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櫃檯倒塌壓死2歲女童 銀行應該承擔那些責任?
2023-03-30 07:57:05
一條「銀行櫃檯突然倒塌」的報導引發關注,4月23日上午10點15分,一名男子帶著2歲女孩在銀行營業廳辦理業務,該銀行銀行櫃檯突然倒塌,活活壓死2歲女孩,據了解,事發地點位於信陽村行弦山支行內。
從網傳的現場視頻中可以看到,男子辦完業務整理現金及單據時,孩子獨自一人走到填單臺邊上,跳躍著欲夠臺上的物品,導致填單臺傾倒,重重砸在她身上。
事發後,男子與另一名女子立即上前,費力將填單臺抬了起來。男子當即將孩子送往醫院救治,不幸的是孩子在轉院途中不幸身亡。
對此,有網友認為,銀行櫃檯固定不牢,應負主要責任:「痛心疾首,兩歲小孩一碰就倒的桌子,和致命陷阱有何差異?」「銀行設施應該堅實可靠,兩歲小孩子一拉就倒,這是假銀行?」「臺子不穩,存在安全隱患。」
針對「銀行櫃檯突然倒塌壓死2歲女孩」事件,業內人士對表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不難看出,此事件的發生,銀行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銀行應該對孩子的家人進行物質和精神損失的賠償。
另外,如果小女孩之前有意外傷害保險,該事件屬於意外險的理賠範疇,可以獲得保險金額的理賠款,根據最新規定,10歲以下兒童最高可獲得20萬元的意外險賠償。
如何確定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呢?
筆者認為,根據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問題,至少有以下幾類因素可供我們予以參考:
(1)相關法律法規的強行性或倡導性規定,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業銀行法》、《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所規定的各類標準;
(2)雙方合同所約定的標準,如賓館承諾24小時保安巡視、呼叫後電梯工3分鐘內到場等;
(3)一個處於同種情形的正常人依照誠實信用原則所應達到的標準,如在發生某些意外事件時及時告知並協助受害人等;
(4)社會大眾的一般觀念,這對於確定義務人是否負有以及負有何種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
(5)從法律社會學的角度出發,考慮損害行為的來源以及義務人控制損害的能力,義務人對控制來自持槍的加害行為與來自持木棍的加害行為的能力是明顯不同的;
(6)從法律經濟學關於經濟效益分析的角度,我們還有必要考察收益與風險是否相一致以及預防與控制損害的經濟成本。收益與風險相一致原則的一個經典表述為「利益之所歸,損害之所屬」,即認為損害應由受益人來承擔;對於預防與控制損害的經濟成本問題,美國著名法官漢德提出了一個「漢德公式」 ①,對於確定義務人的過錯(此處實為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在其它相關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該理論主要考慮三個因素:一是發生事故的機率或可能性,二是事故發生後可能造成的損失(值),三是預防或避免事故發生的成本,如果,預防或避免事故發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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