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的贈予協議書有法律效益嗎(學法典讀案例答問題)
2023-04-28 05:35:19 1
開欄語
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這是一部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貫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頒布兩周年之際,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特別推出《學法典讀案例答問題》欄目,邀請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主持人李修平、賀紅梅、崔志剛、張仲魯領讀民法典條文,並匯總梳理了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進行對照解讀,還設計了多個民法典知識問答,現予以轉載,讓我們一起學法典、讀案例、答問題。
學起來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主持人張仲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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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把老宅拆遷款贈與孫女,孫女為何卻將奶奶告上法院?
案情回顧:
三年前,陸奶奶的老宅被拆遷,其丈夫和兒子已於多年前過世,女兒也放棄了拆遷利益,拆遷安置對象只有陸奶奶與其兒媳林某、孫女李某三人。她們籤訂人民調解協議,約定老宅拆遷所得房產全部歸孫女李某所有,李某則需提供一套小戶安置房屋並簡單裝修後給陸奶奶無條件居住,同時李某需承擔對陸奶奶的贍養義務。2019年,拆遷所得3套房屋均登記於李某名下,並如約將其中一套房屋交付陸奶奶居住。
然而,李某拿到拆遷房後卻從未探望、照顧祖母,年逾七旬的陸奶奶長期獨居,身體每況愈下。2020年2月,陸奶奶無奈將該房出租給王某,自己搬至養老院生活,房租用來貼補養老院費用。出租前,陸奶奶明確告知王某房屋是孫女的拆遷安置房並出示了人民調解協議。李某偶然得知祖母已將房屋出租並搬至養老院,她認為調解協議已明確陸奶奶放棄該房屋所有權,陸奶奶雖可以無條件居住,但無權將房屋出租並受益。
在未與祖母溝通的情況下,李某將王某訴至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並增列祖母陸奶奶為第三人,請求確認其二人籤訂的租賃合同無效,要求王某立即遷出。
裁判結果:
吳中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陸奶奶將涉案房屋出租是否違反其與李某籤訂的人民調解協議,有無侵犯李某對該房屋的所有權。
首先,陸奶奶和王某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通過中介居間達成的,涉案房屋系拆遷安置房,陸奶奶系被拆遷安置對象,出租時的案涉房屋狀態也顯示由其使用,其出租房屋補貼養老費用亦符合常理,故王某有理由相信陸奶奶有出租房屋的權利,雙方籤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
其次,人民調解協議明確該房屋交付陸奶奶無條件居住,「無條件居住」從詞義角度看雖是對使用方式的限定,但在日常用語中與「無條件使用」具有相同的內涵,故李某除房屋所有權外,已將房屋的佔有、使用權利讓渡給其祖母。
最後,敬老、養老、助老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李某的行為及訴訟主張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也違反了公序良俗。
據此,法院遂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李某等提起上訴。
蘇州中院於2021年4月20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孫女李某的做法和冷漠的態度讓陸奶奶心寒不已,在此案判決後又起訴李某,要求撤銷對孫女的老宅拆遷份額贈與。
吳中法院認為,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予。陸奶奶將老宅中屬於自己的份額贈與李某的前提是李某對其進行贍養,但根據李某與陸奶奶女兒之間的聊天記錄中漠不關心的言語,以及李某在明知祖母出租房屋用於補貼養老院費用的情況下仍堅持訴訟的行為,均可證明其接受贈與後並未盡到承諾的贍養義務。
據此,法院判決支持陸奶奶的訴訟請求,撤銷對李某的老宅份額贈與行為。
專家點評:
方新軍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
本案在民法典明確「對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背景下,引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最高院相關指導意見,即有規範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的,法官應當結合案情,先行釋明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相關規定,再結合法律原意,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一步明晰法律內涵、闡明立法目的、論述裁判理由。
吳中法院對本案的依法審理,對強化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切實發揮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的規範、評價、教育、引領等功能具有指導意義,體現了法理與常情、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高度統一的司法效果。
答起來
下列說法哪一項正確( )
A.不論合同性質如何,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均可以隨意撤銷贈與;
B.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後也可以撤銷贈與;
C.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D.贈與合同無論如何不得撤銷。
看答案
C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C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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