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出的愛收不回怎麼辦(付出的愛收不回)
2023-09-11 14:54:33 3
(一)男子為追求女孩,經常給其轉帳「1888」元、「6666」元、「520」元等包含特殊意義的「紅包」,不到一年時間,共計給其轉帳61萬多元,但是,男子最終還是沒能追求到心愛的女孩,分手時,可以要迴轉出去的錢款嗎?
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財物返還糾紛案,引人深思。
【案情簡介】
男子徐某和女子劉某於2018年10月相識,12月確立戀愛關係,2019年8月分手,期間,男子徐某為追求劉某,以及維持戀愛關係,多次給劉某轉帳888元、6666元、1888元、1666元、520元等,不到一年時間,共計給其轉帳107筆共計61萬多元。
雙方分手時,女子劉某僅認可了其中的52萬元,但是卻以此款系徐某自願贈與為由,拖延拒絕返還。
無奈,徐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女孩劉某返還「紅包」款共計61萬多元,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審理後,判決女子劉某返還徐某52萬元。(案例來源,中國法院網)
對於該案,該如何看待?
男女戀愛期間,一般情況下,小額財物贈與,或者日常生活消費,一方無權主張返還。
但是,大額錢款、財物等贈與,如房屋、車輛、大額錢款等,應視為一方以結婚為目的,或者為維持戀愛關係為目的的贈與,雙方分手時,則屬一方的目的不能實現,條件不能達到,其此前所贈與的錢款、財物,接受一方應予以返還。
這與民法典規定的一般贈與,是不同的。
因此,本案中,女子劉某在同徐某戀愛期間,接受的大額錢款,分手時,應返還給徐某。法院也是基於此,判決劉某返還徐某52萬元。
徐某主張其在和女子劉某戀愛期間,共計給其轉帳107筆共計61萬多元,但是,劉某僅認可了其中52萬元,其餘的不認可,徐某也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因此,法院沒有支持其剩下的請求,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你需要女朋友嗎?包你滿意!」,你以為的相親豔遇,其實是一場精心策劃的騙局。
他們組團忽悠,團夥作案,內部分工明確,角色分明,有人扮演相親對象、結婚女,有人扮演媒人,有人扮演家長親屬等,整個一條龍「服務」,讓人防不勝防。
近日,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多人詐騙案,引人深思。
【案情簡介】
已婚婦女李某,是一個騙婚團夥中「相親對象」、「結婚女」的扮演者,一次,她化名「李玉」,與受害人單身大齡男子範某相親,第一次見面時,在「媒人」的指點下,範某給「李玉」等人支付了400元到1200元不等的見面禮紅包。
幾天後,範某又被以家長見面看人家、訂婚等要去了8000元、10000元。隨後不久,「李玉」又以懷孕為由,騙取了範某15000元。
錢財到手後,李某便以各種理由,故意製造矛盾,和範某分手,又提出買房、買車等讓受害人範某知難而退。
兩年時間裡,該團夥採取以上方式實施詐騙,涉案金額達20多萬元。不久前,該團夥成員被法院以犯詐騙罪,分別判處了刑罰,其中最高的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10個月。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案中,女子李某等人,採取相親、騙婚的方式,騙取財物,作案多起,數額巨大,構成詐騙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李某及其團夥成員,詐騙財物在20萬元以上,屬數額巨大,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
答案是肯定的,可以要回來。
一方面,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雙方結婚時間短,共同生活時間不長,一方起訴離婚的,男方此前為結婚支付的彩禮,女方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或者沒有結婚,此前為結婚目的而支付的錢財,也應當返還。
另外一個方面,本案屬詐騙犯罪,系刑事案件,紅包、彩禮等作為犯罪帳款,依法應當退還給被害人。
因此,公安機關凍結、收繳李某等騙婚團夥的帳款後,犯某等被騙的「彩禮」、紅包等,應當退還。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本案中的李某等團夥,為了錢財,不走正道,專搞歪門邪道,等待他們的,必將是法律的制裁。
來源:今日頭條周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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