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轉用後的土地性質(什麼是農用地轉用制度)
2023-04-16 03:58:22 1
農轉用後的土地性質?農用地轉用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關鍵環節,是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重要措施新《土地管理法》對農用地轉用制度進行了重新設計,更加強調對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新《土地管理法》第四條明確,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農用地轉用的制度作為我國土地管理的基本措施將長期貫徹下去#鄉村振興#,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於農轉用後的土地性質?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農轉用後的土地性質
農用地轉用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關鍵環節,是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重要措施。新《土地管理法》對農用地轉用制度進行了重新設計,更加強調對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新《土地管理法》第四條明確,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農用地轉用的制度作為我國土地管理的基本措施將長期貫徹下去。#鄉村振興#
一、什麼是農用地
我國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類、12個一級類、73個二級類。其中,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牧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建設用地是指用於建造建築物和構築物,對其付出一定投資(土地開發建設費用),通過工程手段用於各項建設的土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鹽鹼地、沼澤地、沙地、裸土地等。
二、什麼是農用地轉用制度?
農用地轉用制度又稱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制度,是指將農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規定的批准權限報批後轉變為建設用地的行為。這一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在控制建設用地增長、保護農用地尤其是耕地方面普遍採用的手段。在世界各國和各地區,這一制度的名稱不盡相同,有的稱為「土地規劃許可」,有的稱為「建築用地許可」,還有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1998 年《土地管理法》修訂時增設了農用地轉用制度。根據法律規定,農用地轉用應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未經批准擅自佔用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屬於違法佔地行為,達到法定犯罪面積的還要追究破壞農用地罪的刑事責任。
三、農用地轉用制度的特點有哪些?
①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經過依法審批,否則就是非法佔用土地;這種農用地轉用審批是國家控制土地利用的一種制度相當於行政許可,是保護農用地的必要手段。
②農用地轉用的審批權集中於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但省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一定的授權,這種授權是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授權審批相一致。2020年3月,《國務院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國發【2020】4號)要求,將國務院可以授權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③農用地的轉用要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
四、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如何審批?
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中合理劃分和調整了中央和地方在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方面的審批權限,其中一條重要原則就是按照是否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來劃分國務院和省級政府的審批權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決定農用地能否轉為建設用地的依據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如果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即在建設用地區範圍內,可以轉為建設用地,否則將不得轉為建設用地;
二是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必須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控制指標範圍之內,不得超計劃批准農用地轉用;
三是建設用地供應政策。國家通過制定建設用地的供應政策,控制建設用地總量,防止大量佔用農用地,以及優化投資結構,防止重複建設,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
六、宅基地農用地轉用審批權的特殊規定
《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規定,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128號)規定,改進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農轉用審批。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佔用農用地的,在下達指標範圍內,各省級政府可將《土地管理法》規定權限內的農用地轉用審批事項,委託縣級政府批准。統一落實耕地佔補平衡。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佔用耕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通過儲備補充耕地指標、實施土地整治補充耕地等多種途徑統一落實佔補平衡,不得收取耕地開墾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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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內容選自中國大地出版社出版的《新學習讀本》,由魏莉華 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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