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知識解讀(新修訂安全生產法條款解讀)
2023-10-23 17:15:2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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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知識解讀
政策解讀
_ Policy interpretation _
-《安全生產法》條款解讀(二)-
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將於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產法》總計修訂42條,本篇介紹7-24條,分別從事前、事中、事後加強了各參與主體在安全生產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首次提出「安全事故公益訴訟」,為人民檢察院通過公益訴訟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追究行政機關和有關人員不作為的法律責任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
接《新修訂條款解讀(一)》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並接受社會監督。」
解讀
遵循政府管理「放管服」和清單制工作方針,明確執法清單,清單以外不設限。
八、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九、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解讀
明確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法定責任,加強執法依據。
十、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並保障其正常使用。」
解讀
結合當下安全管理短板,制定針對性法規。願「藍朋友」轉移燃燒煤氣罐的新聞能少一些。針對多發問題,嚴格法律要求,加強法律意識。
十一、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解讀
建立安全信息預警系統,重大危險源信息聯網共享,實時監控,多級預警,加強信息管理措施。
十二、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採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解讀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強化監管路徑,保證生產一線勞動者有風險知情權,從上到下形成安全監督鏈,全員關注安全生產。
十三、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範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解讀
提升從業人員管理要求,更關注人的因素。
十四、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解讀
嚴肅打擊常見的安全生產資質非法轉讓的行為,嚴堵管理缺口。
十五、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於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範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解讀
高危行業由「鼓勵」投保改為「應當」投保。從保險側面降低風險,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風險意識。不能抱有僥倖心理。
十六、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治有關人員。」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解讀
保障收到損害的從業人員索賠權利,加強事故善後工作。
十七、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解讀
以人為本,強化從業人員個體的安全生產責任,通過立法機制提升個人安全生產意識和法律知識學習。
十八、將第六十九條改為第七十二條,修改為:「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資質條件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並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不得租藉資質、、出具虛假報告。」
解讀
明確安全評價機構及安全評價師的基本職責,隨著國家對人民財產安全的重視和監管強化,安全評價類人員的春天即將到來。
十九、將第七十條改為第七十三條,修改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網絡舉報平臺,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籤字並督促落實。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需要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的,轉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核查處理。」
解讀
明確舉報制度和舉報窗口,不僅是生產經營單位全員,還包括周邊人員,均可以參與到監督安全生產的活動中。
二十、將第七十一條改為第七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導致重大事故,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解讀
增加處罰方式。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還有些行政機關存在行政不作為的現象,以經濟處罰代替責任追究、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等。建立安全生產民事和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為人民檢察院通過公益訴訟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追究行政機關和有關人員不作為的法律責任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不能僅僅是賠錢了之。
二十一、將第七十五條改為第七十八條,修改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採取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並向社會公示。」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的及時歸集、共享、應用和公開,對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罰決定後七個工作日內在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系統予以公開曝光,強化對違法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誠信水平。」
解讀
強化安全行業信息化管理,成立違法信息庫,讓劣跡人員無所遁形。行業通報,協會自律,廣而告之。
二十二、將第七十六條改為第七十九條,修改為:「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並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統一協調指揮;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地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通過推行網上安全信息採集、安全監管和監測預警,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解讀
國家層面成立事故救援體系,監測信息化,預警智能化。保證及時預警,迅速救援,專業處理,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二十三、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八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
解讀
事故救援預案及救援聯動機制深入生產一線,面對事故發生,一方有難八方支援。提升全社會的事故救援意識和能力。
二十四、將第八十三條改為第八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批覆事故調查報告後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並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對不履行職責導致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沒有落實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解讀
加強安全事故的事後追責,加強「回頭看」管理措施,讓安全管理形成閉環。讓事故發生也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來源:暖微工會
來源: 大興微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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