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嚴相濟上下句(寬嚴相濟一詞的由來與發展)
2023-10-17 07:27:23 2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誌
寬嚴相濟通常被作為一個法律詞彙使用,對「寬」「嚴」和「相濟」的解釋,應當結合法律與政策的特徵進行並行解讀。寬,不僅包含寬容、寬宥的意思,而且還可以被進一步解釋為包含減輕、放寬的意思,在司法活動中,是非犯罪化、非刑罰化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從寬處理的情節。寬嚴相濟中「嚴」的主要意思是嚴格、嚴厲。嚴格表現為法律的嚴格——該定罪的就定罪,該判刑的就判刑;嚴厲則表現為判處刑罰時,該重則重。總而言之,「嚴」是司法活動中的犯罪化與刑罰化。與「寬」「嚴」相比,「濟」更關鍵。「濟」往往被理解為協調、結合,寬嚴相濟強調的主體精神是:對待違法犯罪行為,寬與嚴不是對立的,而是相互結合、尋求平衡的,要力求做到嚴中有寬、寬以濟嚴,寬中有嚴、嚴以濟寬。
寬嚴相濟並不是一件舶來品,它在我國的發展可以追溯到上古時期。《尚書·呂刑》中記載了「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的思想。春秋時期,《左傳》中記載了「寬猛相濟」的施政政策。當時,鄭國政治家子產提出「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鮮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則多死焉,故寬難」。孔子對此作出高度讚揚,稱其「善哉!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雖然寬猛相濟與寬嚴相濟在表述上略有不同,但二者尋求平衡與結合的內核是一致的。此後晉、唐、明、清等朝代,也不乏體現寬嚴相濟精神的刑事政策或刑事法規。
進入現代社會,我國先後發展出了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以及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是在新中國成立之初,為應對國內反革命勢力、維護新生政權的穩定而提出的。1950年6月毛澤東同志在黨的七屆三中全會報告中指出:「必須堅決地肅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務、惡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在這個問題上,必須實行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即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的政策,不可偏廢。」
經過數年發展,國內的主要矛盾逐漸從敵我矛盾轉變為人民內部矛盾,打擊反革命勢力的需求也轉變為應對普通犯罪分子的需求。相應地,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就取代了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1956年9月,黨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政治報告指出:「我們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貫地實行懲辦和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凡是坦白的、悔過的、立功的,一律給以寬大的處置。」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內涵更為寬廣,不僅針對反革命分子,也適用於一切犯罪分子,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刑事政策,後來由1979年制定的刑法加以固定。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最初是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並提的。2004年12月舉行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指出,正確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嚴厲打擊,絕不手軟,同時要堅持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時隔一年,寬嚴相濟首次作為獨立的刑事政策提出。2005年12月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明確,寬嚴相濟是我們在維護社會治安的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提出:「嚴格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也作了類同的表述:「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堅持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區別對待、注重效果」。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作出更為細緻的解讀。
在我國法治建設進程中,寬嚴相濟政策還是連接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一道橋梁。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包括了「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和「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等要求。如何協調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關係,實現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銜接,是我國法治建設的一個基本問題。早在2005年,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就曾明確提出,反腐工作要「正確運用政策和策略,體現寬嚴相濟」。2018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第一章第五條規定「國家監察工作……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在我國的基本法律中固定了寬嚴相濟這一基本原則。2018年8月,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章第四條中規定,「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2019年1月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一章第三條也規定,「把握政策、寬嚴相濟,對主動投案、主動交代問題的寬大處理,對拒不交代、欺瞞組織的從嚴處理」。
實踐中,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提出與運用,是落實寬嚴相濟政策的一個具體體現。在嚴格依規依紀依法的前提下,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綜合分析、分類處置,正「歪樹」、治「病樹」、拔「爛樹」,起到了懲治極少數、教育大多數的作用。隨著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準確把握貫徹寬嚴相濟原則,對於實現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統籌推進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具有重要意義。(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志剛 復旦大學法學院研究生 凌婧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