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當眾侮辱環衛工是垃圾撞死你 環衛工的安全問題
2023-03-30 16:31:37 1
近日在大連的一個交叉路口,一位正在工作的環衛工人被一輛轎車撞到了,因為年齡已經高達62歲,當時就半坐在地上,這個時候車上下來一個人不僅沒有進行救治而是對其一頓辱罵:你是垃圾、信不信我撞死你。著實令人氣憤。
男子當眾侮辱環衛工是垃圾撞死你
事情發生在6月18日20 時許,地點位於甘井子區千山路與蒼山路交會路口。
目擊市民朱女士說,被撞倒的是個老環衛工,當時半倒半坐在地上。環衛工人捂著腳踝部位,好像受了傷。
肇事車輛是一輛國產 SUV,司機是一名帶著眼鏡的年輕小夥。朱女士說,SUV 車上坐了幾個人,其中有一名年長的男子,對著環衛工人發飆。" 你是垃圾 "、" 環衛工怎麼了?信不信我撞死你 ……"
" 這些言論太刺耳了!" 朱女士說,在男子辱罵過程中,老環衛工並未與之爭吵。在他身旁,另一名環衛工在查看他的傷勢。而後,交警和急救車趕到現場,老環衛工被送醫檢查。
朱女士說,回到家後,男子侮辱性的言論在她耳邊揮之不去。她說,天氣這麼熱,環衛工人為了保持城市環境整潔,經常是汗流浹背地清掃馬路。可以說,每個市民每天所走過的每一寸馬路,都是環衛工用掃把丈量過的,作為城市居民,應該尊重他們的辛苦付出," 怎麼可以當眾侮辱呢,這簡直太過分了!"
侮辱性言論引在場市民不滿
男子侮辱性的言論,老環衛工的作業班長唐佔梅也聽到了。
唐佔梅說,老環衛工今年62歲,叫黃佔昌,清掃馬路已經有幾年時間了。當晚,唐佔梅在距離事發現場幾百米遠的位置作業,她突然接到了黃佔昌打來的電話。黃佔昌稱,他被一輛車撞到了,希望唐班長能把他送到醫院。唐佔梅一路小跑趕了過去,發現肇事方有一名男子正在辱罵黃佔昌。
" 這些話太不中聽了嘛,簡直是在侮辱人格!" 唐佔梅說,這本不是一起嚴重的交通事故,可男子的言論讓她聽了很生氣。不過,她還是壓住了火氣,沒有與之針鋒相對。
不少市民看到男子的舉動後,都覺得他的行為太不應該了。" 人家受傷倒地想去醫院看看,於情於理都沒有問題,怎麼能拿職業來攻擊他呢?" 有市民分析,男子之所以發怒,可能認為環衛工在 " 碰瓷 "," 但顯而易見的是,被撞時那名環衛工人正在作業。"
肇事司機稱 " 別和他一般見識 "
在現場,黃佔昌告訴唐班長,感覺腳踝部位疼痛、不能動彈,頭部有眩暈感。急救車把黃佔昌送到醫院,經檢查沒有大礙。在醫院裡,唐佔梅見到了肇事司機。" 小夥的態度還不錯,得知傷者沒事大事,他也跟著放心了。" 唐佔梅問肇事司機," 車上那個人是誰,為啥要如此對待老黃?" 小夥表示,那人是他的舅舅,希望唐佔梅 " 別和他一般見識 "。
那麼,事故是怎麼發生的?經了解,當時黃佔昌看到馬路中央有一個白色的塑膠袋,他上前準備把塑膠袋拾走的時候發生了意外。記者梳理多起環衛工人遭遇車禍的案例發現,很多情況都是在類似情形下發生的。其中,環衛工人撿拾 " 車窗拋物 " 的垃圾時被撞的案例並不少見。從車窗拋出的垃圾散落在路面上,環衛工人到路中央清理時,風險就會與他們相伴。因此,車上駕乘人員一定要改正車窗拋物的不良習慣;同時,環衛工人在作業時,也一定要觀察路面情況,注意避讓往來的車輛。
環衛工人的勞動安全保障
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環衛工人的重要性日顯突出,其勞動安全現狀卻不容樂觀,著眼於對勞動安全的保障,是對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的強調。
勞動條件現狀及問題
(一)勞動合同籤訂、社會保障沒有落實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受訪的環衛工人卻幾乎都是臨時工,未籤訂勞動合同,僅有一份意外傷害保險。而正式工籤訂了勞動合同,享有五險,且周末、節假日可休息。
(二)工資低、工時長
工資約在1400-1600之間,不同城區工資還有差別。《勞動法》第36、38、40、41條等規定,每天工作時間不超8小時,加班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定節假日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環衛工卻都表示每日工作基本達9小時,加班更是到13小時。只有大年初一休息,周末、法定節假日無休息。按《勞動法》第44條,平時加班有150%的補貼,節假日則是300%。有環衛工稱不知是否有加班補貼,有的則表示加班費只有十元左右。
(三)人身安全受到威脅
1.交通事故
環衛工的交通事故多發生在凌晨4時到6時,俗稱「黑色兩小時」。交叉口、立交橋洞處等是事故多發點。因缺少規範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城市基礎設施不完備,以及環衛工人的人群特徵、工作條件導致其機動性差,環衛工人傷亡人數呈逐年遞增趨勢。從法律上看,環衛工的「道路作業權」缺失。在處理裁定意外傷害事故時,在行車道上工作的環衛工只被視為一般行人。
2.職業危害
調查顯示從事環衛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呼吸系統都不同程度染上疾病。由於工具選擇不當或是作業手法粗糙極易被鋒利物扎傷,更有不明化學品、醫療廢物未經合理方法回收,可能使得其受到病毒和有害物的侵害。極端氣候下戶外停留作業,風溼骨病、氣管炎和塵肺等疾患易發生。路面溼滑,易摔倒。長期工作於車流旁,聽力易受損。同時簡單的高強度的重複性勞動使得他們飽受肩周炎和腰肌勞損等職業病折磨。
3.心理傷害
部分人對環衛工的認識滯後且有偏差,不看重其創造的社會價值,出現歧視、辱罵、肆意踐踏他們勞動成果的現象。使得環衛工自我認同感,職業認同感很低。
面對一系列勞動安全問題,環衛工因自身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識不足,不清楚其權益遭到侵害如何去救濟,或是忍氣吞聲,不相信法律及政府能真正提供幫助。
解決建議
(一)加大資金投入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應加大資金投入,為環衛工人配備安全作業裝備,如工作服(應貼有反光帶)、警示牌,設置休息點。引入更高效率的設備,如增設清潔車,滾輪垃圾桶,以減輕環衛工人的工作量。還有及時更換口罩、手套等,以保證環衛工人的健康工作。
(二)加強環衛意識
對公眾宣傳教育,強化環衛意識。相關部門同時制定法規,對垃圾進行合理分類,安全密封,恰當包裝;不可隨意亂扔垃圾,完善門店集市「門前三包」,對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作出嚴厲懲罰。
(三)建立、完善法律保障制度
我國至今尚未有專門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出臺,現有法律較粗線條,沒有針對性的。應確立環衛工的道路作業權,給予法定權利以有效保障。補償制度以工傷保險為主,有重事後補救而輕事前預防的傾向。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用人單位應依法兌現用工待遇,繳納工傷、養老、醫療等保險,切實保障環衛工權益。人身意外險屬商業險,不能等同於工傷保險,因二者的法律依據和請求權基礎不同,理賠後不該影響正常工傷保險待遇。
(四)發揮工會作用
《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25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勞動合同法》規定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單位訂立;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應當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法律有賦予工會一定權利,那就應積極發揮工會作用,幫助環衛工集體維權。
(五)加大法律處罰、監管力度
法律應起到教育、引導功能,加大處罰力度給以警醒。可增加賠償額度、加重行政處罰,甚至可設立專門的篇章規定侵犯勞動安全權利的刑事責任。政府監管需要優化。可採取公開招標、競標的方式選擇服務外包企業。定期對企業進行檢查,監督其履行合同義務,把環衛工人的權益保障指標納入考核體系。用人單位需制定規範的環衛工用工制度。國家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所負有的義務必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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