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末年的資本主義萌芽(明代大商人資本的興起)
2023-04-15 00:53:54
明代商人資本有顯著發展,如象安徽商人、山西商人、陝西商人以及江蘇、福建等大商幫,都是這時興起的。中外學者在這方面的論述甚多,傅衣凌同志的《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一書,運用豐富資料,論述尤詳。這裡我們不擬再作介紹,而主要想探討一下這些大商人資本的性質和它對資本主義萌芽的作用。我們分別從他們的經營內容、資本組織和資本量上作一些分析。
如上所說,明代市場上最大量的商品是糧食,商業資本的最大部分也應該是用於糧食流通。但糧食的經營十分分散,所在產區和銷區都有商人經營;並因各地都能生產,運銷利潤較低。所以,明代興起的大商人資本,主要不是經營糧食。他們主要經營什麼呢?
安徽「富室之稱雄者,江南則推新安(徽州),江北則推山右。新安大賈,魚鹽為業,……山右或鹽或絲」。這裡「魚鹽」是偏義複詞,實指鹽。汪道昆的《太函集》記徽商最詳,稱「吾鄉賈者首魚鹽」;「吾郡中稱閻右世家,首推東門許氏,……以鹽 賈」;歙「邑中世業最顯者莫如諸程,之浙賈鹽策」;汪本人的先世也是「始宗鹽筴」。
陝西、山西商人,資本最大的也是鹽商,這又和明代的開中制有關。洪武間,邊防缺糧,乃招商人運糧來,給以鹽引,令持引到兩淮、河東等鹽產區去販鹽牟利,所謂納粟中鹽。經營此業者多西北商人,稱邊商。明初鹽是官收,官家手中有鹽,缺少什麼就拿鹽來換,因而又有納茶中鹽、納馬中鹽、納布中鹽、納鐵中鹽之事。主要是納粟,其餘都是臨時性的。但茶和布有重要性。邊商販茶,多自四川,供官府茶馬市民族交易之需,稱官茶。布,如前述多是秦、晉大賈到松江販運,這些布,自然也銷民間,但大批的是供邊防軍用。明初賞軍士用布,賞西北邊軍最多。傅衣凌同志說:「陝商的經濟活動是「輸粟於邊塞,治鹽於淮揚、河東,販布於吳越,運茶於川蜀,成為有機的聯繫」。還可補充說,這些都與封建政府的需要有關,並是以鹽為關鍵,因為這是大利之所在。
在開中制的場合,納粟的商人經營糧、鹽,需兩套資本,一年只周轉一次,故非大商人不可。但這種資本,實際是替官家購糧(或茶),替官家銷鹽,還不是獨立的商業資本。弘治間,出現代支,即納粟商人領得鹽引後,可將引賣給別的商人;又出現開中折色,即納粟改為納銀。不久北邊多事,開中制破壞。這樣,陝西、山西邊商內徙。多寓籍淮揚,變成專業鹽商。他們的性質,也就與徽商一致了。
此外,山西商人經營典當也是出名的,不必贅述。
其他地方的大商人也不少是經營鹽、茶的。如張瀚說:「吾浙富厚者,多以鹽起家;而武林賈氏用鬻茶成富,至累世不乏」。不過,江蘇、浙江商人多是糧、棉、絲、布百貨兼營,什麼有利做什麼,其中亦不乏巨富。如正德、嘉靖時無錫三大富豪安國、鄒望、華麟祥,大約都是「居積諸貨,人棄我取」,「商南北貨物之翔沈,億則屢中」而聚資百萬的。海商,多是大商人資本。明代海商原以福建泉州和廣東商人為主。嘉靖後,漳州貿易轉盛,而徽商參加海商,資本更大。海商經營出口者,以絲綢、瓷器、布匹等手工業品為多,對促進生產和擴大市場有積極作用。
總的說,明後期,商人資本相當發達,自屬無疑,只是不能為一些大商人的顯赫聲勢所懾,而應分析其實際作用。大商人資本之集中於鹽和其不同程度的官商性質,是明代的一個特徵。不過,明代商人多數還沒有專業化,他們來往販運不同商品。即使鹽商,也常利用口空船隻販運他貨。
我們再從商人資本的組織上作些分析。明代出現貸本經商和合夥制度,這是商人資本的一個重要發展。
有一則徽商的記載說:「默俗尚貿易,凡無資者,多貸本於大戶家,以為事業蓄計。每族黨子弟告貸於大戶,大戶必重(汪庭榜)先生一言而後與之。子弟輩亦不敢負先生,致沒大戶資本。」又商人王敦夫,「從族人賈江陵,……其族能任賈者,與之本業,不問子球」這裡的貸本,或是貸給族人,或是由有力鄉紳作保,而所保亦系族黨子弟;貸款額未詳,看來多屬小本經營。又徽商傳略中有友人「寄金」之事,所寄不過百兩、數百兩,亦未必是貸本性質。看者,在徽商中,貸本經商恐怕是到清代才比較普遍起來。
合夥制,在徽商中,常見「伯兄合錢」、「昆季同財」等記載,這等於是一家合夥,是由家族經商演變而來的,也是一個商人的第二代常見現象。又如休寧的程鎮,「結舉宗賢豪者得十人,俱人持三百緡為合從,賈吳興新市。……久之,業駸駸起,十人皆致不資。」這已是多人合夥,但仍以程氏宗族為限;並且這種「合從」,可能還不是組成一個法人,所以發家後「十人皆致不資」。當然,商人在生意發展中,「挈其親戚知交而與共事」,有外姓人加入是很自然的,但宗族制總還是資本聚集的一種限制性因素。
合夥制實行更廣泛的是山西商人,但內容不同,有一則常被人引用的記載:「平陽、澤[州]、潞[安]豪商大賈甲天下,非數十萬不稱富,其居室之法善也。其人以行止相高,其合夥而商者,名曰夥計。一人出本,眾夥共而商之,雖不誓而無私藏。祖父或以子母息匃貸於人而道亡,貸者業舍之數十年矣;子孫生而有知,更焦勞強作以還其貸,則他大有居積者,爭欲得斯人以為夥計,謂其不忘死,肯背生也。則斯人輸小息於前,而獲大利於後,故有本無本者,鹹得以為生。且富者蓄藏不於家,而盡散之於夥計。估人產者,但數其大小夥計若干,則數十百萬產可屈指矣。」
這裡引錄較詳,因可有不同解釋。我們認為晉商的合夥制,實際是東家出本、夥計經商的一種制度。這種制度也許是從貸本經商發展而來,但上文中插入的子孫為亡父還債一節,是說「有居積」的東家爭著要這種講信義的人作夥計,不是說放貸給他。東家與夥計是「合夥而商」,共享利潤,類似後來的錢股和人力股的關係。《金瓶梅》第二十回說西門慶拿出2,000兩銀子「委付夥計賁地傳」開藥店,叫女婿陳經紀掌管鑰匙,尋購藥材,「責地傳只是寫帳目,秤發貨物」。第五十九回,「又尋了個甘夥計作賣手,咱每(韓夥計自稱)和崔大哥(崔夥計)與他同分利錢使」;「譬如得利十分,西門慶分五分,喬大戶分二分,其餘韓道國、甘出身與崔本三分均分。」不過,《金瓶梅》所寫原指山東地區,「山東臨清,十九徽商佔籍」⑧,大的夥計制在徽商中也是通行的。《石點頭》第八回「兩個夥計認他本錢。在金陵開了個當鋪,前來盤帳」,這也是東夥關係,並且是任夥計在外地獨立開業。這種夥計,同近代僱傭的夥計是兩回事。《金瓶梅》第九九回說,「兩個主管齊來參見」陳經紀問病,陳經紀說「生受二位夥計掛心」。夥計也是主管,是尊稱。」
總之,明代商人資本組織,有貸本和合夥的發展。但貸本是限於宗族內部,數量也不大,還說不上是貨幣資本的信貸。合夥是東夥關係,屬封建性質,而不是資本的結合,更非僱傭勞動。附帶還應提到,明代奴僕制度尚盛,大商人也擁有眾多奴僕,為之辦貨經商。其頭目稱家監、掌計,類似經理、稽核,但仍是奴僕身份。徽商程沂,「始人徐州,家監、掌計者故跋扈,金吾(指程沂)面數而杖之庭下,家監匍匐」。
最後,我們看一下明代大商人的資本究竟有多大。這方面無確切記載,只能大體觀察。萬曆時,徽州商人「藏銀有至百萬者,其他二、三十萬,則中賈耳」。又說,「山右商人」,「其富甚於新安」,大約指平均而言,大者不會超過徽商。歙縣的「鹽筴祭酒而甲天下者,初則黃氏,後則汪氏、吳氏,相遞而起,皆由數十萬以達百萬者」。不過,一般說來,有數十萬兩的資本,就可說是大賈了,上百萬兩的是很少數。徽商「大賈輒數十萬,則有副手而助耳目者數人」。前引《閱世編》說到松江販布的巨商大賈,「白銀動以數萬計,或數十萬兩」。前引山西商人,「非數十萬不稱富。」
「數十」的含義混沌。我們理解,是指10—100之間的較高位比,以別於二、三十等低位數。這樣,可以得出一個概念,即明後期的商人資本,二、三十萬兩的算中賈,五十萬兩以上的算大賈,最大時達一百萬兩的,這就很少了。
王世貞記有嚴嵩的兒子論天下富豪的一段史料:「嚴世藩……嘗與所厚屈指天下富豪居首等者,凡十七家。……所謂十七家者,己與蜀王、黔公;太監黃忠、黃錦;及成公、魏公、陸都督炳;又京師有張二錦衣者,太監永之侄也;山西三姓;徽州二姓;與土官貴州安宣慰。積資滿五十萬以上者,方居首等。先是無錫有鄒望者將百萬,安國者五十萬。……」這是說,在明代嘉、萬時,積資五十萬兩以上的就算是頭等富豪了,全國只17人。其中山西三姓、徽州二姓,應是商人;鄒望、安國是正德時的無錫大富,經商起家。
用這個標準來看,明後期大商人的資本,可與王公、太監、都督並列,可謂「富與敵國」了。不過,50—100萬兩這個標準,與清代比,卻是不大的。王世貞也說,後世官僚過百萬、二百萬以上者甚多。清代象和神,單當鋪的資本即達三千萬兩。山西巨商「亢氏號稱數千萬兩」。廣州伍怡和資本二千六百萬元。不少大商,都足以百萬計了。這當然也有銀價下跌的因素。不過總可以說,明後期貨幣資本的積累已有一定的規模,但還只是數十萬兩的規模,從商業的眼光看,還不能算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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