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的犯罪目的(強迫交易罪中威脅的理解)
2023-10-16 17:56:33 1
諮詢類別:法律政策
諮詢內容:構成強迫交易罪,需使用「暴力」「威脅」的手段。在漢語詞典中「威脅」的解釋一般是指口頭上的,對於不使用言語威脅,而是製造一種脅迫環境的方式是否符合「威脅」的條件?強迫交易罪,主觀上有強迫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暴力、威脅手段,但因警察或其他客觀因素的介入,強迫結果沒有發生,能否認定為一次有效的強迫交易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8條第2款對退出特定經營活動的刑事立案標準「多次實施」「惡劣社會影響」等沒有進一步的解釋,實踐中能否參考適用第28條第1款規定?(諮詢人: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檢察院 孫曉蕾)
解答專家劉振:您的問題歸結起來主要有三點,其一為「威脅」的理解;其二為強迫未遂時的評價;其三為惡劣社會影響等的標準。關於第一個問題,我認為對「威脅」應作實質解釋,不宜照本宣科地根據漢語詞典來認定。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要沒有超出語義的字面含義就是法律允許的。根據人們的通常理解,威脅包括但不限於口頭威脅,對此應當進行實質判斷。關於第二個問題,在犯意支配下,已經著手實施相關行為,因意志以外因素未能得逞的,是未遂。對此,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是否需要追究行為人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在不能單獨追究未遂責任時,可以作為立案標準中「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3次的一次來評價。對此可以根據體系解釋的原理,參照其他條文的規定進行理解。例如多次盜竊中,並不要求每一個盜竊行為必須既遂。法律中的「多次」入刑,主要是基於行為無價值的立場考慮,旨在對多次違反規範的行為進行處罰。根據實務中的共識,即使未遂的,也應當作為立案標準的三次之一進行評價。關於第三個問題,不僅僅在強迫交易罪中存在,其他罪名認定中也存在,這是法律的原則性特徵所決定的。儘管刑法要求具有明確性,司法解釋更是如此,但是囿於事物的千變萬化以及實踐中的案件林林總總、形形色色,決定了即使司法解釋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否則就限制了刑法條文的生命力和張力。因此,不僅是法官需要自由裁量,檢察官在辦案中也應當根據生活經驗、邏輯規則、辦案經驗,參考類案判決、檢察官聯席會議意見,結合具體案件事實作出相應判斷。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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