舉辦的初任培訓班舉行開班式,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集體憲法宣誓。宣誓場所、宣誓儀式和宣誓誓詞參照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有關規定執行。監誓人一般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同志擔任。

(二)優秀公務員作事跡報告或者經驗介紹。

(三)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同志作開班動員。

第七條新錄用公務員所在機關開展的入職培訓是公務員初任培訓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按照新錄用公務員類別、崗位和所在機關層級完善培訓內容,重點加強有關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所在機關職能職責和歷史沿革、相關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應急管理、辦文辦會辦事程序、規章制度、優良傳統作風,公務員職業道德,心理健康知識等培訓。

入職培訓可採取脫產培訓、崗位實習等方式進行,根據需要可組織開展軍訓。新錄用公務員較少的機關,可按照性質類似或者業務相近原則,與有關機關聯合開展入職培訓。縣、鄉機關新錄用公務員的入職培訓,可由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第八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新錄用公務員所在機關對初任培訓應當堅持從嚴管理,嚴肅培訓紀律,切實改進學風。

有關培訓機構應當嚴格教師和學員管理,加強授課內容審查把關,確保授課內容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正確;落實中央組織部印發的《幹部教育培訓學員管理規定》,執行學員考勤等制度。授課教師必須對黨忠誠、政治堅定,嚴守紀律、嚴謹治學,不得傳播違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中央決定的錯誤觀點。學員應當端正學習態度,認真參加培訓,嚴格遵守學習培訓、安全保密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第九條新錄用公務員所在機關或者有關培訓機構應當採取開展培訓內容測試、審核學員培訓總結等形式,綜合考慮學員考勤和遵守紀律情況,對學員參加初任培訓的表現和成效進行考核評價。

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舉辦的初任培訓班結束後,學員表現情況、考核評價結果由有關培訓機構及時反饋學員所在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的情況作為試用期滿考核的內容。沒有參加初任培訓或者初任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不能任職定級。

完善初任培訓登記制度,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時由所在機關組織填寫《公務員初任培訓考核表》(見附件)並存入幹部人事檔案。

第十條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舉辦的初任培訓班一般委託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等組織實施,統籌用好幹部黨性教育基地、黨員教育基地、公務員實踐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優質培訓資源。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新錄用公務員所在機關和有關培訓機構應當採取措施提高初任培訓師資水平,組織政策理論水平高、機關工作經驗豐富的領導幹部、公務員先進典型和業務骨幹上講臺;完善初任培訓課程體系,組織開發培訓課程,及時更新課程內容;組織學好用好公務員初任培訓全國統編教材。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組織編寫體現本行業本系統本地區特點的培訓資料。

公務員初任培訓所需經費按規定列入財政預算。各地區各部門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編制公務員初任培訓經費預算,嚴格落實培訓經費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有關培訓機構組織開展初任培訓質量評估,評估結果及時反饋公務員主管部門。

公務員主管部門適時採取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實地走訪或者第三方評估等形式,對新錄用公務員素質能力、履職情況進行跟蹤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完善初任培訓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初任培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辦法(試行)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21年9月17日發布)

第一條為增強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規範性,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專業化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公安、司法行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海關、稅務、市場監管等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進行的培訓。

第三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分類分級、實戰實用,堅持嚴格管理、精準高效。

第四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要適應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需要,按照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要求,以建設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隊伍為目標,教育引導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初心使命,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提高行政執法能力水平和行政執法效能。

第五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的宏觀指導。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研究制定本行業本系統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能力素質標準、執法行為規範、培訓辦法和規劃、培訓結果考核和運用制度等,指導本行業本系統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工作,建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標準化制度化培訓機制,開展示範培訓。

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培訓的要求,推進本地區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工作。

地方有關部門、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所在機關分別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本行業、本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工作。

第六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內容應當注重增強時代性、針對性和實用性,重點抓好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廉政警示教育等培訓。

思想政治素質培訓應當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中心內容,突出法治思想、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理想信念宗旨,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等教育。

業務工作能力培訓應當包括掌握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專業知識,嚴格遵守執法程序,培養法律邏輯和法治思維,提升法律政策運用能力、防控風險能力、應急處突能力、群眾工作能力、科技應用能力、輿論引導能力和有關執法技能,強化心理和體能素質等內容。根據綜合執法需要,做到幹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

職業道德水準培訓應當包括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遵守執法行為準則,責任意識、擔當精神、鬥爭精神等內容。

廉政警示教育培訓應當包括廉潔自律、執法紀律規矩、執法監督,執法不規範、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為、亂作為典型案例等內容。

第七條加強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工作統籌,嚴格落實公務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在職培訓有關規定,做好與行政執法資格培訓的銜接。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初任培訓重在夯實基礎,應當適應新身份、新崗位的要求,突出政治訓練和行政執法基本知識、常用技能培訓。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任職培訓重在提高站位,應當適應抓執法工作、帶執法隊伍的要求,突出政治能力、領導能力、決策能力、執行能力、依法辦事能力、現場控制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訓練。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專門業務培訓重在規範履職,應當適應專業化、專門化、精細化要求,嚴格按照行業標準,突出專業知識、專業能力、專業精神、專業作風訓練。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職培訓重在及時跟進,應當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突出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新規定、新知識、新技能訓練。

第八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以脫產培訓、崗位實訓為主,採取集中輪訓、專題培訓、在線學習等方式,充分發揮網絡培訓優勢,鼓勵在職自學。根據多部門聯合執法需要可開展聯合培訓。

突出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特色,實行教、學、練、戰一體化培訓模式,開展大練兵、大比武、大競賽,靈活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方法,強化案例教學、現場教學和崗位練兵,增強培訓的吸引力、感染力和有效性。

第九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應當堅持從嚴管理,嚴肅政治紀律、課堂紀律、保密紀律、廉潔紀律等,嚴格過程管理和學員管理,加強風險防範,確保培訓安全。

第十條開展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考核,可以採取學分制、筆試、答辯、模擬操作等方式,重點考核實際執法能力。

培訓考核結果作為上崗、任職、晉升等的依據之一,由所在機關按有關規定記錄並存入幹部人事檔案。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加強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相關培訓機構(基地)、師資隊伍、課程體系、教材體系建設,提高標準化水平。

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負責建立並動態調整本行業本系統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機構(基地)名單,指導加強行政執法教學特色基地建設,指導培訓機構(基地)緊扣主責主業,突出行業特色,深化教學改革,加強規範管理,強化場所、設施、裝備、器材等支撐保障,優化考核評估,提高培訓質量。

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有關培訓機構(基地)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師資隊伍建設,注重選聘政治素質高、法治觀念強、法治素養深厚、執法經驗豐富、授課效果好的教師教官、領導幹部、專家學者、先進模範、業務骨幹充實師資隊伍;根據需要組織開發特色培訓課程,完善培訓課程體系,及時更新課程內容,建立並及時更新本行業本系統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知應會法律法規和專業技能清單,統籌建好用好網絡學習平臺;加強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教材體系建設,組織編寫不同科目培訓大綱。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所需經費按規定列入財政預算。各級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編制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經費預算,嚴格落實培訓經費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定期對本行業本系統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工作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及時反饋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為改進完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培訓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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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丨共產黨員網

編 輯丨莫小燕

校 對丨賀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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