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數額巨大(破解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犯罪之刷單辯解)
2023-04-15 16:54:57
潘莉
案情:2016年7月起,張某夫婦二人在未經某品牌註冊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通過網絡店鋪,對外以某品牌同款服裝、「高端定製」的廣告進行宣傳,吸引客戶瀏覽上述網店並下單定製上述假冒品牌的服裝後,交由沈某(裁縫,另案處理)根據訂單要求生產假冒某品牌註冊商標的服裝。張某夫婦通過物流公司將上述沈某所生產的假冒服裝加價後發貨至客戶。2018年10月11日,張某夫婦被抓獲,並在現場查獲假冒某品牌註冊商標的服飾46件。經鑑定,2016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間,張某夫婦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服裝1190件,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92萬餘元,現場查獲的46件假冒品牌服裝,價值人民幣4萬餘元。二人被抓獲到案後,分別被當地人民法院以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評析: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庭審階段均提出50%以上的交易數額系刷單的辯解,辯解通過快遞發貨的交易記錄都是虛假的,只有發一家快遞公司的交易記錄是真實的,故犯罪數額未達92萬餘元。
公訴人庭前針對辯解補充證據材料,反駁被告人的辯解,法官完全採納公訴人的指控意見。
第一,庭前針對性補充材料,夯實證據基礎。(1)對張某等二人提審闡述如實供述和虛假供述所分別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曉以利害關係,要求其客觀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收集張某所稱的虛假交易記錄的客戶名單明細,並「註明」證據來源;(3)將張某提供的客戶名單與公安機關提供的相關買家的證人進行比對,查證客戶名單中是否有真實買家的存在;(4)根據某快遞公司收費高,而其餘快遞公司收費相對較低的不同情況,調取快遞與真實買家的印證情況;(5)從兩名被告人與接受定製需求的裁縫的資金往來帳目核實,結合每件服裝的平均定製價格判斷真實定製服裝的數量。
第二,庭審中有理、有節分析證據情況,闡明公訴理由。首先,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向法庭宣讀並出示了相關證人(買家)證言、扣押物品清單、微信照片截屏等書證、鑑定意見等證據,並經法庭質證,確屬客觀、真實、有效,充分證明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具體有:(1)兩名被告人有過相當明確的有罪供述,且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他們參與犯罪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2)公安機關依法查獲的微信、淘寶交易記錄等書證以及證人張某某和20名買家的證人證言,進一步證實了兩名被告人參與定製假冒品牌服裝的具體犯罪的方式、經過;(3)被假冒公司提供的商標註冊證明、書面證明明確證實了被告人系未經商標所有權人許可擅自假冒生產的事實;(4)有關審計報告清楚地證實了被告人假冒註冊商標犯罪涉案的金額。以上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足以證實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其次,在法庭調查中,被告人張某辯解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中有50%以上屬於刷單,其妻子表示不知道刷單的事。公訴人認為,刷單的辯解沒有根據,顯然站不住腳。具體答辯如下:(1)張某辯解通過3家快遞公司發貨的交易記錄都是虛假的交易記錄,並提供相關客戶名單,但無法說明該客戶名單的來源和出處,證據的合法性不能得到證實,不予採信;(2)從所謂刷單名單中查證的記錄來看,其中的所謂虛假交易中的名單中有9人系真實交易,已有相關該9位買家的證人證言和交易憑證相印證。這與張某辯解相矛盾;(3)從運費的給付情況看,已查證的買家中王某等4人購買服裝運費均由買家支付各5元,這與張某辯解的真實交易均為發另一家快遞公司相矛盾;(4)從抽樣調查效力看,相關買家劉某等20人的證言證實從張某處購買到了假冒某品牌註冊商標服裝(購買金額累計2萬餘元),這20名買受人分布在全國各地,具有一定的抽樣調查效力;(5)從張某銀行帳戶與沈某銀行帳戶的交易往來情況看,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間張某向沈某支付金額為77萬餘元,均為支付定製服裝的價款。按照張某供述的從裁縫處的進價與網店店鋪售價比例約為1∶2來計算,售出的服裝價款應在155萬元左右。從常理推斷,刷屏的辯解不可信。
(作者單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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