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可以從哪方面著手(籤訂婚內財產協議時)
2023-04-18 09:39:52 2
現實生活中,有不少夫妻為了保障自己在未來婚姻生活中的權益,會選擇婚內籤訂財產協議,這樣即使一方出現了問題,另一方也不會走到一無所有的地步,那麼,籤訂婚內財產協議時,需要注意些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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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頭約定無效,需籤訂書面協議
不少當事人諮詢時,表示婚後財產沒有書面形式的約定,只有口頭上的約定,殊不知,口頭的約定並未有什麼卵用,依據我國《民法典》,婚內協議約定要採用書面形式,沒有書面協議的話,則不符合法律條例。若是離婚,糾紛也會跟著產生。
2、明確財產協議約定
例如夫妻雙方只約定了房屋的歸屬,卻沒有對婚內財產可能產生的收益進行約定,這樣的話,收益部分只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所以,雙方打算籤訂婚內財產協議的話,一定要約定明確,當然,當事人認為婚內所得實行共有制的除外。
3、無權處分他人財產
婚內財產協議是夫妻之間內部處理自己婚前或者共同財產的協議,不能將財產約定歸夫妻之外的第三人。
4、平等協商,且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簽訂有效
婚內財產協議需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合意並籤訂,不得存在誘騙、脅迫、欺詐的情形。
如果訂立的合同明顯有失公允,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比如財產歸一方所有,而債務卻歸另一方所有的約定。
5、房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6、約定一方放棄婚內財產繼承權
有不少夫妻,為了孩子會在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一方放棄財產繼承權,其實這樣做並不太妥當,畢竟繼承權只有在繼承發生(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產生的權利。
7、應與離婚協議書相區分
婚內財產協議需要與離婚協議相區分開來,不要搞混了,若是財產協議是以離婚為條件的話,婚沒離成,協議就不生效了。本來籤訂的是婚內財產協議,卻出現以離婚為條件,那法院可能會誤認為是,當事人是不是要諮詢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那樣的話,籤訂的婚內財產協議就沒什麼意義了。
8、藉助協議逃避債務
很多夫妻為了躲避債務,會在婚內財產協議上故意約定財產給予一方,而債務給予另一方,殊不知這樣的約定也沒什麼用,同樣的無效的。另外,有一些夫妻只進行了財產的約定,卻獨獨忘記了債務的約定,最後導致財產各歸各的,而債務卻要共同承擔。
最後,筆者想提醒大家的是,婚內財產協議一定要在夫妻雙方自願、平等的情況下簽訂,對婚前或者婚後的財產進行協商約定一致後籤訂,夫妻雙方籤訂的婚前財產協議對夫妻雙方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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