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一百萬無力償還怎麼辦(欠債已經無力償還)
2023-10-12 08:03:03 3
這兩年受到疫情的影響,個人負債的情況越來越多,有些人想到了申請個人破產。那麼,個人破產可以申請嗎?
其實,我國目前只有半部破產法,即企業破產法,沒有個人破產法。因長期以來,沒有適用於個人破產的相關法律和政策。但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個人債務負擔越來越重,出現「失控」,往往會出現執行難和惡性事件,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引起了立法機關的關注。
而個人破產法制的構建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以及涉及到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因此,個人破產立法的模式採取先試點、後推行。
最為矚目的便是深圳特區2020年8月31日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該法已經在2021年3月實施。隨後,浙江高院也發布了類個人破產的《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指引(試行)》。
1)個人資不抵債
比如創業失敗,欠了一屁股債,這輩子都還不清了;
2)法定程序申請破產清算核銷債務
如果確實還不起,不能把人一輩子都毀了,所以給破產的個人一個機會核銷債務,核銷之後確實還不起的,就不用再還了,給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給你一次人生清零的機會,不用永遠做負數;
3)裁定破產後的一定時期內,破產人只能進行基本生活保障,對消費和商業行為進行限制,不能進行高消費
有什麼好處:建立和實施個人破產制度,有利於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或家庭,依法通過個人破產程序,免除一定的債務,使其能夠重新通過努力實現正常的生產和生活。
那麼哪些人能申請個人破產,能從沉重的債務中解脫出來得到債務豁免?
個人破產的適用對象是與試點地區有特定聯繫的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屬於商自然人,是經依法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自然人、個體工商戶都是以債務人的身份直接面對債權人,以其個人全部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只不過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但與個人在債務承擔的範圍和方式方面實質上相同。所以說,個體工商戶屬於個人破產的對象適用範圍。
值得關注的是,深圳的身份要求相對於浙江而言是放寬的,深圳作為開放包容程度較高的「移民」城市,鑑於外來人口的比例考量,適用個人破產的對象可以是深圳居民(有深圳戶籍),也可以是經常居住地在深圳(在深圳工作生活),而浙江必須要有具備浙江戶籍。
在過去的草案中,社保要求較低,比如深圳只需要繳滿一年,而在有戶籍或者實際經營的情況下,便沒有年限的要求。由此可見,本次試點採取相對謹慎的態度,一律要求三年,意味著自然人已經在試點地區形成穩定的工作、生活和財產關係,與其相關的財產登記、社會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有便於相關信息的留痕與收集。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二條: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
《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指引》6.具有浙江省戶籍,在浙江省內居住並參加浙江省內社會保險或繳納個人所得稅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可以參照本指引進行債務集中清理。
《民法典》54條: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導致破產程序發生的原因,我們稱之為破產原因,即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是一個債務人欠缺還債能力的客觀體現。
一般而言,我們有兩個方式來考察企業,並且是常常結合來考察。
第一是考察現金流,即某個債務到期後,債務人不能清償該到期債務。但可能債務人固定資產、應收帳款等資產雄厚,只不過周轉不開。
第二是考察資產負債表,即債務人的資產不足以償還現有全部債務。但可能債務人是一個輕資產企業,比如網際網路公司,只要債務不到期,現金流充裕的情況下,仍有強大的生命力。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二條:……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指引》6.……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可以依照本指引申請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
從上述法規可知,
兩個地方法規參考了企業破產法關於破產原因的相關規定。
至於如何認定「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可參照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中的相關規定:
第一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
(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第二條: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一)債權債務關係依法成立;
(二)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第三條: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第四條:債務人帳面資產雖大於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一)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三)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
(四)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五)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
深圳強調「生產經營」的自然人與「生活消費」的自然人並重,普通消費者被納入了個人破產法的適用對象,而浙江沒有作區分,但不能認為浙江只保護企業主,不保護消費者。
理由在於,在深圳立法的過程中對於是否保護消費者存在爭議,擔心掀起一股「消費無罪,破產有理「的不正之風。相關法規的配合,打消了這層顧慮。無論是深圳還是浙江,都在對建立健康的消費觀念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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