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寄出去的快遞丟失了怎麼賠償(物品在郵寄過程中丟失)
2023-10-17 20:16:07 2
魯法案例【2022】448
網購已然成為網際網路時代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隨之而來的是物流行業的蓬勃發展,其極大方便了生產生活的同時,也帶來諸如快遞物品毀損滅失的煩惱。那麼,如果物品在郵寄過程中毀損、丟失,快遞公司應否承擔全賠責任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老馬花2999元從某商城購買了一塊手錶,因錶盤有劃痕,便通過某快遞公司將手錶郵寄至上海廠家更換。廠家籤收快遞時發現包裹內並無手錶,與快遞公司核實後,確認手錶系在郵寄過程中丟失。老馬要求快遞公司照價賠償損失未果,便將某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快遞公司賠償損失2999元。
某快遞公司辯稱,老馬填寫快遞單時未選擇保價,只能根據運單約定,按照實際支付的快遞費的十倍進行賠償。
(圖文無關,圖源網絡侵刪)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快遞公司對於手錶的丟失,應以何種標準進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系運輸合同糾紛。老馬與某快遞公司之間成立的運輸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切實履行。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條、第八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承運人有將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的義務,應對運輸過程中非因不可抗力、合理損耗等原因造成的貨物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老馬的手錶在郵寄過程中丟失,某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未將物品安全運輸至約定地點,對此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快遞公司辯稱的十倍快遞費賠償問題,法院認為,該條款以極小的字體印在快遞單背面,系由某快遞公司提供的、限制其責任的格式條款,老馬稱快遞員僅要求填寫地址、電話等信息,其並未注意背面的合同條款,也未籤字確認,快遞公司未舉證證明其曾採取合理方式提請老馬注意或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快遞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該條款對老馬不發生法律效力,快遞公司不能據此要求減輕賠償責任。
關於賠償數額,商家開具的發票及微信付款記錄記載老馬購買手錶花費2999元,購買時間為2021年11月10日,而郵寄回廠家時間為2021年11月16日,老馬以該證據證明丟失手錶的實際損失,並以此主張賠償,符合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某快遞公司向老馬賠償損失2999元。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運輸合同成立且有效的情況下,物品在運輸過程中毀損、丟失,除非有明確的免責原因,否則快遞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審判實務中,賠償金額以按實際價值為原則,約定為例外。多數快遞公司都會訂立關於物品丟失賠償的格式條款,一般約定為有保價的依據保價金額,未保價的按照快遞費用的整數倍。但是如果快遞公司未採取合理方式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託運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該格式條款,則該條款不能成為合同內容。此種情況下,法院通常會支持按照丟失物品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新型電商的快速發展,與快遞企業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對於快遞公司而言,如果只是按照普通標準收取快遞費,卻要承擔快遞費數百倍甚至上千倍、上萬倍的賠償責任,其實是存在不公平的,且不利於快遞行業的長遠發展,快遞行業因此推出「保價」服務,正是為了平衡快遞公司的運費及風險,法律對此沒有禁止。但是,快遞公司訂立格式條款首先一定要以顯著方式提請相對人注意,或者按要求說明,這是該條款能夠成為合同內容的前提;其次訂立的條款不能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實踐中,如採用紙質郵寄單,要提醒相對人仔細閱讀,並在條款頁籤字;如採用線上下單,一定要設計足以提醒相對人注意的形式,必須勾選同意框等。而作為消費者,對於網絡交易彈出的協議頁面,必須認真閱讀後再勾選「同意」框,避免忽略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條款。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八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濟南市槐蔭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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