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必知的十大陷阱(企業家易犯的十四大)
2023-04-20 20:36:0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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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家必知的十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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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朱勇輝
企業家易犯的十四大「罪狀」
做人難,做企業家更難,這是筆者在多年律師執業過程中為多位著名企業家涉嫌犯罪辯護的心得體會。現將筆者參與編撰的《中國大商三十年罪與罰》一書第十五章《企業家易犯的十四大「罪狀」》內容與大家分享。
1、投機倒把罪
解讀:「低買高賣」本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法則,但在計劃經濟色彩依然濃重的改革開放初期,很多個體戶、企業家因此遭受牢獄之災。1997年,新《刑法》取消了這一罪名,但是,此後「投機倒把」行為仍然是工商行政部門處罰的對象。直到2009年8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再次審議的《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刪去了法律中「投機倒把」和「投機倒把罪」的相關規定,自此,「投機倒把」一詞才徹底退出法律的歷史舞臺。
代表人物:年廣久、溫州「八大王」、 牟其中
2、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解讀:1993年制定《公司法》時,立法者設置了較高的公司註冊資本門檻。有非官方統計顯示,90%以上的公司註冊資本不實,從而造成法不責眾的尷尬局面。因此,目前該罪要麼處於休眠狀態,要麼成為刑事報復的工具。法學界屢屢建議廢除該罪名。
代表人物:楊斌、馬志平、顧雛軍
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解讀:這是受融資難困擾的民營企業為獲取資金而對抗政策歧視的一種冒險方式。由於實踐中借款對象的「特定」與「不特定」性難以界定以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好判斷,造成了此類犯罪與民間借貸行為界線模糊,往往只要涉及的人數眾多或不能及時還款即被定罪,其中集資詐騙罪最重可判死刑。
代表人物:孫大午、唐萬新、沈太福、吳英
4、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
解讀:上述犯罪因涉及金融機構,是比較重的罪名,且通常由於數額極大而被重判,除貸款詐騙罪最高刑為無期徒刑外,其他三罪原來皆可至死罪。此類金融詐騙犯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實踐中很多民營企業家為融得資金都會或多或少採取一些虛假手段,但其並非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是用於了生產經營活動。因此,司法機關對行為人主觀目的的不同認定導致判決結果要麼死刑要麼無罪,爭議較大。為此,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條將其中僅在行為上採用了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等並造成重大損失但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行為規定為另一比較輕的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最高刑期七年。此外,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0條取消了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和信用證詐騙罪死刑的處罰。
代表人物:胡志標、牟其中、吳志劍、仰融、龔家龍
5、合同詐騙罪
解讀:合同普遍存在於交易之中,而合同詐騙罪如影隨形。儘管真正的合同詐騙也不少,但實踐中由於司法機關過分關注行為結果而忽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容易客觀歸罪,造成此罪與合同糾紛、民事欺詐行為的混淆,民事問題刑事化越來越明顯。近年來,隨著國門的不斷開放,BVI公司、開曼公司已經越來越多地進入我國市場經濟領域,然而,國內經營理念的相對落後,使得此罪名成為埋在企業家們身邊的定時炸彈。
代表人物:吳志劍等,數不勝數
6、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解讀:資本市場發展初期,市場體系疏漏、監管不到位,利益驅使導致操縱證券、期貨價格之風盛行。為加大打擊力度,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刪除了原條文中「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要件,只要實施了操縱證券、期貨交易量及交易價格的行為,情節嚴重即構成此罪。
代表人物:呂梁、羅成、徐衛國
7、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
解讀:此罪係為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而規定的罪名,即在重要情報公之於眾之前,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不得利用它為自己和其他個人牟利或者避免損失服務,否則,就使其他投資者處於極不公平的位置上。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處罰「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的規定,同時增加了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的規定。
代表人物:黃光裕
8、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解讀:為促進證券交易市場穩定、健康發展,保護股東及社會公眾合法權益,法律賦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然而,為實現公司或個人利益最大化,一些企業經營者選擇鋌而走險,用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方式剝奪了股東及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使中國證券市場在健康發展之路上又多了一塊絆腳石。
代表人物:顧雛軍、陳久霖、龔家龍
9、行賄罪;單位行賄罪
解讀:只要政府權力不退出市場,官員就有尋租的空間,企業就有行賄的可能。伴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行賄罪顯現出了涉案金額越來越大、涉案官員級別越來越高的特點。
代表人物:楊斌、周正毅、張榮坤
10、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解讀:上世紀80年代以來,待遇不高的國有企業老總心態失衡,容易觸犯此罪,是謂「59歲」現象。改革開放初期,為規避政策而戴上「紅帽子」的民營企業家,由於企業產權登記狀況與實際持有狀況的不同,亦頻頻為此付出慘痛代價,甚至因為貪汙、受賄罪而丟掉性命。為適應反腐需要,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期由最高五年上調為十年。
代表人物:褚時健、李經緯、劉海峰、鄭俊懷、張曉光
11、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
解讀:這是對應於公職人員貪汙罪、挪用公款罪而對非國有的公司、企業人員設立的罪名,本意為規範公司、企業管理人員使用資金的行為,保護企業財產所有權。實踐中此罪卻常常成為企業股東、高管之間爭奪企業經營權而置對方於犯罪的「武器」。
代表人物:胡志標等,數不勝數
1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以及逃稅罪等危害稅收徵管類犯罪
解讀:在中國稅率相對較高、稅制複雜、公民納稅意識淡薄的情況下,危害稅收徵管犯罪是一個貫串30年的普遍現象,稅務、司法機關存在選擇性執法的情況。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將「偷稅罪」修改為「逃稅罪」,對逃稅罪的初犯並依行政處罰補繳稅款和罰款的情形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2條取消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死刑的處罰。
代表人物:劉曉慶、戴國芳、周偉彬、周正毅
13、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解讀: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當中的一類犯罪,包括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等近十個罪名。此類犯罪的規定除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外,更是為了維護作為消費者的每一位公民的人身權及財產權。「三鹿奶粉」事件已經成為印在國人心中的標誌性案件。
代表人物:田文華
14、非法經營罪
解讀:是從被取消的投機倒把罪中分解衍生出的罪名,本意僅針對幾種特定情形,但刑法條文中「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之兜底條款的表述,給司法機關留下了較大的自由裁量餘地,該罪大有成為新的「口袋罪」的趨勢。
代表人物:黃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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