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的計量單位和期限限制)
2023-05-28 07:32:19 2
用人單位的義務?【工資計量】1、支付工資的最小單位為小時工資用人單位對請假休假、超時加班均可以依據小時為單位管理考核,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於用人單位的義務?我們一起去了解並探討一下這個問題吧!

用人單位的義務
【工資計量】1、支付工資的最小單位為小時工資。用人單位對請假休假、超時加班均可以依據小時為單位管理考核。
【休息日時】2、每周休息日應當以24小時時間均由職工本人可自由支配為準。標準工時制度的勞動法解釋為三要件:每天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休息日沒有規定必須是每周末)。
【社保關係】3、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建立社會保險關係。
【社保繳費】4、參加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法定強制義務。以發生工資為依據,以月為履行義務的計量單位。
【合同緩衝】5、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有證據足以證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外。
【工傷認定】6、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資報酬】7、用人單位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非全日制用工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支付一次工資。
【集體合同】8、集體合同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用工備案】9、用人單位應當自訂立的勞動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用工備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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