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分二手鑽戒回收價格(1.4萬元收購二手鑽戒)
2023-04-16 00:57:42 1
彭州開珠寶加工店的鄭先生從寄賣行以1.4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枚二手DR鑽戒,拿回來清洗完發現,鑽戒色澤不對,後經過權威機構鑑定,這竟然是莫桑石。行業人士表示,同等重量的莫桑石和鑽石,價值相差十倍甚至數十倍。
鄭先生還發現,在售賣之前,寄賣行早已知這是一顆假鑽,感到被欺詐的鄭先生要求寄賣行全額退款,賠償鑑定費和路費,雙方協商不成,鄭先生將寄賣行投訴到彭州市12315投訴中心天彭分中心,但沒有被受理。
「鄭先生和寄賣行均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法律人士表示,寄賣行明顯存在欺詐行為,此次交易可以要求撤銷,購買方還能要求賠償損失。
鄭先生購買的鑽石
堵心:
一萬多買枚假鑽?
鄭先生家在彭州開了一家珠寶加工店鋪,與彭州天彭鎮錦典寄賣行老闆楊禮錦相識。1月18日,鄭先生接到楊禮錦電話,稱有一枚鑽戒要處理。
「在寄賣行,我們兩個都拿著測鑽筆測了一下。」鄭先生說,測試過程中,一共測了五次,有一次顯示為莫桑石,四次顯示為鑽石。「基於多年信任,我還是選擇相信他。」
最終,這枚鑽戒以1.4萬元的價格被購入。鄭先生買完後,拿回自己店鋪進行清洗,清洗後發現,鑽戒色澤不對。
「有點灰灰的,跟真的鑽石不一樣。」鄭先生說,他當即電話聯繫楊禮錦告知這一情況。「他只說應該是鑽石品質比較差,就當買貴了嘛,通過微信退了2000元給我。」
楊禮錦的說法,並沒有打消他的顧慮,他立即趕往成都,把這枚鑽戒拿給行業資深人士鑑定。
「我一進門人家就告訴我,這枚鑽戒不用看了,是莫桑石,假鑽。」鄭先生說,原來,早在1月16日,楊禮錦同樣找這位資深人士鑑定過,這位資深人士已經告知這是一顆莫桑石,並給鄭先生提供了鑑定現場的監控視頻。
這讓鄭先生非常氣憤。「明明知道是假的,還以真鑽價格賣給我。」
此後,鄭先生再次把這枚戒指拿到成都國檢金銀珠寶飾品檢驗中心,對方告知他是假鑽,卻無法出具報告。「不是真的鑽石,國檢都不會出具報告。」
無奈,鄭先生將這枚戒指郵寄到北京中京奧玉珠寶檢測中心深圳分部進行檢測,1月29日,他拿到了檢測結果,檢測結果顯示,這是一顆合成碳矽石,簡稱莫桑石。
鄭先生說,從事這行的人都知道,人工合成的莫桑石,與鑽石價格相差懸殊。「一克拉莫桑石几百元,鑽石是幾萬。」鄭先生要求楊禮錦全額退款,並且賠償鑑定費及其來迴路費。「他只願意退我7000元,說等他找到最初賣主再退我剩餘5000元。」
鄭先生不答應,雙方協商失敗。
投訴:
12315無法受理
1月30日,在彭州的一個茶樓,記者見到了鄭先生及這枚戒指,這是一枚桃心戒指,戒指內刻DARRY RING ,D1.01CT, d0.05ct,AU750,除了戒指本身,並沒有包裝及其證書,這枚戒指閃閃發亮,從外觀來看,確實非常類似鑽戒。
「前面兩個單詞顯示是戒指品牌,大D顯示是主鑽的重量,小d是小鑽重量,AU750是戒託材質。」鄭先生說,一般戒指刻字就包含這些內容,實在難以辨認真假。
在記者陪同下,鄭先生帶著這枚戒指和證書,在寄賣行找到了楊禮錦,對於將這枚戒指以真鑽出售,他並不否認,並且拿出一張紙,上面寫著最初出售者信息。
「我也不知道得嘛,我買的時候也以為是真鑽戒。」楊禮錦說,他出示的紙張和微信轉帳記錄顯示,戒指最初持有者是鄧先生,鑽戒名為「鉑金750鑽戒D1.01CT,d0.05ct」,去年12月24日,受鄧先生委託,宿女士將戒指以1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寄賣行,並留下了鄧先生的身份證號和自己的聯繫方式。
對於鄭先生全額退款及其賠償要求,楊禮錦並不答應,「這枚戒指本來就是二手貨,就算我們兩個看走眼了,這10000元的損失我們來共同承擔,一人一半。」楊禮錦說,他只願意退款7000元,包括鄭先生的鑑定費和來回鑑定路費,他也願意承擔一半。
但是對於1月16日他曾經在成都鑑定過這枚戒指,並且知曉是假鑽,他予以了否認。「那天我是去過成都賣一塊手錶,沒有鑑定這枚戒指,完全不知道是假鑽。」
兩人協商不成,一起到了彭州市12315投訴中心天彭分中心。此前,鄭先生已經此糾紛向12315進行投訴,該中心人員表示,雙方均不是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該中心無法受理此案。
儘管如此,該中心工作人員依然對雙方進行了調解,雙方堅持自己訴求,調解失敗。鄭先生準備起訴。
溯源:
這枚鑽戒從何來?
鄭先生為記者提供了一段長約4分鐘的監控視頻,監控顯示,1月16日13點59分,楊禮錦帶著一塊手錶和一枚鑽戒找到幾位資深人士,楊禮錦拿著測鑽筆對這枚戒指進行測試,旁邊的一個人進行解說,此後這枚戒指傳到一位女士手上,這位女士將戒指戴在手指上試戴。
「據解說的人跟我說,當時他跟楊禮錦說,不要測了,測鑽筆測不準,一看就是假鑽,是莫桑石。」
1月31日,記者聯繫到其中一位參與鑑定的資深人士廖新弟,他確認了楊禮錦曾經來鑑定的事實。「他是來鑑定過一枚桃心鑽戒,我已經跟他說過,這是一枚假鑽,是莫桑石。」
根據楊禮錦的銷售單,記者聯繫到了最初的售賣人宿女士。「怎麼可能是假的呢?這個鑽戒是我朋友的,他跟我說,買的時候兩三萬呢。」宿女士說,這是朋友鄧先生談戀愛時送給女朋友的,分手後女朋友退回來 ,「他說他一男士不好處理,委託我幫忙賣掉。」
賣戒指時,宿女士預留過鄧先生的身份證號,以此身份證號,記者在DR官網上查詢,並沒有查詢到此款戒指或者訂單。
「如果如你所說,該戒指只有品牌、戒託材質,還有鑽石重量顯示,這應該是一款假戒指。」 DR客服說,DR所有求婚戒指都有一個客戶編碼,根據客戶身份證號生成,而這款戒指沒有,以此推測是假貨。「可以向最初持有人詢問購買渠道是哪裡。」
記者幾次撥打鄧先生號碼,均提示無法接通或者忙音。
律師說法
寄賣行或有欺詐行為
此糾紛涉及兩層法律關係,第一,經營者為什麼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寄賣行與鄭先生的交易是否存在欺詐?是否可以撤銷?
北京市君澤君(成都)律師事務所方毅律師認為,首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是消費者,作為法人和機構,不在消費者的範疇,自然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 ,此外,消費者購買的東西是消費性支出,即便是消費者,如果購買的產品用於投資,也不受消法的保護。
其次,鄭先生購買這枚戒指時候認為這枚鑽戒是真的,並以鑽石的價格支付了對價。「他是基於這個錯誤的認識購買了標的物,存在一個重大誤解。」方毅說,而寄賣行若明知道鑽戒是假的,在出售時候沒有加以說明,並且按照真鑽價格出售,就存在欺詐行為,鄭先生可以要求全額退款。因為寄賣行存在過錯,還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賠償。同理,寄賣行基於重大的誤解,向宿女士收購鑽戒,這個交易同樣可以撤銷,他提醒,撤銷權的期限僅有一年。
四川廣力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連超認為,第一,此事件中購買方都不是為了個人使用和個人需求,而是為了倒賣,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範疇。其次,此次交易屬於二手商品的買賣,和普通商品有一定的區別,但是還是要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寄賣行若明知道是假貨,還虛假宣傳欺騙下家,屬於商業上的欺詐,而且價格相差懸殊顯失公平,寄賣行違背誠實守信原則,應當為此承擔責任,賠償鑑定費和來迴路費。」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鍾美蘭 攝影記者 張直
原標題:1.4萬元收購二手鑽戒 竟買到顆莫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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