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平臺合作模式(NFT平臺的格式條款)
2023-04-22 00:51:47 1
nft平臺合作模式?差別在於有的寫得相對簡單、平和,權責分配上相對友好,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於nft平臺合作模式?以下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nft平臺合作模式
最近幾乎每周都有新的「數字藏品」——也就是國產「NFT」平臺面世。服務條款和用戶協議一般都會寫道:只為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服務。只能用人民幣購買。禁止商用用戶發生違規行為,平臺處置。差別在於有的寫得相對簡單、平和,權責分配上相對友好。
有的寫得非常嚴格,尤其是在「禁止商用」、「用戶市場行為」、「智慧財產權有限許可」方面,嚴格程度不亞於我們熟悉的網路遊戲格式條款。
個別平臺的違規處理措施中甚至包含「下架、銷毀數字藏品」。
舉例來說:「收藏家不得出於商業目的使用數字藏品。目前數字藏品只能在XXX平臺交易。後續XXX平臺會陸續打通與其它交易平臺合作的聯合售賣形式。但收藏家不得對數字藏品進行「商業用途」,包括例如出售數字藏品的副本、出售數字藏品的使用權、利用數字藏品內容、出售數字藏品的衍生作品,或以其他方式在商業上利用數字藏品。 」
「……均不涉及侵犯第三方肖像、隱私、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否則XXX平臺有權隨時採取包括但不限於刪除發布在平臺上的信息、下架、銷毀數字藏品或對您的帳號進行限制等措施。」
我們看看網路遊戲廠商如何設計這類條款,用戶違規被處罰時,引起的糾紛如何處理。畢竟都是合法「虛擬商品」和平臺經營行為,有參考價值。2018 天涯明月刀
2018年03月,南山法院審結一起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玩家vs騰訊)。
玩家先後用兩個QQ號註冊了兩個「天涯明月刀」的遊戲帳號,一個月不到就因為「違反遊戲協議」被封號了,遂訴至法院,要求廠商解封帳號,保留和恢復遊戲帳號裡的道具和遊戲幣。
她違反了什麼條款呢?01 《騰訊遊戲許可及服務協議》第6.5條規定:
玩家發生違規行為時,廠商有權採取封號、刪除遊戲帳號和遊戲數據等措施,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行為包括「……(7)私自進行遊戲帳戶交易;(8)私自進行遊戲虛擬貨幣、遊戲裝備、遊戲幣及其他遊戲道具等交易」。
02 《網路遊戲用戶協議》第9.5條規定:
用戶不得進行損害廠商及其合作單位,或者其他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侵權行為第(5)項是「進行任何諸如發布廣告、銷售商品的商業行為,或者進行任何非法的侵害被告利益的行為,如販賣QQ卡(即Q幣)、QQ秀、點數、金幣、點券、外掛、遊戲道具、遊戲裝備等。」
如果用戶違反9.5,廠商有權根據10.1、10.2的規定,採取暫時封號等措施,即暫時封停遊戲帳號。
現在再回來看玩家為何被封號。玩家經營了一個淘寶店,做遊戲代刷積分、售賣道具、贈送點券業務,也私自進行遊戲虛擬貨幣交易,她承認有這個淘寶店鋪,但說這個是家人的,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
法院如何處理?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成立網絡服務合同關係。原告在安裝《天涯明月刀》遊戲前同意接受《網路遊戲用戶協議》,該協議是原、被告之間關於網絡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的約定,依法成立並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廠商提交的證據足以證實淘寶店鋪「XXXX」有從事代刷積分、贈送點券、代購道具等行為,該行為違反了《網路遊戲用戶協議》。店鋪中的帳號都是玩家的個人帳號,據此可認定她是淘寶店鋪的經營者,她有從事代刷積分等違反《用戶協議》的行為。
同時,廠商提交的後臺聊天記錄及拍賣行交易記錄等證據,可相互印證玩家存在利用涉案兩遊戲帳號進行虛擬貨幣和道具交易的行為。
法院認為遊戲廠商封停帳號的處理,符合雙方約定,沒有違約。最終駁回玩家的訴訟請求。2021 夢幻西遊
2021年6月,河南許昌中院二審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玩家vs玩家)。
2020年8月21日,原被告籤訂了一份《虛擬財產轉讓合同》,約定戚某向陳某購買遊戲角色裡的物品和召喚獸。陳某當天把遊戲帳號和密碼交給戚某(便於戚某自己登陸帳號,轉移物品和召喚獸),戚某一次性支付31000元合同款。
隨後,戚某把買來的部分遊戲裝備放在「藏寶閣」寄售(這是網易官方網上交易平臺),並且賣出去了一部分。
9天後,戚某寄售物品的遊戲帳號突然收到網易的處罰通知,措施是「扣除藏寶閣道具交易款項」。他立刻聯繫陳某詢問此事。陳某把遊戲帳號密碼(當時賣虛擬物品的那個帳號)發給他,讓他自己登陸查看。
戚某登陸後發現這個帳號發出「被盜申請」並被客服受理。客服受理後,追查鎖定了他在「藏寶閣」中寄售的明月璫、毗舍童子(3隻)、水晶帽、乾坤大罡履、獸王腰帶、靈犀神劍、芙蓉戒、乾坤帽、明月璫、相思染、逸雲佩、花映月等物品。
戚某認為這是陳某故意先賣掉裝備、召喚獸,再以自己被盜為由,投訴到官方客戶,要求找回,遂訴至法院,要求陳某返還交易款項31000元並賠償違約金。一審法院認為遊戲廠商的格式合同有效,雙方私下交易虛擬物品的合同無效,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夢幻西遊《服務條款》第三條規定:
遊戲道具(或稱虛擬物品)包括但不限於遊戲幣、裝備、武器、坐騎、寵物、召喚獸等,其所有權歸網易公司所有,用戶只能在合乎法律規定和遊戲規則的情況下使用。夢幻西遊《玩家守則》第八條「遊戲虛擬物品買賣規則」規定:
「網易公司不認可在非網易公司提供或認可的交易平臺所產生的交易結果,玩家從非網易公司提供或認可的交易平臺所獲得的遊戲虛擬物品將被認定為來源不符合遊戲規則。」「網易公司有權對該交易行為涉及的遊戲虛擬物品、遊戲角色與網易郵箱帳號採取相應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收回遊戲虛擬物品、對網易郵箱帳號進行倒扣數值、暫時隔離、永久隔離、強制離線、封停帳號、刪除檔案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網易公司保留追究用戶法律責任的權利。」一審法院認為上述條款有效,原被告雙方私下交易的行為,「屬於原、被告惡意串通損害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利益的行為」,合同無效。
二審法院認為遊戲廠商的格式條款,排除了玩家的合法權利,不能作為判定線下合同無效的依據。
二審法院認為:遊戲玩家對帳號內的遊戲裝備享有財產權,玩家自願處分虛擬財產以獲取收益的權利應受法律保護,平臺限制玩家之間單獨進行線下交易的行為,排除了玩家的合法權利,不能作為否定線下交易行為效力的理由。但是二審法院仍然沒有支持原告戚某的訴求,理由是:陳某已按約向戚某交付了遊戲裝備,戚某亦向陳某支付了對價,並對部分遊戲裝備進行了二次出售,合同內容已實際履行。戚某主張因陳某的原因導致遊戲裝備被回收,但沒有證據證明,而且發生糾紛時,陳某提供了帳號密碼(配合戚某調查),不存在拒絕履行協助義務的情況。被回收的遊戲裝備價值多少(而且戚某已經出售了一部分,這部分沒被追回),是否由陳某實際控制也缺乏證據證明。再看「數字藏品」平臺條款
看完兩個案例,再回頭看「數字平臺」的格式條款,會發現國內外的NFT完全是兩個不同的物種,這不是技術差異的問題,不是上某個鏈的問題,也不是能不能用法幣之外的「幣」購買的問題。
集體更名「數字財產」的NFT,和QQ秀、王者榮耀的皮膚、遊戲裡的武器裝備召喚獸、數字文創產品一樣,在我國的金融監管環境下,只能是「虛擬商品」,不能是金融衍生品,也沒有二級交易市場。
除了不會因為遊戲停服就消失,理論上可以「鏈在數字資產在」,它和已有的網絡虛擬財產,在法律屬性、裁判規則方面沒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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