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okster判決失利 P2P軟體何去何從?
2025-01-28 01:23:08 1
事件一:
美國當地時間上周一,美國最高法院宣判稱,P2P公司必須「為其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的盜版活動負責」,並同時將數家片商和唱片公司狀告Grokster和StreamGast等P2P公司的官司發回聯邦地方法院重審,其原因是「沒有跡象表明P2P服務公司採取了過濾版權內容的措施,每家公司都顯示了滿足用戶從事盜版活動的意圖」。
事件二:
2003年12月19日,荷蘭最高法院裁定P2P軟體Kazaa不需為網絡侵權的議題負責。2005年的6月30日全球數碼科技公司(EZPEER)由士林地檢處宣判數碼科技負責人吳怡達無罪。
從上面介紹的兩種不同的判決結果來看,臺灣方面認為P2P軟體僅為一個數據交換的平臺,並沒有義務為交換的數據付出責任。換句話說,臺灣方面僅將EZPEER當作一信息工具而已;但美國方面卻是以「動機」的觀點來看,Grokster已經有著推動盜版音樂交流的動機,這樣的動作當然影響唱片業者的收益。
不論P2P軟體是否犯法,在法律而言使用未授權的音樂當然犯法。縱使P2P業者被判無罪,消費者使用P2P軟體作音樂交換是否合法仍是未定之天。換句話說,P2P業者有否犯法與消費者其實並無關係。試想看看,哪天你聽著盜版音樂而被起訴,但P2P業者卻說「我們只提供交換平臺,我們是中立無罪的。」當消費者願意付費購買P2P的服務時,業者是否應該要提醒消費者,他們並無保障音樂使用的權力才對?
目前中國有著大量的BT和P2P軟體用戶,也因此有許多開發P2P軟體的業者。相當程度上,中國的消費者已經習慣通過廠商提供的P2P軟體來獲取他們想要的音樂及一些電影資源,而對於版權意識,顯然已經淡薄;這裡的影響有兩個方面︰從P2P軟體商來講,這無疑是個滅頂之災,因為他們把這個創新技術所開發出的軟體,卻得不到支持,乃至生存;而且對於消費者來說,他們更願意透過此軟體實現資源的共享,甚至是透過一些電子消費品,來進行影音數據的交換。對於P2P的禁止,顯然在中國,無論用戶還是提供者都是無法接受的,更何況中國也有著巨大的電子影音消費品產業;他們更願意看到Mark Cuban(達拉斯小牛隊的老闆,前Broadcast.com的創始人)決定出錢幫助Grokster來打官司這樣的舉動;所以,如果Grokster在中國,比較容易打贏官司,而更重要的是,如何正確的培養用戶消費理念,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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