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怎麼判(犯罪中止的認定問題)
2023-04-22 07:31:13 1
一、犯罪中止的條件認定
刑法學採用時間性、自動性與有效性作為中止的條件,主張犯罪中止只能在犯罪既遂之前,由行為人自動地、徹底地放棄。一般地說,這些條件是正確的,但是,需要根據司法實踐與刑法學的發展得到進一步清晰的調整與補充。
第一,犯罪中止不能在行為人已經實現自己的目標時成立。在行為人實現自己的目標時,他的行為決定就不能被放棄。不過,犯罪目標是否實現與犯罪中止是否成立,會受到危害行為實施狀態的影響。在犯罪著手之後,如果危害行為尚未實施終了,行為人的犯罪目標就沒有實現。這時,只要行為人自動放棄繼續行為,就不會發生危害結果,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第二,犯罪中止不能在犯罪未遂之後出現。在不能犯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沒有認識不可能性的,仍然可以進行中止,在可以放棄的情況下放棄犯罪的,就是中止而不算是落空的未遂。但是,在可能犯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不知道繼續行為的可能性而放棄的,就不是中止。
第三,犯罪中止必須是徹底的中止,不能是暫時地放棄。犯罪中止雖然不要求行為人從此不再犯罪,但是,也不能允許等待時機再幹。徹底中止的條件,在不同的犯罪形式中有不同的要求。
第四,犯罪中止必須是自動的。自動性被認為是犯罪中止的最重要標誌,是支持犯罪中止應當免除處罰的最基本的條件。
二、犯罪中止領域特殊問題
張明楷教授認為,將危險狀態出現後行為人自動停止犯罪的情況視為既遂而不認定中止是不妥當的。因為行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侵害結果沒有發生。更為重要的是,雖然發生了具體危險,但行為人自動防止侵害結果發生的,應認定為犯罪中止。如根據我國《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的規定,如果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則直接適用第114條,而不再適用刑法總則關於未遂犯的處罰規定;而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行為人自動中止犯罪,避免了嚴重後果發生的,應認定為犯罪中止,適用《刑法》第114條以及總則關於中止犯的處罰規定。還有學者進一步指出,應將犯罪過程作擴大解釋,從犯罪預備開始,到犯罪結果的發生,都被認為是犯罪過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犯罪既遂以後,犯罪結果發生以前,仍然能夠成立犯罪中止。
在危險狀態出現後確實可能存在實害犯的中止形態,但是,這種中止形態不能理解為是犯罪既遂以後的中止,而應該理解為是排除未遂以後的中止。
排除未遂狀態並不意味著就是犯罪既遂。正如在「危險犯的犯罪未遂」部分所述,在存在有危險犯和實害犯的犯罪中,只要危險狀態出現之後,行為人的行為無論在在哪個時間點上出現終結性停止,都應該排除未遂形態存在的可能。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這裡所謂的「危險狀態出現後應排除犯罪未遂形態存在」,並不必然等於「犯罪既遂狀態已經出現」。
在刑法規定危險犯的犯罪中,往往同時規定了相對應的實害犯,而危險狀態與實害狀態應該有一個可以轉化的過程。在一個故意犯罪行為中,犯罪形態不能相互轉化,但是,危險狀態是完全有向實害狀態轉化的可能的。當刑法所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危險狀態出現後,我們不能說這就是既遂,而只能說是出現了排除未遂的情況,因為在行為尚未停頓時是不能確認犯罪形態的。即行為人的行為因客觀原因在危險狀態出現後的任何一點停下來,我們均可以將其認定為犯罪既遂。但是,在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出現停頓時,儘管可以排除未遂,卻很難判斷這種行為究竟是何種形態。因為,此時行為還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即處於危險狀態向實害狀態轉化過程中,沒有停頓,我們就無法實際判斷這種行為究竟是危險犯還是實害犯。
危險狀態出現後完全可能存在中止。「危險狀態出現後可能存在中止形態」與「犯罪既遂後不存在犯罪中止形態」並非是同一層面的命題。當危險狀態出現後,儘管我們應該排除犯罪未遂形態,但是,行為人的行為實際上還處在不確定的狀態中,如果因客觀原因使危險狀態停頓下來,無疑應該構成危險犯的既遂,而如果這種已經出現的危險狀態進一步向實害狀態發展下去,則可能構成實害犯的既遂。
危險狀態出現後的犯罪中止形態應該是實害犯的中止,而非危險犯的中止。將危險狀態出現後的犯罪中止形態認定為危險犯的中止,本身存在明顯的矛盾之處。其次,將危險狀態出現後的犯罪中止形態以實害犯的中止認定,可以將客觀上已經發生危險狀態的因素充分考慮進去,並在量刑時加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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