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順延手續(工期順延的程序如何確認)
2023-05-24 10:58:39 2
工期順延的程序如何確認?
(1)有籤證的按照籤證確認順延的工期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1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籤證等方式確認…」工期順延籤證作為工程籤證的一種,特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工期順延問題,依據合同約定共同對延誤工期是否可順延及順延天數形成的書面確認文件。
工期順延籤證一是雙方就工期順延事由及順延天數籤訂的補充協議。當事人及時對延誤工期是否可順延進行籤證確認,是證明發包人同意順延工期的直接證據,意味著雙方就該部分工期順延不再具有爭議。將極大地減少工期爭議,提高施工效率。
雙方順延工期的依據不限於籤證。《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確認方式為「籤證等」,可見除了約定的籤證形式外,具有同籤證效力一樣的其他書面文件,在發包人和承包人表達了一致「同意工期順延及順延天數」的意思時,亦可作為工期順延依據。例如:發包人通過會議紀要、補充協議、往來函件、聯繫單等確認承包人工期順延申請的確認,均應被認定符合約定的籤證等形式。
(2)沒有籤證的按索賠程序確認順延的工期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10條第1款規定:「……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則明確了沒有工期籤證可以工期索賠。承包人已提交符合約定的工期順延申請,發包人或監理人未對工期順延進行籤證情況下,承包人只要提供證據證明已在約定期限向發包人主張過工期順延,且工期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時,法院就應予以支持。
工期順延申請只需提供順延意向。結合該條規定並參考2017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第19.1條,索賠意向通知與索賠報告之區分,除非雙方合同已明確約定提出工期順延申請應明確順延天數並提供證明材料,承包人只要提交工期順延申請,作出申請順延意思表示和對事件的描述,即可視為提交過工期順延申請;至於是否順延及順延天數,可在爭議解決階段提出,據以作出認定。
(3)約定逾期索賠視為放棄的按約定處理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1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後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承包人可以通過各種方式申請工期順延。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承包人申請採取索賠意向書、索賠報告等固定形式,根據工程慣例,其他書面文件,如會議紀要、洽商記錄……進度計劃說明、現場施工日誌等,只要其中包括對事件的描述且表明承包人主張權利(工期延長或者額外付款)的內容,亦可以證明承包人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提出過工期順延申請」。在合同約定逾期申請工期順延,視為工期不順延時,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受該約定約束,此時承包人逾期申請的,其工期順延權利自然不受保護。
即使合同約定了權利失效的索賠期限,承包人仍可以抗辯。逾期索賠視為放棄的例外情形:一是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後同意工期順延。即:承包人未按約定提出工期順延申請,但是在工期順延約定期限屆滿後,發包人與承包人籤訂補充協議發包人單方批覆工期順延籤證、會議紀要同意工期順延,此時應認定發包人對工期索賠的放棄,雙方就工期順延重新達成一致,按照最新的真實意思表認定,準予工期順延。二是提出合理抗辯。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包括「工程發生了變更,增加了工程量,或者有情勢變更、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工程停工,並且承包人對其未按照合同約定申請工期順延予以合理解釋,此時也應酌情予以順延。」實際上,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的情況比較複雜,如僅以合同約定即判定承包人喪失工期順延權利,有違公平原則,即承包人有正當理由順延工期的,應當予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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