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不按照法律辦理怎麼辦(破產程序中管理人接管的相關規定)
2023-07-22 14:09:22
摘要
當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時,依據《企業破產法》第13條的規定,會同時指定管理人處理債務人相關事宜。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5條之規定,管理人在被確定後,應當及時依法履行接管債務人財產、印章、帳簿等資料、初步調研債務人情況、決定債務人管理事務、管理和處分財產、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通知已知債權人、發布申報債權公告、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等職責。
在這期間管理人的工作可以說是時間緊急、任務繁重。首要職責便是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帳簿、文書等資料。接管是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開展一切工作的前提,既是管理人的權利,也是管理人的職責。
一、接管的內容
管理人接管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有形財產,包括現金、銀行帳戶存款、有價證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等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機器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辦公用品、車輛、房屋、在建工程等實物財產及其權利憑證等;
(二)無形資產,包括智慧財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土地使用權、對外投資權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及其權利憑證等;
(三)證照,包括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外匯登記證、海關登記證明、經營資質證書等與債務人經營業務相關的批准、許可或授權文件等;
(四)印章,包括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海關報關章、職能部門章、各分支機構章、電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五)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臺帳、日記帳、會計憑證、重要空白憑證、會計報表等財務帳簿及債務人審計、評估等資料;
(六)內部治理資料,包括公司批准設立文件、管理制度、股東名冊、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以及債務人內部會議記錄等檔案文件;
(七)人事檔案、職工名冊、職工工資支付和社保費用等有關文件;
(八)債務人籤訂的合同、協議、備忘錄等有關文件;
(九)有關債務人的訴訟、仲裁、執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十)債務人的電腦數據和授權密碼;
(十一)其他財產、文書等資料。
二、接管的必要性
1. 有利於維護債權人的利益管理人無法接管,就意味著無法了解債務人的企業經營狀況、人員信息、財務帳目及債權債務等具體情況,無法審查債權的真實性。管理人接管後,就債務人進行個別清償、虛構債務、轉移財產等行為可以及時採取措施,防範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2.有利於推動破產程序的進行管理人代表債務人對外追索應收帳款等債權、參加訴訟或仲裁,所需的各類基礎案件資料只有通過對債務人的接管才可獲得。在破產程序的各個階段,都離不開管理人對於債務人各項資料的接管。
三、相關規定
然而在實踐中,由於債務人不配合,管理人的接管工作受到阻撓,造成破產程序無法順利進行下去的情況屢見不鮮。對此,筆者整理了部分關於接管工作的法律法規及上海破產法庭《關於規範破產案件接管工作辦法》,供大家參考。
1.《企業破產法》第25條 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帳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127條第2款 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帳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2.《民事訴訟法》第111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7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鬧、滯留,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的;
(二)故意毀損、搶奪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查封標誌的;
(三)哄鬧、衝擊執行公務現場,圍困、扣押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公務人員的;
(四)毀損、搶奪、扣留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公務器械、執行公務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財產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
第188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
4.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18條 上述批覆第3款規定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係指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不履行《企業破產法》第15條規定的配合清算義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26條、第127條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或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定,依法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條的規定,對其作出不準出境的決定,以確保破產程序順利進行。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第8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帳簿、文書等資料。債務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並可以就債務人應當移交的內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債務人不履行裁定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採取搜查、強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強制執行。
接管過程中,對於債務人佔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權利人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管理人不予認可的,權利人可以向破產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取回權。訴訟期間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6. 上海破產法庭《關於規範破產案件接管工作辦法》第4條 接管範圍
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全面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帳簿和文書等資料(以下統稱債務人財產),包括但不限於:
(1)經營證照。包括: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外匯登記證、經營資質等相關經營的審批文件;
(2)印鑑。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財務專用章、稅務登記專用章、銀行帳戶印鑑、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內設機構章、分支機構章、數字證書、電子印章等;
(3)財務會計資料。包括:總帳、明細帳、臺帳、日記帳等會計帳簿;會計憑證、空白憑證;財務會計報告;審計、評估報告等財會資料;
(4)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權憑證;
(5)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及權利憑證;
(6)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原材料、產品,以及辦公用品等;
(7)智慧財產權、對外投資、特許經營許可等無形資產;
(8)文件資料。包括:章程、管理制度、股東名冊、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商業合同、勞動合同、人事檔案、涉訴涉仲裁涉執行案件材料等;
(9)有關電子數據、管理系統授權密碼、U盾,以及支付寶和微信等電子支付工具的帳號密碼;
(10)其他應當接管的財產和資料。
第5條 接管規範要點
(1)調查財產和相關人員信息
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後需立即進行調查,查明債務人財產和相關人員信息或線索。調查途徑可包括:
①信息公開平臺:企業信息查詢平臺、裁判文書網、執行信息公開網、庭審公開網等信息公開平臺;
②檔案戶籍:債務人及關聯企業工商登記信息;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的戶籍和居住地信息;
③產權登記部門和銀行:不動產、船舶、機動車、有價證券、智慧財產權等產權登記部門,以及開戶銀行和相關資金往來銀行;
④實地查看:包括債務人註冊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等經營場所。債務人系「三無」企業的還需向物業等周邊可能知情人員詢問;
⑤涉訴涉仲裁涉執行案卷:向相關法院和仲裁機構申請查閱涉訴涉仲裁涉執行案件卷宗,必要時可申請破產案件受理法院協助。
破產受理前六個月內相關執行程序中已經進行的調查,管理人可直接沿用調查結果,但有證據或線索顯示確有重新調查必要的除外。
⑥其他途徑:第三方線上支付平臺、線索徵集、懸賞等途徑。
管理人調查發現債務人資產與負債規模過度失衡的,應責令債務人對重大資產去向作出說明,嚴格審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切實防止逃廢債。
(2)審核佔有債務人財產的合法性
債務人有關人員或第三人佔有債務人財產合法的,管理人根據相應法律關係依法處理。佔有缺乏合法依據的,管理人應依法及時接管。
(3)制定接管方案
法院根據案情明確接管完成時間。對於債務人財產分布於不同地區,難以短期內完成接管的,管理人應制定接管方案,並按方案完成接管工作。管理人應及時向法院報告階段性接管情況。
適用快速審理方式的案件,應按照上海高院《破產審判工作規範指引(2021)》第198條要求的時間完成接管。
(4)釋明配合接管要求
管理人憑《破產受理裁定書》和《指定管理人決定書》,要求債務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股東、董事、監事、高管,以及財務管理人員、直接保管人員等責任人員配合接管,通過約談、書面、電話、電郵、通訊群組等方式,告知以下內容:
①破產案件受理和指定管理人情況;
②接管的時間、範圍等事項安排;
③責任人員應配合接管的法律規定;
④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接管的法律後果;
⑤管理人聯繫方式;
⑥其他需告知事項。
(5)現場接管
管理人根據個案情況做好人員、車輛等接管準備工作。
接管過程應製作接管筆錄、工作記錄,或視情攝影攝像,實行全程留痕。
管理人接管時可視現場情況,在財物上貼封條,或在債務人經營或財物存放場所周邊張貼告示,載明破產案件受理情況、財產情況、接管依據等有關內容。
管理人應注意邀請債權人代表現場參與、見證接管過程。
(6)製作接管清單
管理人需審查所接管財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清點核對後製作接管清單,按不同財產類型記明財產的名稱、數量、編號、價值、外觀現狀等財產信息。數量眾多、難以清點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等財產,可以採用存儲箱/櫃等方式計數,並留存相關影像資料。
接管完成時,債務人有關人員和管理人均應在接管清單上簽字確認。債權人代表參與見證接管的,一併籤字確認。上述人員拒絕籤字或無法籤字的,管理人應在清單上記明情況和原因。
接管清單應提交法院存卷。
(7)債務人自行管理的移交
法院批准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需依法將已接管的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移交債務人,並參照上述第(5)/(6)點接管清單要求製作移交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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