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電路安裝施工方案(電氣設計統一技術措施)
2023-04-19 17:03:28 2
該統一技術措施是住宅電氣設計的指導性文件,分為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共四篇文章。希望對電氣設計人員有所幫助,僅供參考,需要注意的是實際設計時要根據當地地方要求和公司設計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住宅電氣設計統一技術措施(地下室部分1~25):
1、用電負荷應根據對供電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斷供電所造成的損失或影響程度確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1.1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定為一級負荷:
1)中斷供電將造成人身傷害;
2)中斷供電將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影響;
3)中斷供電將影響重要用電單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特別重要場所不允許中斷供電的負荷應定為一級負荷中的特別重要負荷。
1.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定為二級負荷:
1)中斷供電將造成較大損失或較大影響;
2)中斷供電將影響較重要用電單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秩序混亂。
1.3不屬於一級和二級的用電負荷應定為三級負荷。
2、150m及以上的超高層公共建築的消防負荷應為一級負荷中的特別重要負荷。
3.一級負荷應由雙重電源供電,當一個電源發生故障時, 另一個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
4. 應急電源與正常電源之間,應採取防止並列運行的措施。
5.地下室無人防時,普通照明、應急照明原則上按防火分區設置配電箱、集中電源箱;當有人防時,按人防單元配置普通照明箱、集中電源箱。
6.車道車位普通照明採用雙照度雷達感應控制,相鄰燈具接入不同的照明迴路,車位建議2路控制、雙車道建議4路控制、單車道建議2路控制;汽車坡道出口無頂板區域建議沿坡道設置內嵌式防水壁燈,作為過渡燈具。
7.人防區域的普通照明管線採用SC管敷設,部分地區可採用金屬線槽敷設,需要與當地人防院溝通,非人防區域採用PVC、JDG或者SC管敷設;應急照明採用鍍鋅鋼管敷設。
8. 本防火分區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只能取自本防火分區應急照明雙電源切換箱,應急雙切箱同時還可以為防火門監控分機、消防電源監控分機、電氣火災監控分機供電。
9.電井中設置的集中電源箱額定輸出容量不大於1kW,出線迴路不超過8個迴路,每個迴路的燈具功率不超過172W。
10.地下室室內高度不大於4.5米時,疏散照明燈具一般採用中小型標誌燈,方向標誌燈的標誌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設置間距不應大於20米,方向標誌燈的標誌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設置間距不應大於10米。
11.高低壓配電房、柴油發電機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設置消防備用照明,並設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消防風機房設置備用照明。高低壓配電房、柴油發電機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疏散照明和指示標誌燈由本防火分區或就近防火分區集中電源單獨迴路供電。
12. 高低壓配電房、柴油發電機房應根據設備的具體布置布置燈具,高低壓配電櫃後通道設置壁裝燈具,並注意風管、洩壓口(如有)、壁式排氣扇(如有)的位置高度。
13.消防風機房內設置消防風機雙電源切換箱,同一個防火分區內相鄰的防火捲簾、消防潛水泵均就近由消防風機雙電源切換控制箱採用單電源配電;同一個防火分區中的消防潛水泵比較多且容量較大時,按防火分區集中設置雙電源切換箱,再分別單迴路引至各潛水泵控制箱。
14.相鄰的一個或者多個防火分區內的消防用電設備(包括應急照明)集中設置消防主用、備用總箱,應急照明與消防動力設備是否分別設置總箱以當地做法為準。
15. 每個車庫防火分區設置一個普通照明箱,當車庫普通照明為一級負荷時,末端切換,相鄰的多個防火分區集中設置普通照明主用、備用總箱;當為二級負荷時,相鄰的多個防火分區集中設置雙電源切換總箱,出線再分別引至各防火分區的照明箱。
16.消防用電設備、應急照明、普通照明等是否集中設置總箱(消防、非消防不分開),以當地做法為準。
17.消防水泵房單獨設置配電間,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電源由配電房直接引來,末端切換。消防控制室(與監控兼用)消防用電與監控用電分別設置配電箱;消防水泵控制箱側設置機械應急裝置。
18.生活水泵配電箱由配電房直接引來,末端切換。
19.地下室普通潛水泵根據其數量的多少及分布情況,分區域集中設置雙電源切換箱,再分別單迴路引至各潛水泵控制箱。
20.風機、水泵控制箱(不包括變頻)中採用斷路器、交流接觸器、熱繼電器的方式控制,不採用綜合保護電器。
21. 二次配電及配電總箱向各分配電箱出線,其導體線纜截面不宜小於6mm ²;各配電箱向各小容量設備控制箱(如捲簾門、潛水泵等控制箱) 出線,其導線截面通常情況不宜小於4mm ²。
22. 各變電所出線應採用電纜供電至各用電點,電纜宜採用電纜槽盒敷設,消防電纜、非消防電纜應分開設置槽盒,並在變電所低壓配電櫃出線處分開,普通電纜下出線,消防負荷電纜上出線;電纜槽盒走向應選擇最佳線路。引至各消防負荷線路在變電所和普通負荷線路分開敷設後,匯入各電氣管井,有條件分設二個管井(主輔管井)的,主管井設置配電、控制及應急電源箱,輔管井僅敷設消防負荷線路;如無條件設置二個管井的,則在消防負荷線路入管井處設置電纜轉接箱,將消防負荷線路阻燃耐火電纜改為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同管井敷設。
23. 建築物應設置總等電位接地,有地下室的建築物,宜在地下室負一層內圈設置總等電位接地裝置,總等電位接地裝置可採用明敷接地扁鋼形式,也可採用設置MEB總等電位接地端子箱預留鋼板方式(間隔距離25米左右),方便所有金屬管線(包括給排水專業和暖通專業管道)接地;總等電位接地扁鋼每間隔15米左右和建築物鋼筋連接一次,MEB總等電位接地端子箱就近和建築物鋼筋連接。無地下室建築,宜在建築物不同方向較隱蔽處設置MEB總等電位接地端子箱(暗設),其安裝高度為0.5米。
24.地下室高低壓配電房、柴油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生活水泵房、熱交換站設置MEB總等電位箱(地下室一層四周外牆內側預留MEB);配電間、電井、水箱間設置LEB等電位箱;電梯井道、風機房預埋熱鍍鋅接地鋼板100*100*6,高度0.3米;消防控制室、弱電機房設置熱鍍鋅接地鋼板,採用BV-1X25-PVC25(消防控制室與監控兼用時採用BV-1X35-PVC32)與地下室底板鋼筋可靠電氣連接。
25.變配電房:
1)10kV進線系統容量確定:
a.一路市政10kV高壓電源可供負荷的極限容量不得超過當地供電部門的規定。
b.當項目設計變壓器總安裝容量達不到市政高壓電源(降壓站)配電最低容許容量時,分為以下二種情況:
c.直接由附近開閉所或架空線路T接下杆引入所設計的項目變電所。
d.高壓10kV電源由區域降壓站引來,在本工程處設置兼顧市政供電的高壓開閉所,開閉所位置應靠近市政進線方向,本工程使用的剩餘容量轉供其它項目,設計預留引出配電迴路的開關櫃位置。
2).專用高壓配電室內的10kV配電櫃應採用高壓中置櫃,容量較小或高低壓配電室合用(變電所)可選用環網櫃,僅作隔離檢修用宜採用僅配有負荷開關(不帶熔斷器)的環網櫃;中置櫃和環網櫃均宜採用下進下出方式,當採用下出線或下進線時應設置電纜溝。
3).當變壓器容量大於等於1250kVA時,不應採用帶負荷開關-熔斷器組合電器保護,應採用高壓真空斷路器保護。
4).項目分期實施的情況,應結合建設單位要求及供電局批覆意見統籌規劃,通常將10kV高壓配電總系統設置在首開期;低壓配電系統按分期建設情況設置相對獨立的配電系統,且應保證先期工程的驗收使用;分期實施可結合實際情況(後期容量較少,不適宜設置獨立變配電系統)對後期用電設置低壓預留。
5).供電計量應採用高壓計量,通常對於住宅戶表工程,住宅公用變壓器(公變)採用高壓參考計量,供電局直接向住戶居民收取電費;通過物管收費的生活用電,即合居變壓器(專變)採用總計量,低壓設置商業(合居)分計量;根據合居、商業實際用電情況,用電量大的負荷採用總計量,用電量小的用電負荷採用分計量。計量劃分原則:
a.住宅小區內為生活服務用電的,包括電梯、住宅樓內的消防風機、公共區照明、地下私人停車區域的照明、潛水泵、風機及生活泵等均為生活計量;
b.住宅小區內為經營性服務用電的,包括商業網點、物管辦公、各大通信公司弱電機房及經營車庫的電力照明等均為商業計量。
C.公共區域各末端配電箱的計量表設置原則應以當地物業需求來設置。
6).合居專用變變配電系統,為保障消防負荷及重要負荷的可靠性,應分別設置消防系統配電裝置(即消防負荷應急母線段)和保障系統配電裝置(即保障型負荷應急母線段);同時為滿足不同性質用電負荷計量需要,可以在同一配電櫃內設置主次兩段母線。
7).變配電系統應採用一點接地系統,在低壓配電櫃處PEN線作一點接地N線和PE線分開後,N線不應再作接地。同一變壓器可同時引出TN-S和TN-C-S接地系統。一點接地變配電系統主斷路器和聯絡斷路器應採用三極斷路器;聯絡斷路器不宜設置短路短延時(如設置短延時,時間應小於進線斷路器時間整定值),其長延時整定值可以設置為和變壓器出線斷路器整定值同級;如變配電系統兩臺變壓器不同,與容量較小的變壓器出線斷路器整定值同級。
8).有兩臺變壓器的變配電系統,宜選配兩臺容量相同的變壓器;如兩臺變壓器容量選擇不同,則變壓器容量選擇差別不宜超過1級。
9).住宅類建築變電所電抗器宜選用7%及以下,設置有電抗器的電容器補償櫃,其電容器耐壓等級應相應提高,通常可按電容器生產廠提供的技術參數設計,同時電容器需要考慮降容。
10).供電線路宜深入負荷中心。根據負荷容量和分布,宜使配變電所及變壓器靠近建築物用電負荷中心;進出線方便、接近電源側。住宅用電變電所宜根據負荷情況靠近住宅塔樓設置;對於超高層建築在220米及下,不宜或不建議在地上樓層設置變電所或柴油發電機房;高度超過220米的建築可考慮在地上樓層設置變電所,柴油發電機房優先設置在地下室,當柴油發電機房供電距離較遠時採用10kV高壓電纜引至地上樓層變電所。
11).配變電所位置應便於運輸和吊裝。
12).配變電所可設置在建築物地下層(為防水地面抬高100~300mm,如不是最底層,在高度不好調整的情況下,在滿足當地供電部門要求的前提下配電房內外可以做平,並設置擋水門檻),但不宜設置在最底層,當設在最底層或地下只有一層時,應採取防洪水、消防水及積水淹漬的措施(地面抬高100~300mm;另設專用集水坑等、是否設置排水泵可與水專業協商,完成面室內外的高差要求以當地供電部門的要求為準)。
13).不應設在廁所、浴室、廚房或其它經常積水場所(如水泵房、冷凍機房、鍋爐房等)的正下方,且不宜與上述場所貼鄰。如變配電房只能設於其正下方,應採用設進人夾層及防、排水等措施;如果貼鄰,相鄰隔牆應作無滲漏、無結露等防水處理,較多採用的是雙牆方式處理、並考慮雙牆之間空隙的排水措施。
14).不應設在有劇烈振動或有爆炸危險介質的場所;不宜設在多塵、水霧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汙染源的下風側。
15).民用建築宜集中設置配變電所,當供電負荷較大,供電半徑較長時,也可分散設置。超高層建築的分配變電所可分設在避難層、設備層及屋頂層等處。
16).高壓配電房對寬度的要求,考慮採用中置櫃,當採用下進下出時,櫃後寬度1.0米以上,櫃深1.5米,單排布置櫃前2.0米(1.2米 1個手車長度約0.8米),高壓配電房不得小於4.5 0.1(考慮兩面牆的抹灰厚度)米;雙排布置時,櫃後寬度1.0米以上,櫃深1.5米,櫃前兩排之間2.5米(0.9米 2個手車長度),則高壓配電房的寬度不得小於7.5 0.1(考慮兩面牆的抹灰厚度)米。當採用上進上出時,櫃後寬度1.0米以上,櫃深1.7米(含附櫃深度),單排布置櫃前2.0米(1.2米 1個手車長度約0.8米),高壓配電房不得小於4.7 0.1(考慮兩面牆的抹灰厚度)米;雙排布置時,櫃後寬度1.0米以上,櫃深1.7米,櫃前兩排之間2.5米(0.9米 2個手車長度),則高壓配電房的寬度不得小於7.9 0.1(考慮兩面牆的抹灰厚度)米。至於配電房的長度則根據變壓器的臺數,進線電源迴路數等來確定,另外配電房是否抬高安裝(抬高安裝需要設置踏步、緩衝平臺,會佔一些位置)、風管的布置、是否有高壓值班室等對配電房的長寬有一定的影響。
17).低壓配電房對寬度的要求,考慮GCS低壓配電櫃,當採用下進下出時,櫃後寬度1.0米以上,櫃深0.8米,單排布置櫃前1.8米,低壓配電房不得小於3.6 0.1(考慮兩面牆的抹灰厚度)米;雙排布置時,櫃後寬度1.0米以上,櫃深0.8米,櫃前兩排之間2.3米,則低壓配電房的寬度不得小於5.9 0.1(考慮兩面牆的抹灰厚度)米。當採用上進上出時,櫃後寬度1.0米以上,櫃深1.0米(含附櫃深度),單排布置櫃前1.8米,則低壓配電房不得小於3.8 0.1(考慮兩面牆的抹灰厚度)米;雙排布置時,櫃後寬度1.0米以上,櫃深1.0米,櫃前兩排之間2.3米,則低壓配電房的寬度不得小於6.3 0.1(考慮兩面牆的抹灰厚度)米。至於配電房的長度則根據變壓器的臺數、柜子數量、布置方式等來確定。變壓器與其對應的前級高壓出線櫃如未設置於同一配電房內時,需要設置就地環網櫃,在與土建配合時需要考慮環網櫃的位置;另外配電房是否抬高安裝(抬高安裝需要設置踏步、緩衝平臺,會佔一些位置)、風管的布置、搬運通道等對配電房的長寬有一定的影響。
18).高壓配電房、低壓配電房一般淨高要求3.6米以上,如果當地供電部門有具體要求,以當地供電部門的要求為準。
19).低壓配電房的供電半徑一般不超過250米。
另外:
a.住宅小區可設置獨立式變電所,也可附設在地下室內;多層小區、別墅小區(如無地下室)等適合設置室外預裝式箱式變電站(預裝式變電所變壓器,單臺容量不宜大於800kVA)。
b.獨立式變電所、預裝式變電所不應設在地勢低洼和可能積水的地方。
c.當配變電所與上、下或貼鄰的商業、辦公等房間僅有一牆或一層樓板之隔時,配變電所應採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d.配電房不能設置住戶的正下方。
e.民用建築中變壓器按乾式變壓器考慮。
f.規範中要求的淨距離為最小距離,設計時可適當放大100~500mm,以方便檢修、搬運及出線,但不宜過大,應合理布置,為工程節省面積,多的面積應退給建築專業。
g.配電房的布置要考慮搬運通道,向土建提荷載要求,原則上配電房外通過車道、汽車坡道搬運,如條件不滿足需要考慮設置吊裝孔。
h.配變電所的電纜溝和電纜室,應採取防水、排水措施(設5%坡度和集水井),當配變電所設在地下室時,其出地下層的電纜口必須採取有效的防水措施,當變配電房貼臨外牆設置時不應直接在變配電房外牆處直接進出線。
明天繼續分享地下室部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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