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皮革城轉型失敗(海寧皮革城VS海寧皮草城)
2023-04-16 08:48:07 1
河南商報記者 孫科
明天就是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了,日前,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五起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這其中,不乏一些知名企業的維權案例。
河南商報記者從五起案件中選出了兩件案例,為消費者和維權人員出謀劃策。
【案例一】
「海寧皮革城」出現在洛陽?不,它是「海寧皮草城」
圖片來源於網絡
原告前身是海寧浙江皮革服裝城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是由海寧市資產經營公司、海寧市市場開發服務中心等發起設立的國有控股公司,於1999年2月25日設立,二十多年來,原告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致力於打造「海寧皮革城」品牌,市場名稱「某某皮革城」已成為原告特有的知名服務名稱。
原告發現三被告在沒有經過原告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河南省洛陽一幢商業樓命名為「洛陽海寧皮草城」,且在其市場招牌、廣告標牌、標識牌等位置使用「海寧皮草城」名稱,被告的以上行為在相關公眾中造成了混淆,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綜合考量原告對「海寧皮革城」持續使用的時間、地域、規模、宣傳力度以及「海寧皮革城」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海寧皮革城」可以認定為原告擁有的知名服務名稱,涉案市場使用的「洛陽海寧皮草城」名稱與「海寧皮革城」相比,「草」與「革」雖然不一致,但該二者是類似商品,在用途、功能、原料等方面基本一致,且在字形上較為相似,容易產生混淆,足以使消費者誤認為涉案市場提供的服務與原告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繫,抑或認為該市場系由「海寧皮革城」的經營者開辦,其行為損害了原告的知名服務名稱,該市場名稱或與原告的知名服務名稱相同,或構成近似,足以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被告支付原告25萬元,不再使用「海寧皮草城」名稱、立即拆除其市場招牌、廣告標識上使用「海寧皮草城」名稱的和解協議,雙方糾紛就此了解。
意義:
「海寧皮革城」作為全國知名度最高、規模最大的皮革專業連鎖市場,自2010年前後在全國各地推行連鎖戰略以來,在諸多省、市、自治區掀起了皮衣、裘皮消費的熱潮,眾多社會資本也紛紛建設皮革專業市場、商場以期分享「奶酪」,但是其中也出現了假冒「海寧皮革城」的現象。
對於知名商家來說,通過訴訟途徑依法維權是完全必要的,不僅能夠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也還消費者以知情權、起到了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同時對於那些採用「傍名牌」來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經營者也是一個很有力的警示。
本案的調解解決,使假冒和使用海寧皮革城商號的中小專業市場摘牌和改名,既教育了假冒商家,也還給市場一個正常的經營秩序,給消費者一個不幹擾的市場環境,從而使假冒行為更加難以魚目混珠,企業智慧財產權和消費者知情權也將得到更為嚴密的保護。
【案例二】
「阿瓦山寨」遭遇「苗瓦山寨」,雙方起糾紛
據了解,此案為原告陝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洛陽市澗西區苗瓦山寨酒店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原告系「阿瓦山寨」、「米麵土菜」、「山寨魚頭王」等商標的專用權人。目前,原告的加盟店近300家,遍及全國二十多個省市,原告品牌現已成為全國餐飲領域商業特許經營最具影響力品牌之一。
2013年7月27日,原告曾就被告經營者王某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訴至洛陽中院,洛陽中院進行了調解,調解結果為王某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三萬元;王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標權的行為,包括拆除「阿瓦山寨」字樣的門頭,銷毀店內含有原告各類註冊商標字樣的物品,以及完成企業名稱的變更,必須在2014年3月31日之前完成;王某向原告澄清事實,賠禮道歉。
2016年3月下旬,原告發現被告未經許可,仍擅自在其經營場所內外的店面招牌、裝飾裝潢、菜單、餐具、宣傳資料上大量、持續、突出使用與原告上述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同時在店面招牌上標註「洛陽店」字樣,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標侵權行為,並拆除、摘除、銷毀所有構成侵權的店面招牌、裝飾裝潢、菜單、訂餐卡等物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場所及網站上使用了與原告註冊商標相同及近似的標識,易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在2013年就因為侵害原告商標權被訴至法院,又因為再次侵權被提起訴訟,主觀惡意大,持續時間長,情節惡劣,本院綜合考慮原告註冊商標的知名度、影響力、制止侵權行為的開支費用及合理性、被告侵權的性質、後果、持續時間等因素,確定被告的賠償數額為10萬元。宣判後,雙方當事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意義:
本案主要涉及對再次侵害商標權賠償數額的認定。以往的侵犯商標權案件中,侵權人的賠償數額往往抵不上他的收益,很多侵權人罰款之後,侵權行為仍然持續,因此商標侵權屢禁不止。
我國2014年5月1日施行的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將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判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提高到300萬元。
本案針對被告的再次侵權行為,對原告的賠償要求做出了全額支持的判決,這也意味著在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背景下,法院將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尤其是對於多次侵犯商標權的企業將加大打擊,以便更加有利得維護商標的合法權益。
(河南商報見習編輯 呂瑞天 編輯 戴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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