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改革最新消息(公司法修改錨定四大方向)
2023-05-18 06:29:03 1
資本市場改革最新消息?時隔三年,公司法迎來第六次修改此輪修訂是在現行公司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基礎上進行的系統修改,錨定了「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加強產權保護」四大修改方向,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於資本市場改革最新消息?以下內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資本市場改革最新消息
時隔三年,公司法迎來第六次修改。此輪修訂是在現行公司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基礎上進行的系統修改,錨定了「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加強產權保護」四大修改方向。
多位參與修法的學者表示,公司法修訂草案強化了控股股東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引入授權資本制,完善國家出資公司特別規定,優化公司組織機構設置,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新形勢新要求,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和制度短板,對現行公司法進行的「大修」。
保護中小股東
強化控股股東和董監高責任
現行《公司法》於1993年12月制定,在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先後五次作出修改。今年屬於第六次修改,和歷年相比屬於「大修」。現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一些與改革和發展不適應、不協調的問題,主要是有些制度滯後於近年來公司制度的創新實踐;我國公司制度發展歷程還不長,有些基礎性制度尚有欠缺;公司監督制衡、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中小投資者和債權人保護需要加強等。此次修訂共15章260條,在現行公司法13章218條的基礎上,實質新增和修改70條左右。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瑞賀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作說明時介紹,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是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創新活力的需要,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加強產權保護的需要,是健全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
資本市場正在改革關鍵時期,修改公司法,完善公司資本、公司治理等基礎性制度,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是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有效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舉措。其中,實際控制人和公司管理層是上市公司監管的重要抓手,對全面提升上市公司質量、有效防範資本市場系統性風險具有重要作用。
強化控股股東和經營管理人員責任方面,《公司法》修訂草案從加強對關聯交易的規範、維護資本充實責任、公司董事、高管執行職務過錯致他人損害、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中小股東權益等方面作出了細化規定。
具體而言,一是完善董事、監事、高管忠實、勤勉義務的具體內容;加強對關聯交易的規範,擴大關聯人的範圍,增加了關聯交易報告義務和迴避表決規則。二是強化公司董事、監事、高管維護公司資本充實的責任,包括,股東欠繳出資和抽逃出資,違反《公司法》規定分配利潤和減少註冊資本,以及違反《公司法》規定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財務資助時,上述人員的賠償責任。三是增加規定:董事、高管執行職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四是針對實踐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東權益的突出問題,借鑑一些國家法律規定,明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其對公司的影響,指使董事、高管從事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給公司或者股東造成損失的,與該董事、高管承擔連帶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指出,公司治理當中的三大問題:一是股東和董事、監事、高管之間的利益衝突,二是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三是公司內部人和外部人之間的衝突。修訂草案新增的「董事、高管執行職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是為了避免公司治理中的風險外溢,避免因為董事、監事、高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損害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利益。
「一旦承擔連帶責任,就倒逼所有的董事、高管慎獨自律、擇善向善,這樣他就不敢相互串通、共同實施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劉俊海指出,在內部關係中,此次修改讓實控人、控股股東、董監高的賠償責任被上升為責任人之間的連帶責任,突出了對公司、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護,防範大股東不當行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可能不是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管,但在玩公司治理遊戲,是在幕後的「導演」和「策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時候是唆使、指使、強迫公司董事、高管損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東利益,當然也得和董事、高管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虹指出,這是對小股東和非控股股東的保護,控股股東出現了利用控股地位損害小股東利益的行為,中小投資者可以提起告訴,相關利益鏈條上的控股股東、董監高等都會相應承擔責任。
推進國企治理改革
成果制度化
《公司法》修訂草案完善了國有企業的特別規定,引入「國家出資公司」概念,設置特別規定專章替代現行公司法「國有獨資公司專節」,將內容適用範圍從國有獨資公司,擴大到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國家出資公司」的概念更早出現在《企業國有資產法》中,但兩部法對於國家出資公司具體的定義並不一致。較之《企業國有資產法》,公司法修訂草案中對國家出資公司包含的公司類型,不包括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劉俊海表示,《公司法》修訂草案中擴大了原有國有獨資公司專節適用範圍的外延,既體現「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資監管的思路,也留給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更多公司自治的空間,具有合理性。
「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更適合適用一般公司法規則。」劉俊海說,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哪種所有制性質,公司股東都應當按照股權行使的紐帶,行使股東的自益權和共益權,包括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力、分紅權、知情權、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公司決議無效確認之訴、股東決議不成立確認之訴、股東決議撤銷之訴等。國家股東也是股東,究竟如何實現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現代化,如何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關鍵在於國家股東的代理人能否依據法律規定,依據公司章程,依據持股比例把權力行使到位。下一步,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包括國務院國資委、教育部、財政部以及其他受法律規定或者行政法規授權代行出資人職責的主體也都能夠加強公司法學習,強化公司法理念,善於運用公司法思維和方式保護國家股東權利,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促進國有股東和民營股東共同繁榮。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學教授鄭志剛表示,《公司法》是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的根基,與證券法一樣是資本市場的大法。公司法向社會傳遞了鼓勵哪種類型企業在本土開展生產經營的信號。在制度設計上,進行更加公平的制度安排顯得尤為重要。此次修改中,可以明顯看出,在防範國有資產流失方面有了更多側重。建議需要考慮到,進一步完善對不同類型投資者權益的平等和平衡保護。
「國企混改多年來,管資本的基本原則應該是尊重資本在權利與責任更為對稱的同股同權。這方面國內仍在探索階段,如何有效管資本仍然存在困惑,政策安排還有需要改善的空間。」鄭志剛說。
《公司法》修訂草案加強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建設,要求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外部董事應當超過半數,並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不再設監事會。不少業界人士都認為,這鞏固了國企深化改革的關鍵成果。劉俊海告訴記者,這一調整是經過反覆研討論證的結果,將有助於提高國家出資公司的治理有效性,避免現行公司法規定必須設置監事會又監督乏力導致有名無實的現象。
此外,劉俊海告訴記者,《公司法》修訂草案中明確董事會為執行機構,與民法典保持一致,體現了「股東中心主義」「股東至上」的價值觀。凡是和公司法不一致的未來都將進行調整。至於董事會和經理層在執行層面的具體分離,由股東會決定並在公司章程中予以體現。
企業自治空間更大
獨立董事職責引關注
《公司法》修訂草案賦予企業在相關章程制定上更大的自治空間。比如公司可以根據自身規模決定是否設置監事會;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鄭志剛認為,這解決了被詬病已久的公司治理結構疊床架屋、監督作用有限的問題。從國內的監事會設置實踐來看,監事會本應該發揮對財務、會計監督的職能,而公司監事會成員既會有職工代表,也會有股東代表,並不都真正具備財務知識和監督應有的獨立性,最終影響了監事會履責的效果。
鄭志剛表示,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一個專業委員會,多見於美國模式下的公司治理結構,其履行的職能與監事會類似。修訂草案中也明確,審計委員會成員以獨立董事為主,也意味著通過本次調整將有利於提升董事會監督職能的發揮。
完善公司資本制度方面,《公司法》修訂草案還加強對股東出資和股權交易行為的規範,包括增加股東久繳出資的失權制度,如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經公司催繳後在規定期限內仍未繳納出資的,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增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的加速到期制度,明確瑕疵股權轉讓時轉讓方、受讓方的出資責任。劉俊海表示,《公司法》修訂草案的思路是,享受認繳制的期限利益是法律允許的,但是期限利益必須以公司可持續運營為前提。如果公司不能持續運營,無法清理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股東的認繳出資應該提前到期。
值得注意的是,此輪修法引發了市場對於「獨立董事」的關注。《公司法》修訂草案新增一條,即獨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且不得與上市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歐陽昌瓊在分組審議時表示,要借著此次修法機會,把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加以完善。他建議,要全面梳理近幾年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執行情況,國務院的相關規定製定、執行情況,好好總結這當中的經驗和教訓,把行之有效的做法提煉出來,上升為法律,寫入公司法。比如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由誰聘任和解聘、獨立董事的法定職責是什麼、應該具備什麼資質和條件、應該盡什麼樣的義務承擔什麼樣的責任、獨立董事有哪些禁止行為等。(記者 程丹 江聃)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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