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理解適用學習答疑系列㉔(民法典理解適用學習答疑系列㉔)
2023-09-19 10:49:21 1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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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理解適用學習答疑系列
第24期
問題
《民法典》中規定的居住權人是否
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
上述《民法典》367條關聯法律、案例、觀點
圖書和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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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居住」本身就表明了強烈的人身性,其權利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房屋的利用只能是「使用」「利用」,而不可能是「居住」。
《民法典》第366條規定居住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更加清楚表明了我國居住權主體只限於自然人。《民法典》第367條規定居住權合同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這裡規定的當事人並非居住權主體,而是居住權合同的主體,包括了居住權設立人。假定住宅所有人甲擬在其住宅上為乙設立居住權,雙方籤訂居住權合同並實際履行。此時乙作為居住權人只能是自然人。
但對於居住權設立人(住宅所有人)甲而言,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當甲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在雙方籤訂的合同中,自然應當出現其「名稱」。
這種情形主要出現在合作建房等商業用途中,如《無錫市房屋居住權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與個人共同投資、建造房屋的居住權處理,也適用本辦法。」
【解答出處】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869~8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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