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瀆職罪構成要件有哪幾種(交流從三個維度區分國有企業人員瀆職行為的紀法罪)
2023-05-08 07:36:48 2
國有企業瀆職罪構成要件有哪幾種?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轉自:海河清風,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於國有企業瀆職罪構成要件有哪幾種?我們一起去了解並探討一下這個問題吧!

國有企業瀆職罪構成要件有哪幾種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轉自:海河清風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十九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強調要持續深化國企反腐敗工作。近年來,紀檢監察機關聚焦國企領域,查處了一批典型案件,其中除了存在常見的貪汙賄賂問題外,越來越多地發現了國有企業人員瀆職犯罪問題。實踐中,根據國有企業人員瀆職行為的情節和危害程度的不同,涉及對其黨紀政務處分、刑事犯罪認定等不同處置方式。因此,要精準認定處置國有企業人員瀆職行為,就需要釐清紀法罪的邊界。
「在其位、擔其責」,以主體身份區分國有企業人員瀆職行為的紀法罪。主體身份是違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之一,同樣的行為由不同主體身份的人實施,處理結果可能完全不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約束全體中共黨員的,國有企業中的中共黨員只要違犯黨紀且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都應當依紀予以處理。依照《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和《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等規定,監察機關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進行監察,且「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與「國家出資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範圍一致。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是監察機關監督調查處置的職務違法行為的主體。監察機關管轄的國有企業人員瀆職犯罪的主體同樣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但具體到不同的罪名,主體身份要求也是不同的,如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犯罪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等罪名的主體僅要求是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個概念在不同的法條中可能有不同的含義,「兩高」《關於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認為「國有公司、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企業和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企業。但私分國有資產罪中也使用了「國有公司、企業」這一概念,對於此處的「國有公司、企業」,司法實踐中則按照國有獨資公司、企業把握。
「闖多大禍擔多大責」,根據危害結果區分國有企業人員瀆職行為的紀法罪。國有企業人員瀆職犯罪的客觀行為與部分違犯黨紀的行為存在競合。如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中的「自己經營」是指為自己獨資成立或者擔任股東的公司、企業進行經營,「為他人經營」則指被僱傭、聘用擔任他人的公司、企業的管理人員參與管理,或為他人的公司、企業的業務進行策劃、指揮並領取一定報酬的行為。上述行為同時符合《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的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兼職取酬等違紀行為的表現形式。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三種具體行為表現同時也違反了《條例》第九十五條,涉嫌利用職權為親屬和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在行為表現存在競合,無法準確區分違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時,我們可以根據行為的危害結果來認定紀法罪。
從危害結果區分國有企業人員瀆職行為的紀法罪,重點需要把握是否對國有企業的利益造成了損害以及造成損害的大小是否符合刑事案件追訴標準。只有當國有企業人員的瀆職行為給企業造成了達到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損害,才能認定其職務犯罪,如果沒有給國有企業造成損害或者損害還沒有達到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只能認定為違紀或者職務違法,這種情況下之所以要追究紀律責任和監察責任,是出於對黨員、公職人員廉潔從業,不能以權謀私、破壞公平,不能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要求,這體現了紀嚴於法、紀在法前,通過抓早抓小、防微杜漸,避免小錯誤釀成大犯罪的嚴重後果。
「什麼因得什麼果」,根據因果關係區分國有企業人員瀆職行為的紀法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的行為表現可能同時符合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等違反組織紀律、工作紀律的具體行為。此時,除了前述的危害結果是區分瀆職行為紀法罪的重要因素外,國有企業人員瀆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也是區分紀法罪的重要考量。
在實際案件中,瀆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不是單純「一對一」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有時候會存在多人、多個瀆職行為或者瀆職行為與正常履職行為相互交織,最終引發危害結果的情形,這也給行為人為自己辯解提供了空間。因此,準確判斷各個瀆職行為、正常履職行為或者其他因素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對於合理區分多名瀆職行為人的責任,精準追究刑事責任、紀律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認定行為人違紀、職務違法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也應判斷形式的符合性和介入因素的關聯性標準,但相較認定瀆職犯罪更為靈活。根據瀆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大小,承擔的紀律責任存在區別。《條例》第三十七條對違紀行為的責任作了區分,分別是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認定瀆職犯罪對於瀆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要求則更為嚴謹,關鍵是瀆職行為對危害結果是否實際發生了作用且為一般人能夠預見或認識。根據相關指導案例的意見,判斷瀆職行為與危害結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應以行為時客觀存在的一切事實為基礎,依據一般人的經驗進行判斷,如果存在介入因素,一般是通過是否具有「相當性」來判斷介入因素是否對因果關係的成立產生阻卻影響。對於「相當性」的把握,可以從最早出現的實行行為導致最後結果發生的概率的高低、介入因素異常性的大小、介入因素對結果發生的影響力等三個方面來判斷。(束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