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裡關係六大原則(鄰裡相處這典)
2023-04-18 13:05:34 1
鄰裡關係六大原則?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在老百姓的生活中,鄰裡之間互諒互讓、和睦相處的事例佔了主流,但因沒有把握好分寸,發生糾紛進而對簿公堂成冤家的也不少2021年民法典實施以來,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將民法典精神與審判工作深度融合,通過一個個裁判讓司法斷是非、使群眾有遵循,共受理因相鄰權引發的糾紛34件,其中以判決形式結案6件,其中大部分源於鄰裡之間的宅基地使用、用水、排水、採光等糾紛,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於鄰裡關係六大原則?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鄰裡關係六大原則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在老百姓的生活中,鄰裡之間互諒互讓、和睦相處的事例佔了主流,但因沒有把握好分寸,發生糾紛進而對簿公堂成冤家的也不少。2021年民法典實施以來,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將民法典精神與審判工作深度融合,通過一個個裁判讓司法斷是非、使群眾有遵循,共受理因相鄰權引發的糾紛34件,其中以判決形式結案6件,其中大部分源於鄰裡之間的宅基地使用、用水、排水、採光等糾紛。
共用通道上鎖 影響鄰居通行
譚某系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某沿街商品房11號4樓和5樓房屋所有人。吳某系該商品房11號1樓及3樓房屋所有人,於2016年取得該房產,該房產證載明的規劃用途為辦公、其他。經查,該11號1樓與2樓共同構成通道、樓梯使用,且系通往4樓、5樓的唯一通道。吳某取得該房產前,前往2至5層樓房屋均是從該通道通行。
自2020年起,吳某將該1樓通道鎖閉,導致譚某無法通行。多次協商未果,譚某訴至法院,要求吳某給予其通行便利。
2021年5月7日,法院判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告就其所有的位於柯城區某沿街商品房11號樓1樓房產為譚某提供通行便利。吳某未上訴,並主動打開通道。
法官講法典
鄰地通行權應當予以保障
相鄰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如通風、採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鄰各方形成的相互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鄰地通行關係是最常見的一種相鄰關係。民法典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該條是關於相鄰關係中通行權的規定。
與民法典規定的臨時使用鄰地關係相比,鄰地通行權有三個特點:一是鄰地通行權一般是長期的,僅是路過性質;二是鄰地通行權一般不用訂立合同;三是行使鄰地通行權一般是無償的。
作為權利的延伸,相鄰權利人應將其權利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一是通過鄰地時,應當選擇最為經濟合理的路線。有老路的走老路,相鄰權利人不得任意拓寬;沒有老路可走的,新設通道應以能夠通行為限。如果是季節性通過鄰地,可不留固定的道路。二是注意保護鄰地上的財產。從鄰地上通行時,應當小心謹慎,不得踐踏青苗或毀損地上附著物。三是因客觀環境發生變化可以改道通行時,應改由其他更為經濟的路線通行。四是因通行等給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毛竹蔓延 影響鄰居採光
呂某與崔某系同村鄰居,呂某居東,崔某居西。十幾年前,崔某在其院中靠呂某房屋一側空地栽下些許毛竹。開始幾年因毛竹未長大,並無不良影響,鄰裡關係也算和睦。隨著時間的推移,毛竹越長越高,根系也逐漸蔓延開來。
近年來,毛竹已經長到呂某房屋的兩層樓高,嚴重影響房屋的採光,呂某屋內逐漸變得陰暗潮溼。兩家因毛竹之事多次起糾紛,積怨已久。
2021年2月18日,呂某以毛竹影響其房屋採光並損壞房屋地基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崔某清除毛竹,恢復原狀。2021年3月8日,承辦法官勘驗現場並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崔某當場砍掉距離呂某房屋3米範圍內的毛竹,並同意三日內清除毛竹根系。雙方化幹戈為玉帛。
法官講法典
不應損害鄰居的合法權益
相鄰權是指不動產相毗鄰一方為其不動產權利行使的必要而請求不動產相毗鄰的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與相鄰權相對的義務是,不動產相毗鄰另一方應當提供必要便利或接受必要限制的法律約束。
民法典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該條就是關於維護相鄰不動產安全的義務性規定,即不動產的權利人在行使自己權利時承擔著基於本權產生的「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安全」的社會性義務。對相鄰不動產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對相鄰權的限制,與相鄰權具有一體兩面的關係。
本案中,崔某家不斷延伸的毛竹根系,危及鄰居呂某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長高的毛竹影響採光,應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在此也建議大家在美化自家住宅環境的時候,不要給鄰居帶來麻煩。
違規安裝 空調外機排放噪聲
吳某與張某均系柯城區某新樓盤的業主,吳某的房屋位於7樓,張某位於8樓。2021年8月,吳某在裝修新房時發現,張某將一空調外機安裝在其主臥飄窗的上方外牆,距離飄窗不足1米處。
考慮到空調外機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噪音、熱氣、振動等會極大影響居住環境,且該樓盤建造時已預留空調外機間,吳某多次與張某溝通移除空調外機,其均拒絕。吳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移除空調外機,恢復牆體原狀。本案審理過程中,經調解,張某將空調外機移入了預留的空調外機間中。
法官講法典
權利行使應有限制
相鄰關係本質上是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行使其物權的一種延伸或限制。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該條規定了處理相鄰關係的四項原則,是正確把握相鄰關係的指導思想,從民法通則、物權法至民法典沿用至今。相鄰關係最大的特點是與人民群眾的生活密切相關,處理得當,能夠改善人們生存環境,提高生活質量。
本案中,張某安裝空調的外機本是行使自己權利的行為,但其並未按照規定將空調外機安裝在空調外機間,而是安裝在鄰居臥室窗戶附近,空調運行時的噪音和熱風極大可能會對鄰居的正常居住造成影響,應當拆除。
樓上房屋漏水 樓下財產損失
葉某系柯城區某小區3棟308室業主,陳某系該小區3棟408室業主,雙方系上下樓鄰居關係。2021年8月,葉某發現自家客廳的天花板有水漬,懷疑是樓上漏水所致,但因情況較為輕微,遂自行找人對天花板進行修復。沒過多久,葉某發現其臥室天花板及地面均出現大塊水漬,不時有水滴至地面,衣櫃也開始出現發黴現象,故找樓上鄰居陳某協商要求解決房屋漏水問題,陳某並未理會。後葉某相繼向物業、社區尋求幫助,陳某均置之不理。因房屋漏水嚴重,已經影響正常居住,葉某無奈租房另住。
2021年11月,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排除妨害並賠償其租房及修復牆面、天花板的損失。2021年12月2日,承辦法官現場勘驗並經雙方當事人確認:308室的臥室房頂、牆皮等位置有過水痕跡或裂紋,漏水系408室衛生間地漏堵塞造成,現已維修完畢,暫未發現繼續漏水現象。經調解,陳某同意賠償葉某維修天花板及牆面的損失1500元,並當庭履行。
法官講法典
造成財物損失維權有方法
本案系相鄰房屋滴水糾紛,屬於相鄰關係的範圍。該類糾紛中,雙方往往會因漏水原因、責任主體、損失範圍及賠償金額產生爭議。只有確定了漏水原因才能確定責任主體,所以在發現漏水時,當事人應及時拍照錄像保留證據,並及時向社區及物業進行反饋,以便固定事實方便維權,如在無人認可且無有效證據證明情況下需申請法院啟動鑑定程序。
財產損失一般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原告主張賠償時,首先,需就因房屋漏水遭受損失的具體情況及漏水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舉證。其次,要列好物品損失清單,可提前尋找購買票據或進行詢價,確定直接損失金額。雙方就物品損失價值無法協商一致時,亦可申請司法鑑定。另外,對可能產生的因漏水導致一方在外租房居住或因漏水導致房屋無法對外出租等間接損失,原告需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漏水達到嚴重影響居住的程度,且該損失僅限合理範圍內。因此,建議雙方在發生此類糾紛後,就修復和損失賠償問題積極協商,避免後續訴訟成本及鑑定成本增加。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二百八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土壤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二百九十五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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