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土方開挖基坑支護)
2023-05-24 14:52:13 1
一、工程概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1、工程基本情況(工程地點、與周邊環境的關係、場地標高、基坑支護周長、基坑面積、基坑底標高、開挖深度、基坑等級等;所採用的支護形式、降排水方式等)
2、工程地質概況3、水文情況4、特殊點及重難點二、編制依據(至少應含以下依據,根據實際情況添加,需確保有效性)
序號 | 類別 | 名稱 | 編號 |
1 | 國標 | 《工程測量規範》 | GB50026-2007 |
2 | 《建築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範》 | GB50497-2009 | |
3 |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 GB50300-2013 | |
4 |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範》 | GB50194-2014 | |
5 |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 GB3096-2008 | |
6 | 《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 | GB50330-2013 | |
7 |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 | GB50007-2011 | |
8 | 《巖土工程勘察規範》(2009版) | GB50021-2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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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標 | 《建築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範》 | JGJ120-2013 |
10 |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 JGJ 59-2011 | |
11 |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 | JGJ 46-2005 | |
12 | 《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 | JGJ 80-91 | |
13 | 《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 | JGJ120-2012 | |
14 | 《施工現場施工機械設備檢查技術規程》 | JGJ160-2008 | |
15 | 《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 JGJ33-2012 | |
16 | 《建築變形測量規範》 | JGJ8-2007 | |
17 | 《建築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標準》 | JGJ184-2009 | |
18 | 建質[2009]87號關於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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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標 | ... | ||
11 | XX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 ||
12 | XX項目設計圖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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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自然放坡(坡度、階梯放坡要求、邊坡頂部及底部支護方式、邊坡排水措施、排水溝設置等)
1.2 噴漿保護
混凝土或砂漿強度等級、分片分層噴錨情況、噴錨厚度、噴錨遍數、架體搭設情況、分隔縫做法、洩水孔做法、坡頂排水溝做法、配筋情況。
1.3 排樁
排樁直徑、設計深度、配筋情況、間距、混凝土等級;冠梁尺寸、配筋、混凝土等級等。
1.4 地下連續牆
導牆設計、成強方式、用途、牆體材料、開挖情況等。
1.5 擋土牆
1.6 ......
2、基坑降水(排水)設計2.1 自然抽排
集水坑位置;水泵揚程、數量;排水口位置;排水溝設置等。
2.2 止水帷幕
2.3 井點降水
2.4 ......
3、土方開挖設計3.1 基坑設計(包括分區情況、開挖方式、分層厚度、邊坡坡度、下層土開挖時上層支護需達到的條件)
3.2 平面布置(道路做法、道路轉換、大門位置、圍擋做法、基坑圍護方法,附平面布置圖)
3.3 機械選擇(機械數量、型號)
4、土方回填設計回填範圍、土質要求、壓實度、平整度、坡度。
5、基坑監測設計5.1 監測目的
5.2 基坑等級
5.3 監測指標及報警值
5.4 監測點布置
5.5 監測頻率
6、特殊處理設計如淤泥挖除、換填;橡皮土處理等。
四、施工準備及計劃1、技術準備2、現場準備工作3、勞動力計劃4、施工機具計劃5、檢驗試驗器具計劃6、材料計劃7、進度計劃8、其他計劃,項目根據實際情況補充五、施工方法1、基坑支護根據項目實際設計的支護形式編制支護方法。過程中按照中國建築安全管理手冊表格進行驗收。
2、基坑降水3、土方開挖3.1 土方開挖平面布置(必須包含工地圍擋、大門、洗車設備、臨時用房、道路布置)
3.2 土方開挖工藝流程
3.3 土方開挖施工流程(包括分區情況、開挖方式、分層厚度、邊坡坡度、下層土開挖時上層支護需達到的條件)
3.4 土方棄土點選擇
3.5 土方施工要點
3.6 及注意事項
3.7 防護架搭設
3.8 ......
4、土方回填六、基坑監測監控6.1 監測項目
6.2 監測方法
6.3 監測限值及預警值
6.4 其他參照《基坑邊坡監測方案》
七、質量保證措施八、安全保證措施九、應急預案1、應急組織機構2、應急救援職責3、危險源識別分析用表格形式分析
4、應急演練5、應急處理流程6、應急處理方法7、應急救援電話機路線7.1 應急指揮部電話
7.2 應急救援醫院醫院電話
7.3 應急救援路線圖
十、計算書及附圖1、土方施工機械配置2、其他計算如採用特殊的基坑支護、降水方法,需做相應的計算。
3、附圖3.1 XX項目土方開挖、基坑支護(降水)平面布置圖
3.2 節點大樣圖(如基坑上口圍護、工地圍牆、大門、洗車槽、馬道;支護結構大樣;降排水大樣等)
3.3 基坑支護驗收表
十一、企業及人員資質(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資質證書;設備相關證書;特殊工種證件;機械設備證件。以上證件均使用複印件,蓋分包單位紅章)
十二、強制性條文(說明:本章節僅作為檢查方案時,對方案是否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進行檢查,編制方案時不列次章。方案編制人員在方案中涉及到強制性條文時,應在方案內相應位置後面用括號標出所使用的強制性條文)
《錨杆噴射混凝土支護技術規範》GB 50086-2001
4.3.1 噴射混凝土的設計強度等級不應低於C15;對於豎井及重要隧洞和斜井工程,噴射混凝土的設計強度等級不應低於C20;噴射混凝土1d齡期的抗壓強度不應低於5MPa。鋼纖維噴射混凝土的設計強度等級不應低於C20,其抗拉強度不應低於2MPa。 不同強度等級噴射混凝土的設計強度應按表4.3.1採用。
表4.3.1 噴射混凝土的強度設計值(MPa)
4.3.3 噴射混凝土支護的厚度,最小不應低於50mm。最大不宜超過200mm。
《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2-20027.1.3 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相一致,並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後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
7.1.7 基坑(槽)、管溝土方工程驗收必須確保支護結構安全和周圍環境安全為前提。當設計有指標時,以設計要求為依據,如無設計指標時應按表7.1.7的規定執行。
表7.1.7 基坑變形的監控值(cm)
《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 50201-2012
4.5.4 土方回填應填築壓實,且壓實係數應滿足設計要求。當採用分層回填時,應在下層的壓實係數經試驗合格後,才能進行上層施工。《複合土釘牆基坑支護技術規範》GB 50739-20116.1.3 土方開挖應與土釘、錨杆及降水施工密切結合,開挖順序、方法應與設計工況相一致;複合土釘牆施工必須符合「超前支護,分層分段,逐層施作,限時封閉,嚴禁超挖」的要求。
《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20128.1.3 當基坑開挖面上方的錨杆、土釘、支撐未達到設計要求時,嚴禁向下超挖土方。8.1.4 採用錨杆或支撐的支護結構,在未達到設計規定的拆除條件時,嚴禁拆除錨杆或支撐。8.1.5 基坑周邊施工材料、設施或車輛荷載嚴禁超過設計要求的地面荷載限值。8.2.2 安全等級為一級、二級的支護結構,在基坑開挖過程與支護結構使用期內,必須進行支護結構的水平位移監測和基坑開挖影響範圍內建(構)築物、地面的沉降監測。
《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GB 50330-200215.1.2 對土石方開挖後不穩定或欠穩定的邊坡,應根據邊坡的地質特徵和可能發生的破壞等情況,採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時支護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嚴禁無序大開挖、大爆破作業。
《溼陷性黃土地區建築基坑工程安全技術規程》JGJ 167-200913.2.4 基坑的上、下部和四周必須設置排水系統,流水坡向應明顯,不得積水。基坑上部排水溝與基坑邊緣的距離應大於2m,溝底和兩側必須作防滲處理。基坑底部四周應設置排水溝和集水坑。《建築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範》GB 50497-20093.0.1 開挖深度大於等於5m或開挖深度小於5m但現場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複雜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監測的基坑工程應實施基坑工程監測。
7.0.4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提高監測頻率: 1 監測數據達到報警值。 2 監測數據變化較大或者速率加快。 3 存在勘察未發現的不良地質。 4 超深、超長開挖或未及時加撐等違反設計工況施工。 5 基坑及周邊大量積水、長時間連續降雨、市政管道出現洩漏。 6 基坑附近地面荷載突然增大或超過設計限值。 7 支護結構出現開裂。 8 周邊地面突發較大沉降或出現嚴重開裂。 9 鄰近建築突發較大沉降、不均勻沉降或出現嚴重開裂。 10 基坑底部、側壁出現管湧、滲漏或流沙等現象。
8.0.1 基坑工程監測必須確定監測報警值,監測報警值應滿足基坑工程設計、地下結構設計以及周邊環境中被保護對象的控制要求。監測報警值應由基坑工程設計方確定。8.0.7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立即進行危險報警,並應對基坑支護結構和周邊環境中的保護對象採取應急措施。 1 監測數據達到監測報警值的累計值。 2 基坑支護結構或周邊土體的位移值突然明顯增大或基坑出現流沙、管湧、隆起、陷落或較嚴重的滲漏等。 3 基坑支護結構的支撐或錨杆體系出現過大變形、壓屈、斷裂、鬆弛或拔出的跡象。 4 周邊建築的結構部分、周邊地面出現較嚴重的突發裂縫或危害結構的變形裂縫。 5 周邊管線變形突然明顯增長或出現裂縫、洩漏等。 6 根據當地工程經驗判斷,出現其他必須進行危險報警的情況。
《地下建築工程逆作法技術規程》JGJ 165-20103.0.4 地下建築工程逆作法施工必須設圍護結構,其主體結構的水平構件應作為圍護結構的水平支撐;當圍護結構為永久性承重外牆時,應選擇與主體結構沉降相適應的巖土層作為排樁或地下連續牆的持力層。3.0.5 逆作法施工應全過程監測。5.1.3 地下建築工程逆作法結構設計應根據結構破壞可能產生的後果,採用不同的安全等級及結構的重要性係數,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期間臨時結構的安全等級和重要性係數應符合表5.1.3的規定。
表5.1.3 臨時結構的安全等級和重要性係數
2 當支撐結構作為永久結構時,其結構安全等級和重要性係數不得小於地下結構安全等級和重要性係數。 3 支撐結構安全等級和重要性係數應按施工與使用兩個階段選用較高的結構安全等級和重要性係數。 4 當地下逆作結構的部分構件只作為臨時結構構件的一部分時,應按臨時結構的安全等級及結構的重要性係數取用。當形成最終永久結構的構件時,應按永久結構的安全等級及結構的重要性係數取用。6.6.3 當水平結構作為周邊圍護結構的水平支承時,其後澆帶處應按設計要求設置傳力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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