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有償使用(什麼是礦業權有償處置)
2023-09-20 07:21:32 4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1996年修訂的《礦產資源法》及《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240號令)、《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241號令)規定,我國實行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有償取得的主要形式是繳納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礦業權人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的前提條件,是無償佔有屬於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採礦權,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於礦產資源有償使用?我們一起去了解並探討一下這個問題吧!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
1996年修訂的《礦產資源法》及《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240號令)、《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241號令)規定,我國實行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有償取得的主要形式是繳納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礦業權人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的前提條件,是無償佔有屬於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採礦權。
上述規定實施前,礦業權人無償佔有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採礦權的情況大量存在;上述規定實施後,由於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清理工作的滯後,新出讓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採礦權時未收取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的情況依然存在。
為落實礦產資源有償取得制度,2006年9月國務院批覆同意《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的實施方案》(國函〔2006〕102號),規定山西省等8個煤炭主產省(區)進行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改革內容中包括:實施方案發布之日前企業無償佔有屬於國家出資探明的煤炭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採礦權,均應進行清理,並在嚴格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剩餘資源儲量評估作價後,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
2006年10月發布的《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深化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6﹞694號)規定,對通知發布之前探礦權、採礦權人無償佔有屬於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採礦權,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清理,並對清理後的探礦權、採礦權進行評估,探礦權、採礦權人按照評估結果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
在2008年發布的《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建〔2008〕22號)中,第一次明確提出有償處置的概念。2008年發布的《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部登記的採礦權有償處置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8〕72號)中,延續了有償處置的概念,要求各地對無償取得的礦業權進行清理,按要求進行儲量核實評審備案和價款評估工作。
2010年發布的《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對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及權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0〕1018號)要求,各地應按照財建〔2006〕694號文件和財建〔2008〕22號文件的規定,抓緊對無償佔有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採礦權進行有償處置。
綜上,礦業權有償處置的含義是按照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的有關規定,對礦業權人以往無償佔有的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採礦權進行清理,礦業權人按照儲量核實評審備案和價款評估結果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
(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吳永高律師團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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